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18:07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订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公布,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业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的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
(三)本准则规定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1)要览
(2)绪言
(3)发行企业概况
(4)股票发行及承销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6)公司设立
(7)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
(8)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9)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10)董事会上市承诺
(11)主要事项揭示
(12)上市推荐意见
(13)备查文件目录
(四)发行人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发行人还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内容。
(五)本准则适用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人并自发行结束到挂牌交易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公司股票上市。凡不符合该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必须编制全面、完整的上市公告书。
(六)上市公告书如与招股说明书刊登的财务会计资料在时间不一致时,可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简化刊登,但应有必要的附注说明;上市公告书如与招股说明书刊登的财务报表在审计时间上不一致时,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刊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近期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会计资料。
(七)上市公告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或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
(八)上市公告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上市公告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一般应指人民币金额。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告书正文
一、要览
本节起提示性作用,把上市公告中关键内容提示性地印在上市公告书之首,以使投资人尽快了解上市公告书的主要信息。
本节包括下列内容:
总股本
可流通股本
本次上市流通股本
证券编码
上市地
上市时间
登记机构
上市推荐人等
二、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声明:
本上市公告书的编写所依据的法规,所经由批准的部门(例如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本次上市流通的股本数量及上市股票的类别(新股、历史遗留问题股票或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等。
三、发行公司概况
本节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司主要发起人简介:指主要发起人的历史状况,主要有:
法定名称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
2.发行公司历史沿革:指发行公司的改制或组建过程
包括:(1)股份制改制过程
(2)历次股票发行情况
四、股票发行及承销
1.股票公开发行:是指本次上市前进行的社会公众股的公开发行。
包括:
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指经批准的社会公众股的发行数量。
公司职工股:指向公司职工发行的占社会公众股10%的部分。
股票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方式
配售比例
配售户数
持1000股以上的户数
发行费用总额
每股发行费用
发行市盈率
2.股票承销
包括:
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的数量
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
3.验资报告
包括:募集资金的入账时间
入账金额
入账账号
开户银行
4.所筹资金未能及时入账的金额及原因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节内容包括: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2.新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额和比例
六、公司设立
本节内容包括:
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公司注册资金
公司注册时间
公司注册地点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七、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
1.关联企业:如果发行人与控股公司或被控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列出所有的关联企业名称及关联企业概况。
2.关联交易:如果存在关联交易时,需要详细描述可能出现或导致的关联交易及在关联交易中如何保护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八、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节说明上市前的股权状况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1.上市前的股本结构
总股本 万元
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股份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可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1)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其中:公司职工股
(2)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部分)
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
2.前十名股东所持股数及比例
九、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本节列示发行人上市前的主要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审计报告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3.财务报表附注
4.新增的财务资料
十、董事会上市承诺
本节列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发行人董事会自愿作出的如下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交易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作出如下承诺: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要求披露重大的信息、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备置于规定场所供投资者公众查阅。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证券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本公司知悉后将及时对该消息予以公平澄清。
5.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股票买卖活动。
6.本公司没有无记录负债。
十一、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公司股票发行后发生或将会发生的对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主要指股票发行后发生的或将会发生的对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过的内容不再重复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重要会计政策的变动;
2.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说明;
3.市场和商品价格重大变化;
4.企业购并;
5.企业迁移;
6.公司主要生产协作关系更换;
7.较大技术项目投产;
8.重大的投资决策及产生效益情况;
9.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诉讼案件;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营口市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3]27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使企业职工患病和因工负伤医疗有所保障,调整企业间医疗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所有全民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含国有私营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含离、退休(职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的范围包括因工负重伤(含旧病复发)而形成的各种疾病和各种职业病、癌症、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及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五百元以上的其它疾病。
社会保险坚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社会统筹、分散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具体标准是: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月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3%缴纳;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按市上年月平均离、退休费总额的25%缴纳(盖州、大石桥市和老边、鲅鱼圈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取比例),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个人,每人每月缴纳一元。
企业缴纳的医疗社会保险基金从原医疗费用开支渠道列支,于每月十五日前由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在职工工资和离、退费中逐月扣缴。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得利息转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要按时缴纳,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5‰的滞纳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转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公司可按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总额的1%提取管理服务费。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免征税、费(金)。
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按比例负担。
职工因工负重伤或患职业病的,其医疗费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按100%支付;职工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和国家规定的烈属传染病的,其医疗费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95%,职工个人负担5%。
职工患有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在五百元以上的其它疾病,其医疗费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90%,职工个人负担10%。
因病需做器官移植的,其费用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80%,职工个人(含离、退休(职)人员)负担20%。
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确需使用X线电子计算机体断层摄影(即CT)、发射计算机断层仪(即ECT)、磁共振成象(即MKI)、震波碎石等现代化高新仪器的检查、治疗、手术的、需经定点医院主治医师书面建议和该院医政科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紧急处理除外)。新时期检查治疗的,个人负担20%,其中检查结果为阳性指征者,个人负担10%,确诊为癌症患者,其检查费100%由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离休人员,个人不负担医疗费。其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外的差额部分,由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足额补差。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仍由企业直接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未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费或自购药品的费用;
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的费用(因抢救危重病人必须使用自费药品的除外);
经医院诊定应出院而拒不出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出国期间在国外治疗的医疗费;
因酗酒、打架斗殴、吸毒嫖娼、畏罪自杀以及其它违法行为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
私自涂改药费收据的医疗费。
第十九条 职工因负担医疗费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企业按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等业务工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监督。
企业职工患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和转院审批制度。企业职工患病的,必须到定点医院治疗,如须转院治疗的,要按规定的转院程序到定点医院办理(个别疑难重症如再需转院,须经该院出据证明报市社会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
各企业要在经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定点医院中,根据职工工作地点和家庭住址,就近选定一至二家医院做为职工本人的医疗定点医院。
职工患病医疗实行医疗卡就医制度。企业职工患病就医时,医疗费先由企业垫付,凭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社会保险公司核发的“企业职工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拨会审批表”,经社会保险公司按“企业职工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统筹名单”审核后输拨会手续。
社会保险公司要与企业和定点医院密切合作,签定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门诊、入院、出院、转院、处方、投药、检验等五一节的管理,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建立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定点医院的资格审查标准来确定企业职工医疗定点医院,并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兼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监督员”对定点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院要加强内部管理,严守各有关规定。
社会保险公司要根据医疗保险范围规定的病种医疗的日平均费用和人均住院日,对定点医院实行监督和目标管理,对完成目标好的医院给予奖励;对完不成目标而发生医疗费超支的费用,按双方合同规定处理。
定点医院违反合同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坚持不改的,社会保险公司或企业有权提出意见,经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撤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附则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细则。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处理带来的新课题
2010年12月8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六)项的修改,将机动车事故的工伤认定条件增加了“非主要责任”,无疑为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处理带来了新的问题。突出问题一,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无法得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受害者是否能够得到工伤赔偿?问题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无法或者暂时不能做出责任认定,受害者能否获得工伤赔偿?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责任认定结论。法律实务中,受害者一方拿不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赔偿就成为了唯一的救命稻草。但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工伤处理连第一步的认定遇到阻碍,客观上导致这棵救命稻草也无草可抓。从而造成受伤害职工两条路救济的道路都给堵死了,在欠医院巨额医疗费的情况下,职工找不到活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国家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国家劳动部门做出相关权威解释。
总之,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双赔问题,是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的大事,不可不慎重。本文只是结合当前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理论与观点不当之处,还望各位大家与同道批评指正,共同探讨。

联系手机:13954301325
邮箱:loubenqing@163.com
QQ:190788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