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7:22:27  浏览:9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国科办厅字〔2006〕30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6年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第一年,也是“十一五”的开局年。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全国科技工作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2006年第18次部务会要求,按照《方案》,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有可操作性,要加强过程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间,在重大问题上应实行问责制,责任到人,节点控制。办公厅负责对《方案》实施过程的督促和检查,并将各单位的《方案》执行情况形成报告,年底向党组报告,同时把《方案》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附件: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2006年是“十一五”科技工作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对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我部工作要站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趁势而上,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重大部署,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继续全面推进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全面部署“十一五”科技工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发展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一条主线: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规划纲要》为主线。突出三个重点:抓重大任务——《规划纲要》的启动和实施;抓深化改革——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和科技宏观管理改革;抓环境营造——配套政策的落实。推进四个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从投入、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建设——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从配套政策、制度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发展环境,推进人才、项目和基地相结合;创新文化建设——以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激励机制和加强科学普及工作为内容,培育全社会创新文化。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启动“十一五”规划工作

1.抓好“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发布工作。以落实《规划纲要》为主要任务,研究提出“十一五”科技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与保障措施等,制定国家“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纲要和管理办法。(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调整和完善科技计划结构。形成由重大专项和基本科技计划组成的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对基础科学、前沿技术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的支持力度,并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将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作为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把国家实验室作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业和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经费比例,由7:3调整为5:5,重点向农业、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公益类领域倾斜。(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3.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围绕国家目标、市场需求、产品需求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构建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服务系统和专家评审机制,实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和从项目申报、立项到评审、验收全过程的监管。(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4.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扩散的机制。(政体司牵头,计划司等相关司局参与)

(二)启动实施重大专项和一批重大项目

5.提出启动实施重大专项的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的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重大专项实施机制,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地方在重大专项实施中的积极性。做好有关重大专项启动实施综合论证工作,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分期分批启动实施若干重大专项。(计划司总体负责和协调,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6.围绕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基础研究等任务,在充分征求行业部门、地方、企业等方面需求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实施863、973、攻关等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司总体负责协调,条财司、基础司、高新司、农社司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三)推进《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

7.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国务院实施《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包括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科普、加强统筹协调等方面的政策。(政体司负责,条财司、计划司、合作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8.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税收政策、创业风险投资政策、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政策等的出台,编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产品和装备目录。(政体司、计划司负责,高新司、条财司、火炬中心参与)

9.与国资委紧密配合,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和转制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10.加强对各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跟踪了解配套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政体司负责)

11.自今年始,科技部将组织撰写和发布年度中国科技发展报告及科技政策报告,其中包括对各地方的科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公开发布。(政体司、计划司等分别牵头,办公厅、研究中心、信息所等单位参与)

(四)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2.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制定创新型企业试点办法,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命名活动。(政体司牵头,高新司、计划司、火炬中心、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单位参与)

13.引导和支持若干重点领域形成产学研战略联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标准为纽带,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若干重点领域形成各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高新司牵头,计划司、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4.落实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的政策。优先支持企业承担或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承担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引导企业参与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政体司、高新司牵头,计划司、合作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5.加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扩大在转制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中建设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试点规模。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活动,支持和推动企业形成自主技术标准体系。(高新司、计划司牵头,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6.加强面向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向中小企业开放。(高新司牵头,政体司、计划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7.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力争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前沿科技成果,大幅度提升我国农业科技的储备能力,用高新技术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参与)

18.加强农业与农村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与集成创新,组织实施粮食丰产、动植物育种、农产品加工、农林生物质、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一批关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大科技工程,为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科技支撑。(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生物中心、21世纪中心等单位参与)

19.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在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农业专家大院、科技110等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农村科技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加强星火科技培训,建设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示范体系,积极推进全国星火110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科技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0.积极推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以星火富民和科技富民强县工作为重点,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农村资源型企业,培育产业龙头和名牌产品,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产业化基地、科技兴市(县)工作、星火密集区和产业带建设,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1.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农村产业、现代服务、人才培育、数字农村、农村社区、科技示范等专项行动,推进科技扶贫开发工作。(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六)推进高新区以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以及科技金融工作

22.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特色产业基地的创新业绩考核,择优进行支持。整合资源,形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核心的区域网络化创新支持体系。(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参与)

23.按照落实纲要的要求,部署“十一五”火炬计划工作,探索科技风险投资与孵化器结合的新模式,推动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区)工作,推进高新区内创新网络建设;开展创新环境与产业化指标体系研究,发布高新区产业化政策效果评估报告。(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政体司等参与)

24.建立科技金融工作体系,研究提出政府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瓦贷款平台建设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深交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的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条财司、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等参与)

25.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编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实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合作司等参与)

