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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11:52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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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已经2004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杨传堂
二OO四年八月二日


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育龄流动人口。
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积极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获得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依法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举报情况经查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和标准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建立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并在工作经费上给予补助。
第十条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
第十一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一)查验《婚育证明》;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卡;
(三)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评估考核;
(四)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
第十二条 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登记工作,并为外出流动人口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开办者或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经营者和无业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负责;
(四)随单位职工居住的,由该职工所在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合同,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接受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对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住所之前,必须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户籍地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村(社区)人户为外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主动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 办理《婚育证明》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牧)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出具近三个月以内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
第十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按规定查验其《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可先为其办理有关证照,同时通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查验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6个月内办理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昏育证明》;限期办理期间,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临时《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第十七条 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房主,应当协助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当在30日内予以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后,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
(四)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流动人口夫妻生育的子女,其户籍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有避孕方法知情权和选择权。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检查间隔期限为三个月。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和生育情况发生变化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邮递提交现居住地的《报告单》。
《报告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在现居住地进行孕检。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人托、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流动人口,再生育子女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奖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办理有关证照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不及时将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通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二)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造成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或者未达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有—F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
(三)在有效间隔期内,强迫或仍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发生手术并发症或技术服务事故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并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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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

郭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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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1 临时链接服务的工作方式
目前很多网站都存在着“友情链接”这一栏目。当你在某一网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存在着链接服务,你就可以将鼠标在上面点击一下,浏览器页面马上就会转换到你所想要访问的网站上。这种服务被称之为临时链接。当然网站之间也有达成协议而永久链接的。同样在网站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中,也存在着该项服务功能,即当你键入所要查询的关键词后,如果浏览器上存在着你所要查找的信息。那麽反映在你的计算机屏幕上面的就是众多信息的简介及其所在的网站。同样,如果你要查看,只需轻轻一点,马上就会连接到你所需的信息所在网站。此时搜索引擎提供的只是一个指向你所需信息所在网站的“路标”。在你点击检索结果后,会自动显示包含上载作品的网站,却并无原网站(搜索引擎所在网站)的任何标记。
2 临时链接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的法律分析
通过上面对临时链接服务工作方式的分析,可以发现搜索引擎提供的这种服务,只是在搜索引擎所在网站与上载作品所在网站之间建立某种链接性联系,而在前者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无任何上载作品或网页等信息,更谈不上说是前者对后者信息的非法复制。因此,从技术特性上考察,并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此时的搜索引擎所在网站其主体地位只不过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商,而非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因为“从信息论的角度考察,信息传输过程被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作用仅仅是连接用户(信宿)与作品(信源)的中介(信道)。因此,它应当属于ISP的范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也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ISP如果只是被动地提供网页或者是提供信息搜索工具而不知道有具体的侵权行为,只要ISP未从中获利,ISP就可以免责,但是一旦收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者是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存在着侵权,ISP就应该立即中断这些链接,以防止进一步发生侵权的可能。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搜索引擎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也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4(在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也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对在其系统或网络中按照用户的指示存储的侵权材料,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对因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名录、索引、引证、指针、超文本链接等)将用户指引或链接到某个包括侵权材料的在线站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且只承担有限的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安全港(safe harbour)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规范法》第五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ISP的责任归责,选择采取的也是过错责任原则。
通过以上的法律分析,可以明确的是临时链接服务在我国目前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的风险。即:搜索引擎提供者如果仅仅提供的是单纯的连线服务,则不构成侵权。而在实践中,搜索引擎提供者提供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连线服务,而且还会向不特定人提供一定的网页资料。这样常常会使搜索引擎提供者左右为难。因为一方面不及时移除相关内容可能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另一方面轻易删除网上内容又可能侵犯上载者或其他第三人的权利。这时包括搜索引擎提供者在内的ISP将会面临著作权侵权的双重风险。
四、 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著作权侵权风险的责任规避
作为商家,在经营运作中经历必要的商业风险是很正常的。但是对与能够并且可以规避的侵权风险,商家们在商业运作中还是应该从法律上注意并且减少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对于网站搜索引擎提供者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正如象有的人分析的“《网洛著作权司法解释》总的来说是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其他措施相配套,实际上将一些风险不适当地加在ICP和ISP身上。”(5(很显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将责任风险不恰当地加在了网站所有者身上。因此,网站所有者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中有必要注意、规避研究不必要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1 尽充分必要的注意义务
网站所有者应该认真履行管理员的职责,对于可能会引起侵权纠纷的作品或网页,充分注意并及时与相关权利人联系,同时设立必要的审查上传制度,对于重要的可能会引起纠纷的作品或网页,更要重点注意。这样,即使在面临侵权诉讼时,也有利于减少自己的风险与责任。
2 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
从目前的现实看,中国的IT业发展,与其他国家相比,从整体上依然属于低级阶段,依然需要国家、社会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和社会支持。与此相比,即使IT业发展较为发达的美国,也依然制定了象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合理分担著作权人和IT商家的风险责任。因此,中国IT业界的有识之士和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应该联合起来积极呼吁,要求国家建立类似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CDMA)样的法律,从而减除附加在身上的不必要的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郭宝明

(联系地址: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邮编:201800)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2( 参见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3( 参见 冯刚,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4期。
(4( 参见 冯刚,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4期。
(5( 参见 冯刚,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科技与法律》2001年第4期。



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卫生部


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1989年7月15日,卫生部

一、出血和血肿
由于手术中止血不妥或适应症掌握不当,在术后出现的阴囊切口渗血、精索血肿及阴囊血肿者。
二、感染
术后2周内发生的切口感染、结扎断端感染,及由此继发的急性精索炎、附睾炎、精囊炎或前列腺炎,或由此引起的慢性感染者(术后无急性感染病史的慢性前列腺炎,不作并发症论。)。
三、痛性结节
术后3个月以上,主诉结扎处疼痛,经检查有明显压痛之结节者。
四、附睾淤积症
术后6个月以上,主诉局部附胀不适,有时有房事或疲劳后局部感觉加重。附睾特别是附睾尾部肿胀、表面光滑、触之有压痛,输精管近睾丸端增粗。
五、神经官能症
参照女性神经官能症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