关于转发《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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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28号
关于转发《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服务产业办公室制定的《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的全面落实,围绕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动员全市上下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奋力拼搏,努力实现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新跨越、新突破,确保服务业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责任部门(单位)。
二、组织领导
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市服务产业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目标制定、分解、督查、验收和考评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两次,7月份检查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年底前后考核全年执行情况。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提出奖评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内容
1、县(市、区)政府和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考核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服务业工作两部分。
2、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年度下达的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情况。
四、考核办法
办公室根据年初下达的考核目标和要求,按照考核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及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考核评定标准如下:
1、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分项
分类
工作目标
1、服务业增速
15
60
2、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10
3、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10
4、服务业税收及占税收总额的比重
5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幅
10
6、市场成交额及增幅
5
7、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及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
5
服务业工作
1、分管领导明确,机构健全,在岗工作人员2人以上。
5
40
2、召开县(市、区)级服务业大会,编制年度计划,建立二级考核,下发目标考核文件。
5
3、建立引导资金,落实工作经费。
7
4、服务业重点考核项目完成情况
7
5、每季度后10日内主动上报季度概况;按时完成、上报半年度、年度总结及有关重点调研报告、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编制并上报工作简报10期以上;采用电子信箱报送文件资料。
6
6、建立服务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5
7、按要求及时完成省、市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5
2、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分项
分类
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
重点行业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每年初由服务业领导小组对重点行业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下达)的完成情况。
60
60
服务业工作
1、明确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联系人,工作职责明确。
5
40
2、建立行业发展经济指标、重点项目的二级考核制度并有效履行。
5
3、及时完成服务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布置的工作任务,牵头做好本行业扎口管理工作。
10
4、每季度后10日内主动上报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和考核任务、考核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5
5、按要求及时上报市直有关行业动态资料及重点调研报告
5
6、建立服务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5
7、年后20日内完成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思路、目标书面材料并报市服务产业办公室。
5
3、市重点项目由责任单位按季主动上报项目进度情况,年底按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考评,完成计划进度并按时上报情况的得100分,未完成的按未完率相应扣分。
五、奖惩措施
1、设立“扬州市服务业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扬州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项。同时,对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每创新一个服务业“中国名牌”和“江苏名牌”的,分别给予20分和10分的加分并适当奖励。
2、对获奖单位,报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服务产业办公室实施有关奖励事宜。奖金从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3、对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单位,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整改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按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组织申诉,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处2000元——10000元罚款”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属于次品、等外品等处理品而未予标明的,责令改正”。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履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令改正。”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七、删去第三十条。
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承印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非法印制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九、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数据的,责令改正。”
十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1997年11月2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5〕104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规定,现将修订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纸面大小为A4复印纸规格)发给你们。请按新的格式自行组织印刷并在注册工作中使用新的注册申请书。
附件:申请书格式
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
出口食品厂、库名称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____________
卫生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
国家商检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出口食品厂、库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出口
食品厂、库和商检机构各一份)。
二、要求用钢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
┌──────────────────────────────────┐
│厂、库名称 │
├─────────────────────────┬──┬─────┤
│厂、库地址 │电话│ │
├─────┬───────────────┬───┴┬─┴─────┤
│建厂年月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厂长姓名 │ │全厂总人数│ 人│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加工车间面积│ 平方米│
├─────┼─────────────┴──────┴───────┤
│冷藏库面积│ 平方米; 容量 吨 │
├─────┼────────────────────────────┤
│ 主 │ │
│ 要 │ │
│ 出 │ │
│ 口 │ │
│ 产 │ │
│ 品 │ │
│ 品 │ │
│ 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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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厂、库执行〈卫生要求〉及〈卫生规范〉情况
┌───────┬──────────────────────────┐
│厂、库卫生质量│ │
│管 理 情 况│ │
├───────┼──────────────────────────┤
│加工、检验人员│ │
│卫 生│ │
├───────┼──────────────────────────┤
│厂、库环境卫生│ │
├───────┼──────────────────────────┤
│车间设备、设施│ │
│卫 生│ │
├───────┼──────────────────────────┤
│原料、辅料卫生│ │
├───────┼──────────────────────────┤
│加 工 卫 生│ │
├───────┼──────────────────────────┤
│包装、储运卫生│ │
├───────┼──────────────────────────┤
│卫生检验情况 │ │
├───────┼──────────────────────────┤
│ │ │
│ 评 │ │
│ 审 │ │
│ 组 │ │
│ 考 │ │
│ 核 │ │
│ 结 │ 评审组长签名 │
│ 果 │ 年 月 日 │
│ │(评审记录为______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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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商 │ │
│ 检 │ │
│ 机 │ │
│ 构 │ │
│ 审 │ │
│ 批 │ │
│ 意 │ (局章) │
│ 见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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