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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9:50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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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28号





关于转发《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服务产业办公室制定的《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扬州市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的全面落实,围绕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的总体目标,动员全市上下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奋力拼搏,努力实现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新跨越、新突破,确保服务业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责任部门(单位)。

二、组织领导

服务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在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市服务产业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负责目标制定、分解、督查、验收和考评工作。考评每年进行两次,7月份检查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年底前后考核全年执行情况。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提出奖评方案,报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内容

1、县(市、区)政府和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考核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服务业工作两部分。

2、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年度下达的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情况。

四、考核办法

办公室根据年初下达的考核目标和要求,按照考核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及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考核评定标准如下:

1、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分项
分类

工作目标
1、服务业增速
15
60

2、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10

3、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10

4、服务业税收及占税收总额的比重
5

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幅
10

6、市场成交额及增幅
5

7、服务业实际利用外资及占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
5

服务业工作
1、分管领导明确,机构健全,在岗工作人员2人以上。
5
40

2、召开县(市、区)级服务业大会,编制年度计划,建立二级考核,下发目标考核文件。
5

3、建立引导资金,落实工作经费。
7

4、服务业重点考核项目完成情况
7

5、每季度后10日内主动上报季度概况;按时完成、上报半年度、年度总结及有关重点调研报告、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编制并上报工作简报10期以上;采用电子信箱报送文件资料。


6

6、建立服务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5

7、按要求及时完成省、市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5



2、列入考核的市直部门目标管理考核评定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分项
分类

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
重点行业服务业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每年初由服务业领导小组对重点行业目标任务进行分解下达)的完成情况。
60
60

服务业工作
1、明确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联系人,工作职责明确。
5






40

2、建立行业发展经济指标、重点项目的二级考核制度并有效履行。
5

3、及时完成服务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布置的工作任务,牵头做好本行业扎口管理工作。
10

4、每季度后10日内主动上报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和考核任务、考核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5

5、按要求及时上报市直有关行业动态资料及重点调研报告
5

6、建立服务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5

7、年后20日内完成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思路、目标书面材料并报市服务产业办公室。
5



3、市重点项目由责任单位按季主动上报项目进度情况,年底按完成进度情况进行考评,完成计划进度并按时上报情况的得100分,未完成的按未完率相应扣分。

五、奖惩措施

1、设立“扬州市服务业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扬州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奖项。同时,对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每创新一个服务业“中国名牌”和“江苏名牌”的,分别给予20分和10分的加分并适当奖励。

2、对获奖单位,报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服务产业办公室实施有关奖励事宜。奖金从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3、对考核不达标的地区和单位,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整改报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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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户、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按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组织申诉,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处2000元——10000元罚款”修改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属于次品、等外品等处理品而未予标明的,责令改正”。
五、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履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令改正。”
六、删去第二十九条。
七、删去第三十条。
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承印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非法印制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九、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检验数据的,责令改正。”
十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1997年11月2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5〕104号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规定,现将修订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格式(纸面大小为A4复印纸规格)发给你们。请按新的格式自行组织印刷并在注册工作中使用新的注册申请书。

  附件:申请书格式

           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

         出口食品厂、库名称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____________

         卫生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

               国家商检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出口食品厂、库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出口

食品厂、库和商检机构各一份)。

  二、要求用钢笔填写,文字简练、清楚。

┌──────────────────────────────────┐

│厂、库名称                             │

├─────────────────────────┬──┬─────┤

│厂、库地址                    │电话│     │

├─────┬───────────────┬───┴┬─┴─────┤

│建厂年月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厂长姓名 │               │全厂总人数│     人│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加工车间面积│    平方米│

├─────┼─────────────┴──────┴───────┤

│冷藏库面积│              平方米;  容量   吨  │

├─────┼────────────────────────────┤

│  主  │                            │

│  要  │                            │

│  出  │                            │

│  口  │                            │

│  产  │                            │

│  品  │                            │

│  品  │                            │

│  种  │                            │

└─────┴────────────────────────────┘

      出口食品厂、库执行〈卫生要求〉及〈卫生规范〉情况

┌───────┬──────────────────────────┐

│厂、库卫生质量│                          │

│管 理 情 况│                          │

├───────┼──────────────────────────┤

│加工、检验人员│                          │

│卫     生│                          │

├───────┼──────────────────────────┤

│厂、库环境卫生│                          │

├───────┼──────────────────────────┤

│车间设备、设施│                          │

│卫     生│                          │

├───────┼──────────────────────────┤

│原料、辅料卫生│                          │

├───────┼──────────────────────────┤

│加 工 卫 生│                          │

├───────┼──────────────────────────┤

│包装、储运卫生│                          │

├───────┼──────────────────────────┤

│卫生检验情况 │                          │

├───────┼──────────────────────────┤

│       │                          │

│   评   │                          │

│   审   │                          │

│   组   │                          │

│   考   │                          │

│   核   │                          │

│   结   │             评审组长签名       │

│   果   │                  年  月  日 │

│       │(评审记录为______号)            │

├───────┼──────────────────────────┤

│       │                          │

│   商   │                          │

│   检   │                          │

│   机   │                          │

│   构   │                          │

│   审   │                          │

│   批   │                          │

│   意   │                (局章)      │

│   见   │                          │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