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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2:48:32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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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庭院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庭院绿化管理,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在京中央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办公区和住宅小区的庭院绿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庭院绿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庭院绿化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归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下列工作:

(一)制定庭院绿化规划;

(二)编制、审核庭院绿化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

(三)组织管理庭院绿化新建和改建项目;

(四)与养护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养护责任;

(五)协调地方相关单位,处理庭院绿化的有关事宜;

(六)协调、指导物业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庭院绿化工作;

(七)评审在京直属单位庭院绿化规划设计方案,评比、表彰直属单位的绿化工作;

(八)完成上级绿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庭院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北京市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本部门发展计划。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办公室归口管理所属单位庭院绿化总体规划,评审新建办公区及居住小区绿化规划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及绿化规划用地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日常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标准按北京市规定的绿化养护费用标准执行。部门、单位自管或共管小区的绿化养护管理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及住宅小区的新建项目绿化建设资金在该项目的基本建设经费中列支,改造项目的绿化费用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改造计划,纳入项目改造工程预算。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节约使用绿化经费,办公区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地的养护管理实行责任制,绿化办公室负责与养护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提出年度养护管理要求和具体计划。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养护管理措施,有权拒绝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园林设施及栽植物的迁移和更改,保护绿化成果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新建绿地应先由施工单位养护一年,验收合格后纳入绿地产权单位进行正常的养护管理。对已建成绿地的养护管理,应确保绿地功能的正常发挥,确保植被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十三条 因故需征占绿地或砍伐、移植本单位辖区内树木的,由本单位绿化办公室向区、市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缴纳绿化占用费或树木砍伐费、移植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因施工需临时占毁绿地的,应提前告知本部门绿化办公室,由绿化办公室报区、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施工。施工单位应预留足额绿地恢复经费,施工完成后在绿化办公室监管下及时恢复被占毁绿地。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允许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范围和数量进行。人为造成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地设施损毁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地设施损毁并影响正常生活、生产或人身安全的,由绿地主管部门负责恢复。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电力、通信或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需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由本部门绿化办公室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修剪。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地下出现跑、冒、滴、漏、爆等事故,有关部门应及时抢修,对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绿地损毁的,应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地的养护管理均应达到《北京市二级养护质量标准》要求,其中50%以上绿地应达到《一级养护质量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区和住宅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本部门绿化办公室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庭院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办公室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庭院绿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选绿化先进。

第二十一条 对在庭院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负责表彰和奖励;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绿化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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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工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老市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凡属上款规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第四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促进出口创汇的;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的;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的。
第五条 本市负责洽谈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主管局(区、县)应在可行性报告中,对该项目是否应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提供依据,并提出初步意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征求有关委、办、局的意见,给予原则的批复

第六条 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免税期满前两个月向主管局(区、县)提出申请书(由市对外经贸委统一印制),正式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局(区、县)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市对外经贸委接到该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
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批复。市税务局根据该项批复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4月3日
警务进场(站) 打造平安公交

小 成

社区警务,农村警务在现阶段是一项深入民心的警务模式,也是现代警务的趋势及主流,也是我国公安机关进行警务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而警务进场(站),正是我们公安公交分局落实,打造平安公交、构建和谐公交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我们公安机关密切警民关系,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推进治安社会化,实现警民协作的主要目的。警务进场(站)即利于公安机关的打击预防工作的开展,又利于车队、线路、司售人员的安定团结,更保障了车队、线路安全营运。至此,我给大家浅谈一些警务进场站的必要性,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警务进场(站),使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更加积极主动
建立警务室,可以使我们公安公交分局在治安防控工作中与车队、司售人员能动地互相作用,从而共同发现,积极处置线路上的治安问题,使我们的警务活动从原有的反映型、被动型转变为超前的预防型、主动型的思路上来。其实质就是我们公安公交分局通过警务进场(站),立足于场区、线路、大的公交站点,积极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动员、组织司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自觉地参与到线路的治安管理,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使我们的警务活动更加积极主动。
第二、警务进场(站),为公安机关快速准确掌握线路上的治安状况提供第一手资料。
司售人员整天工作在第一线,线路上的治安状况他们都能随时掌握了解,而以公安公交分局目前的警力,还不能满足每条线路上配备一名民警。所以通过警务进场(站),能使我们的警务活动深入到第一线使我们民警和司售人员近距离接触,既能动员每名司售人员真正成为我们公安公交分局在线路上的治安“流动哨兵”的作用,又能使司售人员的治安信息及时有效地反馈给民警,也就防止了象以前有的治安信息二、三天甚至一个多星期后才能反馈回来的情况。
第三、警务进场(站),能充分发挥公交治保组织的强大功能。
治保组织既是我们警民开展警务活动的主要力量,又是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安全的铜墙铁壁。通过治保组织使广大司售人员及管理人员对我们警务室的工作有认同感、归属感,从而产生凝聚力,也就理解了我们的警务活动,支持我们的警务工作,也就加强了我们的警民关系,才能在打击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主人翁的作用。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防护为特征的治安自治,提高我们公交线路治安状况的整体防范能力。
第四、警务进场(站),更能密切警民关系,从而更好为企业服务
由于乘客、司售人员素质的个体差异,很容易造成矛盾纠纷,引起治安问题、甚至刑事案件的发生,如果不及时得到有效解决,就无法形成良好的公交秩序,也就谈不上平安公交的建立,企业的效益也就无从谈起。而良好的公交秩序是平安、和谐公交的基本标志。警务进场(站)就是保障公交运营秩序的重要措施之一。警务进场(站)是以巡逻、检查、法制宣传为主要执勤方式,严密线路上的治安控制,受理投诉、调解矛盾纠纷,为广大乘客、司售人员排忧解难,从而更好地为民服务,为企业保驾护航。
第五、警务进场站,也是企业追求效益,打造平安公交的目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追求法治效益。而警务进场(站),就是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来调节线路运营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矛盾、对立、磨擦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企业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总之,平安公交应当是有秩序的公交,是尊重乘客、司售人员权利的公交,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司乘人身财产安全的公交,也是追求经济效益、社效益的公交,这也就是警务进公交场(站)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