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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58:10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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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3〕10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系统
   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促进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政领导机关重要决策的贯彻执行,实现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直属部门的办公室(督查处、科)是承担督查工作的主要机构,其职责是: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和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和各种专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五、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六、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开展要紧密围绕自治区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并认真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督查机构和专职督查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指明督查意图,提出具体要求。
  二、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各级督查机构应负责做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领导授权原则。各级督查工作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领导的交办意图开展工作,未经授权,不直接受理。
  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争取掌握第一手材料,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
  五、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着眼于及时有效、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究效率。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凡需督查的事项,均应该立项。对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要及时分解立项,拟定工作要点,提出办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督查部门名义发出《督查通知》;对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要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
  二、分办。根据督查事项内容,采取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送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会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下级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机构办理的事项,由督查部门直接办理。
  三、督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办;对紧急事项,要及时督办。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事项,应以电话询问、发函催办或到实地督办等方式进行。
  四、协办。对承办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凡属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督查工作人员组织协调;凡涉及几个地方或部门的重要事项,由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机构组织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先由督查机构提出预案,再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协调。
  五、反馈。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督查事项。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反馈材料的内容要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二、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和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并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承担这项工作。
  三、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在本级、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四、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级、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加强督查工作队伍建设
  一、要建立健全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建设,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网络运行水平。
  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配备政治强、业务精、思想好、作风硬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也可聘请一些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非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特邀督查员。三、要加强对督查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要在阅读文件、列席会议、随领导同志下基层调研等方面为督查人员创造条件,使他们了解领导同志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思路,掌握更多的情况,更自觉地把督查工作做好。
  四、督查人员要严于律己,不断在工作中磨练自己,逐步成为廉政勤政,作风深入,实事求是,不徇私情,遵纪守法,保守秘密的合格的督查人员。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则,制定具体的政务督查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规则从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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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18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在更高的起点上突破重大工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结构调整扶持资金),用于大市区结构调整专项整治项目补贴、工业重点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补助、重点高耗能设备技改更新奖励、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和重大产业招商活动经费补助等。

第三条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经贸委主要负责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的指导、组织项目的评审确认、编制和下达。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确认,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支持促进结构调整和专项整治的项目;支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在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成长性项目;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突出导向。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采用世界先进技术、设备,装备档次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三)突出大市区。专项资金用于大市区各类重点工业项目。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对各类扶持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补助。根据工业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带动能力、技术含量、产出贡献,按技术设备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设备给予补贴。

(二)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三)工业重大前期项目及专项整治经费补助。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工业项目前期经费给予10万元补助。对列入考核的市属专项整治搬迁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四)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认定和新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研发中心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技术设备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经贸部门核准、备案,且列入市重点工业目标竣工项目计划,主体工程已竣工的项目,申报时其技术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万元。

(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市百家企业,以及提前实施三年淘汰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2006年以来,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设备,并经经贸部门审核验收的项目。

(三)专项整治中列入搬迁的市属企业,在按时完成搬迁建设任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搬迁入园建设的原市属企业,获得银行项目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

(四)申请前期工作经费补贴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10亿元以上,已经正式签约,且在一个年度内可以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

第七条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盐都、亭湖和市开发区项目,分别由三区经贸委和财政局对照有关要求和条件进行联合审核后,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直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部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初步计划,在网上进行公示。

(四)网上公示结束,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设备补贴项目申报单位需填报盐城市工业重点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经各地经贸委和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以及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和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落后耗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补助的企业,需填报盐城市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淘汰及更新设备明细表由指定机构出具的淘汰设备报废证明,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其它证明。

(三)申请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搬迁资金必须是按计划完成搬迁的企业,需填报专项整治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由市区城北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申报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填报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表,以及证书及上级批文。

第九条资金拨付和监督

(一)按照资金下达计划,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三)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消时,项目单位需提交经费决算报告,逐级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同意,并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局。

(四)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地对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同时追回全部扶持专项资金,并停止该地一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实施办法

铁道部


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实施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审计签署上报制度,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铁路经济承包改革顺利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审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2条 设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员的单位上报年度财务决算,应严格执行部(85)铁审字1278号通知和部铁审〔1986〕499号通知关于先经本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并签署意见后再行上报的规定。凡未经审计签署自行上报的,上级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第3条 决算报告送审时间,应在保证上级财务部门规定上报日期的前提下,由各决算单位的财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商定,既要保证按期上报,又要保证有足够的审计签署时间。决算审签应在单位领导签署决算之前。决算单位应根据决算审计的需要,按《铁路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
(一)、(二)两项有关规定(注:该规定已被铁审〔1990〕84号文件代替),主动向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和决算编报的有关资料。
第4条 审计签署时主要审查以下各点:
(一)各项收入的完整和真实性及定价、收费标准的合理性。
(二)年度财产清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清查中的问题是否已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进帐及清理收入的解缴,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损的处理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三)成本(包括预提及待摊)及营业外支出的列支是否正常,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挤列情况。
(四)各项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债权、债务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隐匿、截留和挪用情况。
(六)上交税利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是否及时、定足。
(七)各项款源工程(包括购置)的验工计价、竣工结算是否真实,有无假验工、以拨代验等问题。
(八)财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机构查出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和审计决定进行处理。
(九)基建投资的完成是否推行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有无扩大基建规模和计划外项目。
(十)决算编制及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问题。
以上各项,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第5条 审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签署工作应尽量与财务部门同时布置,同时编审,但必须同时上报。
(一)审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密切联系,参加决算布置会议,掌握编制要求及其帐务处理要求,并同时布置年度决算审签工作。
(二)分析决算汇编单位的各类基金结余及其处理过程,审计汇编工作程序
(三)审计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明确重点,分工到人,按时完成。
第6条 审计终了要提出报告和处理意见。发现问题应尽量在编审中解决。如有争议,应同时报单位领导裁决;单位领导一时裁决不了的争议问题,应由审计和财务部门随同决算分别报上级审计、财务部门;上级审计、财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十日内做出决定,通知汇编单位进行帐

务处理。
第7条 审计报告书一份留被审单位;一份随决算上报主管部门;一份报上级审计部门;一份审计单位留存。
第8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决算单位。



198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