(七)全面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26.支持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完善对“非共识”项目的支持机制,提高资助强度;对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和队伍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7.加强实验基地建设,先期启动和组建一批基础学科、部分前沿和社会公益领域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高水平国家研究基地;加强大型科学工程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等领域推进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学研究的技术装备水平。(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8.加强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设基于科技条件资源信息化的数字科技平台,构建网络科研环境;完善开放共享、绩效考评等机制和政策,尽快形成完整的科学数据和资料共享标准规范体系。(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基础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9.继续推进重点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其他高级科研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0.组织实施若干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1.在若干前沿战略高技术领域进行超前部署。对能源、资源、重大疾病等领域的重大技术问题,建立科技迅速反应机制。(基础司,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等负责,条财司、基础司、农村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八)继续深化开发类院所企业化转制和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

32.继续推进公益类院所改革。年内基本完成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阶段性工作评估验收;形成公益类院所改革中人员编制问题的政策意见。会同财政部研究制订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与事业费支持强度挂钩。协调财政部提高公益类院所的人均事业费投入标准。(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33.深化企业化转制院所改革。探索对机构运行、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转制院所,支持其联合行业大企业开展建立战略技术联盟以及产学研合作的试点;继续推进在行业骨干院所组建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政体司、条财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及研究中心参与)

(九)调整国际科技合作战略重点,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34.积极开展以我为主,为我所需的国际合作。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查及国际科技资源调查和世界科技发展动向有关调研。(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高技术中心、生物中心、交流中心、研究中心等参与)

35.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合作研究中心或研发基地,与有关省市合作建设国际化的信息、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吸引和凝聚全球资源、技术、人才,为我国自主创新构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36.积极拓展对外科技援助的渠道和形式,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继续做好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支撑和服务。(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火炬中心、高技术中心、交流中心、21世纪中心等参与)

37.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大工程计划和活动。确定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启动由中国发起的“国际传统医药研究与开发计划”、“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合作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信息所、交流中心、高新技术中心、生物中心等参与)

38.围绕落实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加强海外尖子人才引进力度。(合作司负责,政体司、交流中心等参与)

(十)大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39.大张旗鼓地宣传科技大会和《规划纲要》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宣传科技体制改革的成就,宣传自主创新的典型经验和人物,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浓厚舆论氛围,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文化环境。(办公厅负责)

40.推进科技评价、奖励制度和科技人才管理制度改革。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导向,推动科技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奖励制度及其评审体系,改善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学术评价体系和环境。(计划司、奖励办负责,政体司、人事司、评估中心等参与)

41.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科技资源共享、规范和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等法规规章,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科技进步法》修订的调研和部门协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体司负责,相关司局参与)

42.研究制定《“十一五”科普工作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指导纲要》,研究部署新时期科普工作。(政体司、交流中心负责)

(十一)加强地方、行业和部门科技工作,实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43.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国家区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建立和完善区域科技发展的思路与工作部署;加强典型区域的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工作。(计划司负责,办公厅、政体司、研究中心等参与)

44.结合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和行业引导项目的实施,面向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需求,由地方部门和行业牵头,集中力量攻克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计划司负责,农村司、社发司、高新司等参与)

45.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部门、行业和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加大部门、行业和地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力度。在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部门(行业)和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对由部门(行业)和地方加大科技投入、实施重大项目等进行宏观协调,优化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等参与)

(十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科技宏观管理

46.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战略研究,加强科技宣传工作。组建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宏观战略研究队伍,提出并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年度重大活动、重点工作、重要议题加强主动宣传。(办公厅、人事司、研究中心牵头,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高新司等单位参与)

47.全面推进机构和职能转变。政府宏观管理职能重点转变到组织战略研究、规划制定、政策法规、评估评价、监督执行等方面,努力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人事司、机关党委、计划司联合牵头,办公厅、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政体司等参与)

48.加强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学习、贯彻党章,巩固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成果。落实《科技部200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抓紧《中共科技部党组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其《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工作。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为民宗旨,争做党的好干部、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政体司、计划司、条财司、机关服务中心、驻部监察局等负责,其它司局、事业单位参与)

49.改进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强化科技经费监管,提高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高效利用。(条财司牵头,计划司、有关司局和中心参与)

50.加强机关后勤和老干部局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部属事业单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办公厅、人事司、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老干部局等牵头,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参与)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穗财采〔2002〕2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是指具有相关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三条 广州市财政局是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和管理,分类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专家资料,以备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评审、验收时选任。


第二章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聘请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

  (一)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并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五条 自荐或推荐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填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推荐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验证后退还):

  (一)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个人业绩材料、学术论文的复印件;

  (三)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的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经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聘请并发给《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

