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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1:42  浏览:99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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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8号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月7日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OO五年一月十九日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推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草原的类型、生产能力、牲畜可采食比例等基本情况,制定并公布草原载畜量标准。

  第九条 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和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同草原类型具体载畜量标准,结合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所使用的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前五年平均生产能力,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

  草畜平衡核定每五年进行一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三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

  草畜平衡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第十六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第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予以纠正或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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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2004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国务院关于1998年特别国债付息问题的报告》。会议认为,为使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顺利进行股份制改造,调整特别国债付息政策是必要的。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这个报告。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全路统计监察工作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维护铁路统计工作正常秩序,查处和纠正统计违法违章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有效发挥统计在铁路改革和发展中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计法实施细则》和铁道部《铁路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社会团体(简称铁路单位,下同)。
第三条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铁路运输(含客货运输、机车、货车、运输设备,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统计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统计违法、违章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条 铁路单位要加强对统计监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执法队伍,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办法。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统计监察人员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
报复。
第五条 铁路统计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坚持真理,不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第二章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的组织及工作范围
第六条 铁路统计监察工作由铁道部统计中心归口管理。铁路单位根据统计监察工作的需要健全统计监察机构或统计监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监察工作。
第七条 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充实专兼职统计监察,负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的铁路运输统计监察工作,加强站段等基层单位的兼职统计监察工作,确保统计源点数据质量。
第八条 其它铁路单位应明确兼职统计监察,负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监察工作。
第九条 统计监察人员应在助理统计师及以上的统计人员中选拔,其条件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一定政策水平,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工作能力。
第十条 统计监察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及时配备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各铁路单位对统计监察人员要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统计监察人员的定期培训,不断提高统计监察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负责统计监察的机构或统计监察人员,应建立健全统计监察工作制度和统计监察岗位责任制,维护统计监察工作的正常运行秩序,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年度统计工作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统计监察工作计划,年末进行工作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铁路统计监察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三条 铁道部统计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铁路单位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统计规章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章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对情节严重的,应同时向纪检、监察、人事、组织部门通报,并提出对责任单位领导人的处罚建议。
二、组织、指导铁路单位统计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全路性的统计执法和重点统计质量的检查,定期对全路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总体评估并公布结果。与有关部门对全路重大统计违法违章案件进行查处。
四、组织全路统计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负责全路统计监察证的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 铁路单位统计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检查、监督铁路局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实施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统计监察法规、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使统计的检查监督权。
三、宣传贯彻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统计法规,组织开展统计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专兼职统计监察人员和统计调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监察人员的统计理论水平、业务水平、执法水平和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统计监察和执法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及运输、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建筑业、劳动工资等有关专业重点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工作。
六、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正确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铁路单位兼职统计监察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本专业统计工作,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执法、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权。对违反统计法规、规章行为的责任者提出处罚建议。
二、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监督本专业统计的原始单据填记质量和统计报表质量,纠正不符合本专业统计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
三、对本专业统计的有关原始单据,按部颁标准,定期进行抽查、评比,表扬先进,纠正差错,对有意造假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四、围绕统计数据质量,开展调查研究,为各级领导提供统计质量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统计监察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检查有关单位统计工作情况,听取汇报,查阅与统计业务相关的各种规章、制度、文件、资料和信息。
二、对需要查清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有权填发“铁路统计监察查询书”(附件一),被查询单位领导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在检查工作中,有权填发“铁路统计监察记录”(附件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统计和统计数据错误提出改正意见。
四、在统计执法监察中,对坚持实事求是、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建议;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取消荣誉和处罚建议。
五、对违章统计或弄虚作假,经多次指出而拒不改正的单位和责任者,有权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运输统计监察在站段和列车上执行检查任务时,应持有“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附件三)。持此证可以免办签证手续乘坐各种列车,搭乘机车、守车,出入各站、段、厂、车间和货场,利用被检查单位和列车的办公处所,拍发铁路电报,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八条 统计监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性的统计监察活动,专职统计监察人员每年应不少于1/3的时间、兼职统计监察人员每年应不少于1/6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监察工作。

第四章 铁路统计监察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运输统计专职监察人员由铁道部核发《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样式附后);铁路局及部属单位的其他专业统计监察人员由铁道部核发《铁路统计检查员证》(样式待定)。统计监察人员在行使监察职权时,必须出示《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或《铁路统计
检查员证》。《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和《铁路统计检查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铁路运输统计监察证每年十二月由铁道部年检一次,凡是未经年检的视为无效证件。调离统计监察岗位,监察证应予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统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铁路统计监察查询书(样式)

铁路统计监察查询书
被查询单位名称: 编号:
-------------------------------
|查询问题: |
| |
| |
| 统计监察: 签章|
| 查询日期: 年 月 日|
|-----------------------------|
|对问题的答复: |
| |
| |
|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 签章|
| 答复日期: 年 月 日|
-------------------------------
经办人姓名: 职务: 电话:

附件二:铁路统计监察记录(样式)

铁路统计监察记录
被检查单位名称: 编号:
-------------------------------
|检查内容及问题: |
| |
| |
|-----------------------------|
|统计监察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
| |
| |
| 统计监察: 签章|
|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
|被检查单位领导意见: |
| |
| |
| 被检查单位领导: 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本记录一式二份,被检查单位和统计监察各执一份。

附件三:铁路统计监察证(样式)

正 面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
| | |7
| | 运 输 统 计 |公
| | |分
| | 监 察 证 |·
| | |·
| | |·
| | |↓
--------------------------
←··········19公分··········→
背 面
------------------------------
| 第 号 -----| |
| | 像 || 持此证可以 |
| | || |
| | ||1.按铁路统计监察办法的 |
| | 片 || 规定进行监察工作; |
|单位_____ -----|2.乘坐各种列车免办签证 |
| | 手续,搭乘机车、守车; |
|姓名_____ |3.出入各站、段、厂、车 |
| | 间和货场,利用被检查 |
|填发单位 | 单位和列车的办公处 |
| | 所,拍发铁路电报; |
| 年 月 日 |4.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
------------------------------



200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