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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7:30:33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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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土地资源部


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局):

为建立土地市场运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市场宏观调控,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完善土地市场服务,部决定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是政府决策的重要支撑,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形式与内容,是服务于社会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走势,为政府适时调整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有利于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及时发布土地供应情况、地价走势等市场信息,有利于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全面落实。

二、全面规划,重点推进

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由土地供应情况和地价走势两部分内容组成。为尽快运行监测系统,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好力量,全面规划,重点推进。2004年3月1日前,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重点城市(即江苏省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浙江省温州、嘉兴、湖州、绍兴;广东省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开始运行。到2004年6月底,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

三、严格管理,规范运行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分析和发布土地市场信息,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各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出让结果等必须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公开发布。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将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租赁)和划拨供地宗地信息录入上传,建立完善土地供应情况备案制度。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附件二),定期开展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各地在建设和使用监测系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有关土地市场信息不得录入系统。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侵入、网络失窃密的防盗能力,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要在人员、经费上予以保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操作运行、数据审核、市场运行情况报告评审、保密安全、人员上岗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土地市场监测系统高效、安全、规范运行。

为了推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实施,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可通过登陆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直接点击浏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通过链接方式进入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同时,为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我部分别委托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对土地供应情况监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地价走势进行监测,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联系电话和系统网址分别为: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010—66558835; www.landchina.com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010—62063375; www.landvalue.com.cn



附件:

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运行方案与要求

可通过www.landchina.com和www.landvalue.com.cn网上下载。



二О О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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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废止《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废止《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教监[2012]5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1992年印发的《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监〔1992〕1号)已执行20年,对我部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我部决定即日起将该文件予以废止。

  各校可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内部监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本校有关内部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深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内部监察工作在招生考试、基建工程、财务监管、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监督作用,为我部直属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教育部

  2012年9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1956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56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发下以后,我们接到若干地区人民法院的报告,对这个通知的第一项内关于反革命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意见。现在决定对这一项规定作如下修正:
凡反革命案件,经公安机关予审结束以后,须将全部预审卷宗连同起诉意见书及所有证物送交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将判决书分送公安、检察机关各一分,在判决生效以后,将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宗退还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的卷宗,包括原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法院而由法院判决所采用的证物(判决没收送国库的证物除外),由人民法院归档保管。为了完善地保管卷宗,便于查阅,防止失散,公安机关的预审卷宗应该装订成册(包括证物清单)逐页编号,加盖骑缝印章。人民法院在向公安机关退还预审卷宗时,应负责点交,并取得公安机关的收据。以上规定,追溯自1956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2月1日以前的案件卷宗,目前不作变动,仍由原保管机关负责归档保管。
特此通知,希即按照本通知执行,1956年2月20日联合通知中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