  第七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聘任资格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广州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证书》可作为持证人参加市政府采购咨询活动的信誉凭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可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并可接受采购机构的委托,提供咨询服务、担任评标委员和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只能接受自己熟悉的专业领域内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评审和验收意见。履行职责期间,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与被评审、验收的投标人(供应商)有任何私下接触。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应积极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受到邀请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退出。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一)专家本人或亲属在投标人单位任职;

  (二)专家本人是投标项目的上级单位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接到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邀请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后,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立即通知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应邀参加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的咨询专家,由发出邀请的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劳务费。


第四章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任用和监督

  第十六条 担任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委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个别特殊情况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由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请专家的资格。

  (一)提供虚假证明取得咨询专家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咨询评审、验收的;

  (三)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贿赂等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向他人泄露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故意损害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六)与评委、采购机构或投标人串通,在参与咨询评审过程中有失公正的;

  (七)以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工作记录制度。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专家参加政府采购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对有关的投诉经核实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广州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江西省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制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移民建镇工程管理,提高移民建镇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移民建镇工程,包括移民建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移民住宅工程。
第四条 移民建镇工程质量实行责任人制度。
移民建镇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主要领导,为所管辖区域内移民建镇工程质量的总负责人。
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移民建镇领导机构负责人,乡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所管辖区域内移民建镇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其经手的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局局长、质监站站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负责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乡级人民政府移民建镇领导机构负责人,移民建镇点工程质量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负责人为工程质量具体责任人

项目建设单位的有关经办人员,项目参建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建材购销人员,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移民建房户,建筑工匠,县、乡两级和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移民建镇办事机构以及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为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
以上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 移民建镇工程质量实行监管制度。
每个移民建镇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必须指派工程质量监管负责人;每个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必须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每户移民住宅自建房,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
必须指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负责质量监督。
移民住宅不得实行统包统建,个别确需统建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移民建镇领导机构批准,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六条 移民建镇工程质量实行验收签字制度。
每项工程必须组织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由移民建镇点工程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阶段性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由移民建镇点工程质量负责人和该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未经签字不得进入下阶段施工。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经批准的移民住宅统建房等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所属移民建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农垦系统由省农垦总公司负责组织;移民住宅自建房的竣工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属移民建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农垦系统由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由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未经签字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及其所属移民建镇领导机构对移民建镇工程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构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协调移民建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纠纷,督促检查工程质量;
(三)负责组织对移民建镇工程的质量验收;
(四)对所管辖区内移民建镇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所管辖区域内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负责在事发24小时内,向省移民建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本辖区移民建镇工程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由上级领导机关追究该辖区总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移民建镇工程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严格履行本部门在移民建镇工程建设中的行业管理职能;
(三)对本辖区内移民建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查处。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本辖区移民建镇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由上级领导机关对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与移民建镇工程质量管理有关的县级人民政府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移民建镇工作职责分工,履行移民建镇工程监督管理职责。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由上级领导机关对部门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移民建镇领导机构对本辖区内移民建镇工程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对移民住宅自建房的竣工验收;
(三)本辖区内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在事发1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移民建镇领导机构报告。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由上级领导机关对乡(镇)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移民建镇点工程质量负责人对移民建镇工程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和工作要求;
(二)负责组织对移民建镇工程的阶段性验收;
(三)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书面报告当地移民建镇领导机构,并提出处理建议,或根据当地移民建镇领导机构的授权进行处理。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由当地政府对移民建镇点具体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县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本辖区内移民建镇工程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灾后重建、移民建房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二)参与移民建镇工程验收;
(三)对移民建镇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及时书面报告移民建镇点工程质量负责人和上级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质量监督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移民建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移民住宅统建房的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移民建镇工程发包,签订移民建镇工程合同;
(二)负责移民建镇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三)参与移民建镇工程竣工验收。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省属农垦企业集团、共青垦殖场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对项目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由上级领导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具体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移民住宅自建房户必须配合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搞好住房建设的质量管理,协助督促建筑工匠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江西省灾后重建房屋工程质量施工技术要求》施工,购买使用质量合格的建材。
对阻挠施工人员按规定施工,不协助施工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的移民住宅自建房户,由当地政府按规定暂缓拨付相关建房补助资金;擅自修改住宅设计图纸,或阶段性质量验收不合格仍强行要求施工人员继续施工,或住宅竣工验收不合格仍强行入住,发生质量事故的,由其自行承
担责任。
第十五条 移民建镇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承建的工程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程勘察单位应当现场踏勘,收集原始资料;
(二)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签字制度;
(四)建材、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和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和销售。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承建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建材、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吊
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承建移民住宅自建房的建筑工匠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和《江西省灾后重建房屋工程质量施工技术要求》施工;
(二)施工时不得偷工减料;
(三)对阶段性验收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继续施工。
建筑工匠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移民建镇点工程质量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移民建镇领导机构取消其承建移民住宅的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移民建镇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