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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38:53  浏览:9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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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业经2007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含粘土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新建与改建并重,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制定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五)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统计、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

  (八)指导县 (含海城市、千山区, 下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以下简称县墙改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当向县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墙改办组织认定后,报省墙改办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产品,由省墙改办发放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生产企业符合国家生产规模要求,生产经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相应的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应当同时符合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在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有同级墙改办参与审查,对项目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技术评价。

  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千山区、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内和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5公里以内现有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由县人民政府按国家、省规定分期分批予以关停。



  第十五条 鞍山市城市规划区、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台安县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的民用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在设计和建设中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其他区域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十六条 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石膏砌块和条板;

  (三)轻质墙板、复合保温墙板、整体式墙板;

  (四)工业废渣混凝土多孔砖等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其他不含粘土成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除外),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基金;对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减、免、缓缴专项基金;对于符合国家、省免缴专项基金条件的,应当报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入下年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的返退;

  (二)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五)墙体材料革新的统计、宣传和技术培训;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缴纳专项基金后、工程开工前,到墙改办办理备案手续,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墙改办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墙改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墙体罩面前,提前15日向墙改办提出书面返退申请。墙改办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对资料和现场核验完毕。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建设单位凭专项基金缴费收据、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和建筑节能检测手续到墙改办办理返退清算事宜。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领取返退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规定区域民用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设计中,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设计建筑总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下 (含1万平方米)的, 处以1万元罚款;

  (二)设计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5 万平方米以下(含 5万平方米)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三)设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规定区域民用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建设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单体建筑处以罚款:

  (一) 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含3000平方米)的, 处以 1 万元罚款;

  (二) 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含 5000平方米)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三)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专项基金,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墙改办以及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鞍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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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要求

财政补贴推广的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为普通用途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并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能接收、解调由电视信号调制的射频信号;
2. 依据国家标准GB 24850《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液晶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7及以上水平;等离子电视为能效1级,且能效指数达到1.4及以上水平;
3. 被动待机功率不大于0.5瓦;
4.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5. 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或节能产品认证;
6. 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数量不少于50万台;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向消费者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标准为:
尺寸(英寸) 液晶电视(元/台) 等离子电视(元/台)
能效指数
≥1.7 能效指数
≥1.9 能效指数
≥1.4 能效指数
≥1.7
19≤尺寸<32 100 150 - -
32≤尺寸<42 250 300 250 300
尺寸≥42 350 400 350 40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产品,不再给予补助。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或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配送)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
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平板电视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1、2级能效产品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尺寸 开机功率 九点亮度测试功耗 九点平均亮度 被动待机功率 液晶电视
能效指数(EEILCD) 等离子电视能效指数(EEIPDP) 对比度 色域覆盖率 水平可视角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节能认证证书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英寸) (W) (W) (cd/m2) (W)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型 □LCD □PDP □其他_________
额定电压(V)
额定电流(A)
额定频率(Hz)
附加功能 □视盘播放 □计算机 □网络
□录像 □其它____________
供电方式 □内置电源 □外部电源,输出功率____________(W)
信号处理功率(W) □YPBPR分量接口输入(6W)
□模拟射频接口输入(10W)
□数字射频接口输入(17W)
屏幕有效尺寸
(长×宽) (mm×mm) 长_________×宽______________
3 额定功率(W)
被动待机功率(W)
有效发光面积(m2)
九点平均亮度(cd/m2)
能效指数(EEI)
固有分辨力(像素数) 水平________×垂直______________
使用外部电源的平板电视 最小平均效率
空载状态下的最大有功功率(W)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显示屏(液晶) 背光源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液晶面板
主要光学组件
显示屏(等离子)
电源板
图像处理芯片
待机控制CPU
5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具体说明
6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网点
1
2
…….
二级销售网点
1
2
…….
三级销售网点
1
2
…….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平板电视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期初库存(台) 生产量(台) 出货量(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标准(元) 补贴金额(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32≤尺寸<42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平板电视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明细表
能效指数 尺寸范围(英寸)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尺寸(英寸) 期初库存(台) 期末库存(台) 销售量(台) 补贴金额
(万元)
能效指数≥1.7
(PDP能效指数≥1.4)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能效指数≥1.9
(PDP能效指数≥1.7) 19≤尺寸<32

小计
32≤尺寸<42

小计
尺寸≥42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哈尔滨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哈政发法字[1997]19号)



  第一条 为鼓励外地和境外人员来本市投资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蓝印户口的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蓝印户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度向公安机关申领的,加盖蓝色印章的一种户籍凭证。
  第五条 持蓝印户口者,在子女入托(园)、入学、升学、就业、申请营业执照等方面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取得蓝印户口人员无特殊情况三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市公安机关批准,可转为本市常住户口。
  外地人员在本市取得蓝印户口后,办证机关应当及时与原居住地取得联系。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登记蓝印户口:
  (一)境外人员在本市市区投资8万美元,资金到位后,可给其国内亲属一人登记蓝印户口;可按投资额增加登记人数,但最多不超过6人;
  (二)外地人员在本市投资人民币20万元举办高科技企业,投资人民币40万元举办生产性企业;投产后三年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给投资者登记蓝印户口;
  (三)在规定期限内,境外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人民币70万元以上,外地人员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人民币35万元以上的,可给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人登记蓝印户口;
  (四)凡在我市松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房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房区内)投资或购买商品房者,登记蓝印户口的条件可比照本条(一)、(二)、(三)项条件减少百分之十。
  第八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手续费。收费的标准和管理比照《哈尔滨市城市社会事业设施增容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办蓝印户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户口所在地的证明;
  (二)本人身份证及本人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和投资金额及资金到位的证明;
  (四)上缴税金的原始凭证;
  (五)购买房屋的售房单位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
  第十条 申办蓝印户口,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持蓝印户口者,应当在每年12月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复验,因故不能及时复验者,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复验又不说明情况的,公安机关按自动放弃持有蓝印户口资格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安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本人死亡;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
  (三)原取得蓝印户口条件已不存在;
  (四)其他应当注销蓝印户口的。
  第十三条 蓝印户口持有者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注销蓝印户口的,所缴纳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蓝印户口,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蓝印户口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违反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