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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57:58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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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1]46号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动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发布施行。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会将据以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管,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公司和其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检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予以协助。检查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四条 检查方式分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
第五条 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三)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分开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五)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的程序,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核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
(二)投资者投诉问题和舆论关注问题的专项核查;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专项核查;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司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等;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方面的关系说明;
(五)公司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置情况及图示;
(六)公司债务情况、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信息;
(八)检查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内容及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检查中涉及被检查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人员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及中国证监会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实事求是。检查工作不得干预被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人员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二条 检查机构于现场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公司发出检查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被检查公司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三条 被检查公司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对照限期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效果。
整改报告应同时报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被检查公司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的,有异议部分在尚未有明确结论之前可以免于披露。
被检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新股、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吸收合并、股份回购、上市公司收购等申报材料时,应同时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被检查公司的整改工作应在检查机构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检查机构应跟踪监督被检查公司的整改情况,并对其整改效果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公司,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批评或公开批评。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检查公司、接受检查的人员及被检查公司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检查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情况对有关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上述中介机构执业资格的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检查结果并不代表对公司情况的实质性判断,投资者自行判断投资风险。被检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检查未发现为由免除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0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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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定对日出口栗子报关口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定对日出口栗子报关口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日本是我国栗子出口的传统市场,自1994年国家加强对日出口栗子管理以来,栗子出口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但近年来,由于利益驱使,一些企业为逃避栗子许可证管理,通过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导致“水货”冲击日本市场,严重扰乱了栗子的正常贸易。为有效实施对日出口栗
子管理,便于海关监管,从1997年10月20日起,限定对日本出口栗子的报关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日本出口栗子,由青岛、天津、秦皇岛海关受理出口报关业务,其他各海关不再受理该项业务。以转口名义出口到日本的栗子,各级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贸公司要加强管理和采取必要措施。
二、对全球其它地区出口栗子,暂不限定报关口岸。
三、本通知所称栗子系指出口税号为08024010、08024090、08119010三个税号项下的栗子,其它经深加工栗子出口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四、请各发证机关按上述要求核发栗子出口许可证。



1997年10月7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赣州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管理,根据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聘任。在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确定一批单位,在每个单位中确定一名副县级干部和两名科级干部,作为市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一个单位固定一年内负责一个县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监察,以提高安全生产监查的专业性,责任感和确保经常化。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监察业务,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合格,具备持证资格;
(二)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公正廉洁、勇于负责。
(三)市直部门、单位在职的县级干部;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分工,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县(市、区)实行定点监察;
(二)督促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防范措施;
(三)在重要时段,代表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实施定点督查;向市政府报告定点监察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参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有权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要求有关政府、部门或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二)有权调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研究、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
(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四)在督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任期为两年,期满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工作保障。
(一)市财政每年为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经费直接拨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于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奖励、补助等;
(二)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所在单位要优先保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工作用车和工作时间。
(三)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赴县督查,由督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工作条件。
第八条 奖惩考核。对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考核,以定点监察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为主要依据,县(市、区)经市政府考核为先进的,市政府对该县(市、区)定点监察的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定点监察的县(市、区)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控制指标严重超标的,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由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进行业务管理,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拟任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二)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监察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
(四)组织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的年度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