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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56:19  浏览:8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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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


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

文 件

农经发[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民政局、财务局、审计局: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合乡并村过程中平调集体资产、乱批乱占集体土地、不良债务蔓延、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反应强烈。中央领导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由其成员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归各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水面、山林等资源性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要明确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的界限。

  (二)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关键是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指导工作,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每个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民有、民管、民受益。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不能简单套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也不能简单套用企业资产的管理办法。

  二、全面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三)实行民主管理必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是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干部报酬,大额举债,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民主理财小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3-5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民主理财小组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例会,充分履行职责。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有权直接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状况。

  (五)实行财务公开,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关心的财务活动,都要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对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有义务及时给予解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六)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于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专人帮助其清理财务,并监督其进行财务公开。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应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财务公开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务必使农民群众满意。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七)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的需要,农业部、财政部将尽快修订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各地要注意纠正在乡镇撤并、村委会合并、村委会转居委会、村干部换届中出现的不交接会计账目、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等问题。在村委会合并后,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会计专业化服务的地方,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尊重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

  (八)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进行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九)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活动程序。应当着重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建设,特别要抓紧建立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流程规范。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因地制宜创新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各地在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出了一些有效的做法。有的地方实行村会计集中办公,有的地方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实行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电算化,这些做法和经验都要因地制宜地逐步完善推广。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

  (十二)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当前要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十三)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支持、指导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审计工作。

  五、加大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度

  (十四)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养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既承担着财务会计工作,还承担着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管理等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其他业务,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作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结合修订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力争在3-5年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轮训,普遍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等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凭证上岗。在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的地方,会计人员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村会计电算化证书。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五)完善会计人员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各级农业、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二ОО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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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2005〕9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章)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宿迁市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理顺政府分配关系,集中资金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管理的原则。无偿性,即预算外资金属政府性资金,政府从委托各单位代征的预算外资金中统筹的部分资金,具有无偿性;分类性,即政府按照资金的性质将预算外资金划分为一般性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专项资金两大类,分别按不同的比例统筹;公平性,即政府在满足单位基本支出需要的基础上,对结余部分按照同一比例统筹;合理性,即对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较少的单位暂不集中。

第三条 统筹管理的范围。统筹单位包括:市直所有有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统筹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统筹管理的方法。每年初,市政府根据各单位代征的一般性预算外资金,剔除上缴上级、返还下级、征收成本费用等因素后,按照15%比例下达统筹任务;政府性专项资金在安排征收单位必需的人员、办公经费后,全额统筹。统筹任务于当年6月和12月份分两次统筹到位。

第五条 统筹资金的用途。政府统筹的一般性预算外资金,由市政府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用于社会事业发展、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统筹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则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单位在确需使用时,将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监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下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认真组织收入,不得无故短收。收取的预算外资金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对无故出现收入下滑的单位,市政府将组织人员查找原因,研究处理意见。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分析等资料,并定期会同监察、物价、审计、人行等部门对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民事上诉状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上诉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01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01年和2002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03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03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权行为,而非上诉人的行为。在上诉人种植树苗部分被毁的情况下,上诉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种,从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这样说,只要上诉人有劳动能力,只要荒山没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灭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另外,因被上诉人及其他村民侵权行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而作出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是完完全全背离公平原则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的法律关系错误
荒山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承包合同转让协议在协议上签章有上诉人、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说,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就是三方,这种理解是对承包合同的误解。承包合同转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转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能改变原承包合同的内容,转包协议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诉人在转让协议上的签章,只能证明该转让协议征得了被上诉人即发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转让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审第三人和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转让协议中,被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请解除转让协议的请求权。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准许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三、本案转让协议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判决理由认定“该‘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中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诉人一字一字查遍转让协议,别说解除合同的条件,八个条文中,甚至连“解除”两个字都找不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纯属空穴来风、主观臆造或者醉酒之梦话!因此,本案并无最高院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
那么,一审法院该条第(三)项的引用是否正确呢?该款规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诉人前述已阐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碍纯属上诉人侵权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后,上诉人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该项规定也纯属牵强附会的拉郎配之举!
四、被上诉人的反诉根本就不能成立
(一)如前所述,被上诉人并非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作为转让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不享有合同解除请求权,因此被上诉人不是反诉的适格原告,对该反诉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上诉人口口声声说转让协议系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串通上诉人所签订,这根本就不符合事实,因为转让协议涉及的关键是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原审第三人不同意,仅仅有上诉人和杨秀海的串通,转让协议是根本就不能签订的!此外,被上诉人并未证据能够支持其主张!
(三)被上诉人认为转让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根据最高法院解释,承包合同签订需要经民主议定程序,转包等行为无需所谓的民主议定程序,原因就是如前所述的发包方并非当事人,因此无需发包方去民主、去议定!被上诉人反诉状所引用的解释第15条针对的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包的情形,上诉人是被上诉人村民,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该条文引用纯属牵强附会、肆意歪曲!
(四)中国只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不存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承包法》,承包合同及转让协议均签订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之前,根据立法法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土地承包法不能适用,也不存在所谓的参照!
(五)被上诉人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承包期内,下达所谓的处理意见,横加干涉诉人依法享有的承包权,其实质在于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使上诉人可以得到部分补偿,而被上诉人又想染指这部分利益!被上诉人属于典型的“红眼病”行为!
五、一审法院解除转让协议将造成林权证“有证无权”
《林权证》是xx县人民政府政府确认上诉人享有林地及林木权益的法定有效证件,是县政府对上诉人林地承包权的行政确认,在该证件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上诉人依法对承包的荒山拥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不顾核发林权证书的存在,而判令解除转让协议,这将造成上诉人持有合法权利证书,却享受不到权利,其他人无权利证书却能享受权利的怪现象,造成上诉人的“有证无权”,一审法院等于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撤销权,民事审判机构在实质上行使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认定法律关系错误、被上诉人反诉根本不能成立,由于认定错误从而导致最终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范xx
二○○四年x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