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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00:16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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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4日 证监发字[1997]5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52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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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2011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有序运营和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范围)

  国际旅游度假区的范围:北至S1公路,东至华东路,南至周邓公路,西至S2公路红线以西约1000米。

  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的调整,应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三条(功能定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的要求,国际旅游度假区应当以上海迪士尼项目为核心,整合周边旅游资源联动发展,建成能级高、辐射强的国际化旅游度假区域和主题游乐、旅游会展、文化创意、商业零售、体育休闲等产业的集聚区域。

  第四条(管理职责)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规划,组织拟订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政策,并协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浦东新区政府推进落实;

  (二)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指导相关单位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土地前期开发,统筹协调区域内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事项;

  (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指导区域功能开发,统筹安排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资金,促进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的完善,吸引投资,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组织起草区域内的消防、特种设备、建设工程、市容景观、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国际旅游度假区服务标准化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标准化建设;

  (六)制定和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保护方面的实施性规定,协调国际旅游度假区周边区域开发保护工作;

  (七)协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为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浦东新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产业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按照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指导目录,促进符合国际旅游度假区功能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开发建设)

  上海申迪(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承担国际旅游度假区的相关开发建设工作。

  第七条(发展规划与产业指导目录)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旅游、文广影视、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商务、经济信息化、旅游、文广影视、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国际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国际旅游度假区产业指导目录。

  第八条(规划编制)

  国际旅游度假区规划由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相关评价文件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开发保护)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制定并实施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保护方面的实施性规定。

  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

  第十条(委托实施行政审批)

  管委会接受市或者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实施下列行政审批事项:

  (一)投资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二)商务管理部门委托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三)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四)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建设项目的供地预审,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未利用地的除外;

  (五)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以及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等事项的审批;

  (六)环保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竣工验收审批,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

  (七)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临时使用绿地许可(含公共绿地),迁移、砍伐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审批,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审批;

  (八)水务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供排水的审批;

  (九)民防管理部门委托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十)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前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的具体内容,由管委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报送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

  管委会应当会同绿化市容、规划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国际旅游度假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作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依据。

  第十二条(日常事务管理)

  管委会负责国际旅游度假区内的下列日常事务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竣工备案等建设工程管理;

  (二)除大型安装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管理;

  (三)开发保护的监督管理;

  (四)部分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综合养护;

  (五)民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及监督检查;

  (六)公共交通设施运营的管理;

  (七)环境、污染源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八)公安消防、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特种设备安全、急救医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筑渣土处置的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协调执法)

  管委会应当协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四条(驻区服务)

  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国际旅游度假区内设立驻区机构或者派驻办事人员,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优惠政策)

  管委会可以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起草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和政府服务)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受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及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免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管委会应当设立集中办事机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院建立执行工作垂直管理体系探析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黑龙江省高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执行权横向运行基本模式,即在执行局内设的执行一庭、执行二庭之间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并对实施权限、裁决权限进行细化。规定的实施改变了过去执行实践中,执行员包揽执行活动全过程的现象,有效控制了执行人员滥用或怠于采取执行措施,随意变更追加主体,草率处理案外人异议等问题。基层法院实行二权分立,不仅提高案件质量、案件效率,而且有利于保持执行队伍的清正廉洁,使执行工作走向了规范化的道路,有效遏制执行乱、缓解了执行难。
笔者所在法院地处边陲,是中院辖区6个基层法院之一。我们针对执行人员相对较少、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辖区面积较大、执行装备相对落后的情况,在基层法院执行局设立执行庭和临时组成裁决庭。在法庭成立了执行实施组,法庭执行人员由法庭和执行局双层领导,负责实施法庭审结的执行案件,执行实施组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需裁决的事项,同执行局实施庭一样,由执行实施承办人完备有关证据材料,提出执行裁决建议,制作执行报告,随同执行实施卷宗移送执行裁决组办理。每年基层法院裁决执行案件占基层法院受案总数的5%左右,工作量相对较少。

