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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0:10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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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更好总结我市文艺创作和生产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表彰奖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的优秀作品,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辛勤耕耘,提高创作水平,推动我市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设立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现将《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的文艺创作,表彰奖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的优秀文艺作品,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辛勤耕耘,提高文艺创作水平,促进我市文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性 质 宗 旨



第二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是我市最高级别的综合性文艺大奖。

第三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积极倡导先进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把最美最好的精神食粮奉献给广大群众。

第四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用以表彰和奖励我市的优秀文艺成果,激励文艺工作者,培养优秀文艺人才,推动文艺创作,繁荣和发展我市的文艺事业。



奖项设置和评奖对象



第五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每届评奖,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奖项和奖次。评奖坚持高质量、高标准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凡我市文艺工作者创作并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文学、电影、电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杂技、美术、摄影、书法等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第七条 一部(件)作品只能获得一次百花文艺奖。一部 (件)作品原则上只可参加一届评奖。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后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下届评奖,但只限复评一次。

第八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发表、出版、播映、演出、展览的时间上限,应和上届评奖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评奖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九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授予的作品,必须是体现时代精神,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有利于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在艺术上具有独创性和较高审美价值,在市内外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对获奖作品授予匾(牌)、证书,并发给奖金。



评 选 机 构



第十一条 设立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表决每届“百花奖”各项作品和奖次。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奖工作由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评奖采用四级评审制,即专业评议小组初评,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核,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由我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设在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文艺科,具体负责百花文艺奖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奖的奖项设置,设立与评奖门类相对应的、由我市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评议小组,必要时可聘请省及以上专家学者参加。

专业评议小组的成员及其负责人,由市评审委员会聘请,并在评审委员会授权下工作。



评 奖 程 序



第十五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负责组织。

参评作品应由作者或作品的创作单位,向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或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提出申请,提交作品原件、复制件,填写《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申报表》。

第十六条 提名推荐由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负责。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市直有关部门、文艺家协(学)会在对申请作品进行筛选的基础上,遴选优秀作品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推荐。特殊情况下也可由3名(含3名)以上已被聘任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联名推荐,直接进入初评,

第十七条 初评工作由各专业评议小组负责。

专业评议小组在对提名推荐的作品进行集体评议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得奖的候选作品,然后报送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评审。

各专业评议小组在表决时,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候选作品获半数以上表决人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在初评的基础上,对候选作品进行审核后,提交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通过的获奖候选作品,在市直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南平市百花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如无异议,即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弄虚作假或侵犯他人权益者,取消参评资格;已授奖者,取消所得荣誉,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各专业评议小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作品,在评议、投票和评审时本人应回避。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南平市百花文艺奖的评奖经费和奖金,由市财政核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平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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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土地补偿支出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是指市、县(区)政府依法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或用于出让,对被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利益关系人给予合法的补偿,并对土地进行清理等所发生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政府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资金预决算书与宗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安置方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和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的审核、支付及管理;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过程及其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建立审计抽查工作制度。
第五条 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市、县(区)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征收、征用和盘整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度终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书和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县(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预算拟定宗地征收、征用或盘整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补偿安置方案应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征收、征用或盘整的各项成本,方案内容应包括宗地情况说明书,补偿安置支出预算(计划),各项补偿标准,以及相关的评审报告和合法、有效的证件与票据。
第七条 宗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支出编制宗地补偿安置决算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决算书应包括补偿安置支出决算表、决算报告及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征收、征用或盘整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对被征收、征用或被盘整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地上附着物的类型、权属和数量,并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中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核实的结果,在与被补偿方充分协商后,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按相关的规定标准制定:
(一)补偿支出按国家、省、市、县(区)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
(二)开发支出按相关政策确定的标准计算的实际发生额测算;
(三)税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标准测算;
(四)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利率测算;
(五)对没有具体标准的,应给予说明。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补偿项目是否真实;
(二)补偿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完整;
(三)补偿金额是否依照规定的标准测算;
(四)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五)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审核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不得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土地补偿项目。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对补偿安置标准发生调整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实际补偿安置支出与原补偿安置方案出入较大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书面提出调整意见和说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土地征收、征用和盘整补偿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工程投入、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补偿项目)中的评审事项,应建立委托评审制度及评审结果确认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的管理及支付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惠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5〕14号)、《惠州市征地预存款管理办法》(惠府令第3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方案的审核、实施和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1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中心城区、黄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以及市直部门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须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评审和交易,特殊情况不能进市招标中心的,需经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负责对前条规定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屯溪区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市直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招标采购相关工作。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管办分离、市场公开、规范运作、统一监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招标采购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全市招标采购监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适时研究审定招标采购监管工作重要制度、办法,协调处理招标采购监管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招管局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制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程序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招标采购交易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对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备案审查;
  (五)建立投标企业、评标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备选库等相关管理办法,建立招标采购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六)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七)对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八)对区县招标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九)承办市政府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本行业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评标专家、代理机构的资格、资质实施管理,协助市招管局建立评标专家库和招标采购交易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四)监督检查招标采购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查处合同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招标中心在市招管局领导下,为全市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规范的交易平台和服 务。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发布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场所;
  (三)为招标采购当事人提供信息、咨询、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等服务;
  (四)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五)为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六)发布中标(成交)公示,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根据招标采购单位委托,负责代理政府性资金招标采购交易项目,依法组织实施代理项目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建立并保管招标采购交易活动档案;
  (八)负责本级统计报表编制、报送;
  (九)承办市招管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需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收到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后,及时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市招管局和市监察局备案。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性资金投资、国有土地出让等年度招标采购交易计划及时抄送市招管局。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市招管局对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申报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二)市招标中心依据市招管局审查后的招标采购文件,适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实施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具体场所;
  (三)市招标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按照市招管局确定的工作程序,由招标采购人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市招标中心安排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在市招管局及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招标采购评审和交易,对评审和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五)对评审、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人签发确认书,报市招管局进行备案,各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 市招管局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市招管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招管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市招管局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进场交易的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市招管局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招标采购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管局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市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泄露标底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或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部分、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三)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四)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参加投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招管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市招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市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对直接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