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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1:35:39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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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工程。本办法所称引滦工程是指(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黎)河(天津境内段)、州河(山下屯闸以上)、输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于桥水电站及沿途倒虹吸、闸、涵、桥等工程和水文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引滦工程主管机关意见。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引滦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引滦工程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需对引滦工程设施进行拆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对引滦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4年6月26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引滦工程的管理,保障城市人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滦工程。本办法所称引滦工程是指(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黎)河(天津境内段)、州河(山下屯闸以上)、输水明渠和暗渠(管)、新引河、于桥水库、尔王庄水库、潮白河泵站、尔王庄泵站、大张庄泵站、于桥水电站及沿途倒虹吸、闸、涵、桥等工程和水文水质监测、通信、供电等设施。

第三条 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引滦工程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引滦工程主管机关应依法加强引滦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安全,执行供水计划,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引滦工程的管理范围:

(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黎)河为输水占地(即设计输水65立方米/秒流量水面线加0.5米超高)及两侧以外10米范围;州河、(编者注:此字左为氵,右为句)河、蓟运河为河堤外坡脚以内范围及以外25米范围。

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大沽)高程以下范围,坝下为征地范围。

尔王庄水库为征地范围。

输水明渠为征地范围。明渠渠堤外坡脚以外征地范围不足10米的,按10米划定管理范围。

输水暗渠(管)为暗渠(管)覆盖面及由两侧外缘向外延伸10米范围。

其他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水文水质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设施为工程征地范围及其边线以外10米范围。

第六条 引滦工程的保护范围:

于桥水库坝上为22米至设计洪水位25.62米(大沽)高程之间,坝下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范围。

其他各项工程为由管理范围外缘向外延伸30米范围。

第七条 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管理范围内建房、挖沟取土、挖筑鱼塘、修建坟墓、放牧、堆放物料、弃置垃圾、考古发掘、捕鱼、电鱼、炸鱼活动。

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采砂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河道、输水明渠未铺设路面的堤段行驶载重量3吨以上的车辆及雨雪后泥泞期间行车。

第八条 禁止在输水暗渠(管)管理范围内挖沟、取土、修渠、建房,禁止在输水暗渠(管)上部堆放物料、植树、修建坟墓及顺输水暗渠(管)上部行驶载重量3吨以上车辆。

禁止在输水暗渠(管)保护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挖筑鱼塘等危害输水暗渠(管)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房、围垦、挖筑鱼塘、取土、修建坟墓、堆放物料、弃置垃圾污物。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石、打井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禁止损毁水库、河道、输水明渠和输水暗渠(管)的护岸、护坡、涵闸、排气孔、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信器材、电力设备、里程桩及其他工程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引滦工程的机电设备和手动设备。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截取引滦水库、河道、明渠、暗渠(管)中的水。

第十二条 引滦工程沿途护堤、护岸林木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坏。

第十三条 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在引滦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引滦工程主管机关意见。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引滦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引滦工程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需对引滦工程设施进行拆改的,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对引滦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引滦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巡视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六条 引滦工程管理单位应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引滦工程主管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可对非经营性违章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章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引滦工程主管机关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引滦工程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引滦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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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市、区、县(市)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土地、规划、监察、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重点国家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也可直接审计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大中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跟踪审计。

第七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的国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总量和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完善审计技术,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由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对审计质量的控制应有专人负责,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受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