一、实行二权分立所反映不足之处

(一)分权过细,影响执行工作快捷性要求。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它最大特点是迅速及时、追求效率。为了保障执行的效率,执行权宜以集中为原则,执行权分解得越细,环节就越多,虽然能加强对廉洁公正的保障作用,但影响执行的效率。规定由裁决庭裁判的内容过多,程序过于细化。

(二)执行局领导之下的执行机构内部分权,权力滥用问题未能得到充分的预防。执行权划分的目的在于实现执行内部的制约与平衡,这两种权力虽然由两个庭行使,其实仍由同一执行机构行使,这种划分没有达到真正二权分立的目的。

(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权没有充分发挥,还局限于过去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没有真正实现对执行案件、执行力量的统一领导、管理和指挥。由于执行机构隶属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人、权、物受地方人大、政府等相关部门控制、制约。执行案件伴随地方色彩。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下级法院拖着不办的原因并不是不办,而是不敢硬办。

二、执行体制改革的构想

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必须从纵向和横向方向全面改革,纵向改革就是将人民法院执行机构从地方法院单列出来,成立单独的执行事务局或执行法院。对人、权、物实行垂直管理,真正建立起省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机制。横向上对执行权中的实施权和裁决权进行彻底分立,执行事务局只负责执行实施权。

(一)执行队伍垂直管理势在必行

2000年以来,我省率先在执行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执行局。由庭变局一字之差,却使执行工作发生质的变化,执行人员的地位得到提高,人们更加重视法院执行工作。伴随法院一系列执行方式、执行方法、执行体制的改革,法院执行乱、执行难的现象基本得到缓解。但通过实践,觉得改革仍然不彻底,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现象仍在发生,执行法官的待遇有待提高,执行法官积极性仍然没有充分发挥等。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地方法院执行法官(审判员)的任命归地方人大,晋升归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工资及办案经费归地方政府财政。导致法院不能真正独立司法、公正裁判,执行案件受制于地方干扰。

要想使人民法院独立司法,要想实现高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真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必须将中院、基层院两级法院执行机构中的人、财、物统一到省高院。执行人员的工资由省财政支付,执行人员的任命、调动,由省高院从执行机构所在的法院的审判人员中择优选择。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任免归地方人大,但对执行员没有要求。地方人大若免去执行人员的审判员资格,可以先由高级法院免去执行员资格。执行机构的执行装备由省高院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对执行案件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全省统一的执行案件立案信息库。

另外,为维护实施权的顺利实施,更能体现出强制力和震慑力,应将法警队三分之二的人员置于执行机构领导之下,以协助送达和协助执行。

再者,省高院在对执行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对执行队伍管理上来。水无落差不会流动,社会无竞争就不会前进。法院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工作公开公正性强,执行工作的好坏,一方面与外界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与执行员自身素质道德修养及内部管理体制有关。因此,必须打破现在办案大锅饭的现象,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管理机制。只有执行人员有危机感、责任感,那时执行工作所采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执行裁决权应从执行机构中分立出去

民事执行行为包括单纯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执行裁决行为属于执行救济行为,执行实施行为属于单纯的执行行为。根据基层法院的自身特点,实行执行权二权分立制度,更能切实反映执行机构设置的优势。但是执行机构应将执行裁决权从执行机构中拨离到法院民庭,独立于执行机构之外,成立执行裁判庭,负责裁判法官的人、权、物归地方法院。使二权真正分立,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目的。

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执行机构人员不同于审判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由执行员行使裁决权不符合审执分立的基本原则,况且在执行机构一长统管之下,两权分立,实则明分暗不分,仍不能杜绝一权滥用的现象。执行裁决庭不能超越授权范围来行使权力,不能主动行使裁判权,当事人或执行机构对裁判结果有申请复议和上诉的权利。裁判庭裁决的案件范围应限制在执行实施中需对当事人权利主体扩张进行实体上审查的方面,即审查裁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权利归属所提出的异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及当事人对执行员作出的其它裁决不服的裁判。凡未明确赋予执行裁判庭的权力均应由执行机构行使。

执行机构行使实施权时,执行法官可以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理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不予执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有错误而不应执行。对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和执行分配争议进行裁决,对中止、终结执行和通过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同时赋予复议的权利。
原载于《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