(二)其他投资建设项目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从建设项目成本中列支。

审计机关对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按要求完成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后,审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二条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核结果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决算须经审计或者财政审核才能办理竣工结算。以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待审计或者财政审核结束后清算。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立项之日起,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向审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审核,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依法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请审计的申请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1个月内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并及时将延长理由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国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处理或者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审计机关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职业行为,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委托的审计任务,同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追回审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同时提请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追回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政府投入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几年在投资审计中发现,“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设项目从申请立项到竣工验收,都不同程度存在建设手续不完备、论证不充分、设计深度不够、预概算过粗、超投资、超规模、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工程决算不实、长期不办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等问题,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在不断发生,导致了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大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预防建设领域犯罪,已成为市委、人大、政府关心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2003年4月省政府公布了《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65号令),办法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国家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对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提出了明确任务。但由于我市审计机关力量有限,工作手段落后,审计覆盖面小,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不能适应当前投资形势发展的需要,改进审计手段,应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审计监督势在必行。2004年市政府在财政资金很紧张的情况下,安排250万元建设“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该系统今年初投入试运行,最近已通过技术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该系统的建成使用,可以将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纳入计算机监控和审计,实现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安排审计,从根本上解决审计监督手段落后的问题,大幅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覆盖面,为国家节约大量建设资金,还可以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审计成果的运用层次,实现资源共享,为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建设诚信社会,防止建设领域经济犯罪,保护干部都具有积极作用。该系统的使用要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必须建立保障措施,结合贯彻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范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制定《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参照了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同时还借鉴了南京、杭州、苏州等地的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而制定。

(二)制定过程

2005年初,市政府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3月市审计局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2005年4月书面征求了十个区县(市)政府的意见,召开了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建投公司、金阳公司等10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在充分吸纳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修改形成本《规定》送审,并经2005年7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

《规定》中明确“重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度”,竣工决算是对已完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全过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核算。竣工决算审计就是确定建设投资完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预概算执行、建设成本、投资效果、新增固定资产办理交付使用以及建设管理情况,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是审计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推广使用“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的问题

《规定》中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贵阳市国家建设项目计算机审计监督系统’,

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该系统的运用要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必须从建设项目立项之日起,按审计机关规定的软件定期提供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各种规费缴纳及办证情况、招投标的有关文件及资料、工程进度及设计变更资料、征地拆迁资料、财务核算资料、五项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等资料。

(三)关于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问题

近几年我市大量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已完工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由于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机关根据《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规定,借鉴外地做法,通过考察择优依法选择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以加快建设项目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和转固工作。因此,《规定》中原则明确审计机关按照《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

(四)关于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的问题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关于“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计入待摊投资,和《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关于“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费用从项目成本中列支”,以及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贵阳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结)算评审收费的通知》,审计机关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投资渠道分别列入财政预算和建设成本。为了保证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规定》中明确了审计费用应当及时支付。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
深建字〔2006〕208号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1、3至8项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用地批准或产权证明文件:新建房建工程提交《房地产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属租赁的,还应提供经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本次装饰装修、幕墙、修缮及改建工程的证明文件;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的,应提交其他产权单位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认可文件(原件各1份)。
  3.施工范围内不含拆迁工程的,还应提供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4.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1份);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应提供: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不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及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供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1份);消防部门的审图意见(复印件1份)。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6.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或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审核文件或其他审批文件,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1份);
  7.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材料:
  (1)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及规划部门查档专用章的书面文件原件1套,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如无需重新办理规划核准的,只需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报告(原件1份):
  施工内容中含燃气专业的,应包含燃气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含深基坑(高边坡)的,应包含深基坑(高边坡)支护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属民用建筑工程的,应包含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报告应说明工程中是否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如采用,应提交建设部的核准文件。
  (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信息确认;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1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第1、2、3、5至8项材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及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前、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原件);
  5.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6.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延期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1)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1至8项材料;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九)原已取得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
  1.申请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原《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3)已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原根据会议纪要缓交部分材料的,应补充该部分材料;
  (5)其他补充资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2.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延期理由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已取得的《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2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停工登记: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临时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复工申请: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施工许可证遗失补办: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未遗失的施工许可证(原件);所有施工许可证原件均遗失的,可提供在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到的施工许可证(盖有档案核对章的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2、3)。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见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办。
  (二)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深圳市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缴费通知单,缴交相关费用后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领取不予许可通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可进行并联审批。凡涉及城管、农林渔业、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的下列审批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实施并联审批:
  市城管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及树木砍伐或迁移;
  市农林渔业局:海域使用,征用占用林地;
  市公安交警局: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改建、扩建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施工范围内包含拆迁工程的,需对拆迁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其他审查内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下列3种情形处理:
  (一)绿色通道工程,即到即办,享受优先受理,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绿色通道工程范围包括: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及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
  (二)红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实施重点审查。深圳市建设局重点对红色通道工程进行现场查看,并对工程是否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进行审查。
  红色通道工程包括: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他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合同价明显偏低或合同工期明显偏短的及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工程;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的工程;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受到红色警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工程。
  (三)蓝色通道工程,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蓝色通道工程为除红色通道和绿色通道以外的其他工程。
  办理施工许可的变更登记、停复工登记或核验的,许可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深圳市建设局对提交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加盖备案章后留存。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发生变更的,应重新提交变更后的合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应在6个月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申请人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时,属于下列情况并向我局签署和提交有关承诺书(范本附后),在申请人的其他条件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我局可以批准其行政许可申请,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范围内无拆迁工程;
  (二)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取得规划核准文件,且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三)同一项目已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四)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证明材料的,承诺在6个月内补交该部分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的;
  (五)申请复工登记时,原工程已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
  三、我局在此声明:我局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基于便民和信赖保护的原则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承诺内容属实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如申请人承诺内容不属实或未按时履行承诺,我局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根据有关法律对申请人予以查处。

深圳市建设局

范本
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深圳市建设局:
  鉴于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_____ (工程名称)_____ 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尚不完全具备取得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尽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从事本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拆迁工程
  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无需重新取得深圳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文件。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其他产权单位的公用部分。
  三、关于同一项目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_____工程的施工许可申请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四、关于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
  本次申请工程属于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的性质,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具体文号: )申请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其中下列证明材料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具体文号: )的意见,申请暂缓提交,申请人承诺在6个月内补交下列证明材料并换领施工许可证;
  (一)
  (二)
  (三)
  五、关于申请复工登记免于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本次申请复工登记的下列证明材料已在本工程申领施工许可时提交,申请人承诺下列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并申请免于重复提交:
  (一)
  (二)
  (三)
  六、关于法律责任
  申请人对上述承诺内容确认无误。如上述承诺内容不属实或申请人未按时履行承诺,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有权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申请人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核准的情况下已从事本行政许可事项下的施工活动,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可按无证施工依法予以处罚。
  谨此承诺。

申请人(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表1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房屋建筑及配套专业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传真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宗地号: 用地红线面积 平方米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
建筑面积 总建筑面积(含计容积率和不计容积率面积): 平方米;
(其中:超高层: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多层: 平方米)
建筑总层数 超高层: 层/栋;高层: 层/栋;多层: 层/栋;
建筑总高度 最高高度 米/栋;
结构类型 基础 基坑开挖深度 米
上部 基坑开挖面积 平方米
本次发包部分工程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本次开工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合计 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合计 平方米) 合同造价 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 是 □ 否
申请事项:□ 1.施工许可 □ 2.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下列项内容将记入施工许可证,请认真填写,并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土石方工程 □ 基坑支护工程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桩基类别: 桩径:
桩长: 数量: 通风空调工程 □ 空调面积: 平方米
设计冷负荷: 冷吨
主体结构工程 □ 混凝土 □ 砌体
□ 钢结构网架
□ 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工程 □
装饰装修工程 □ 装饰
□ 幕墙: 平方米 电梯工程 □ 电梯 部
□ 自动电梯 部
屋面及防水工程 □ 消防工程 □
建筑给排水工程 □ 燃气工程 □ 户数: 户
□ 庭院管 米
□ 最大管径
建筑电气工程 □ 金属门窗工程 □
智能化工程 □ 其他 □
本次申请工程:
□ 属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或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请纳入绿色通道。
□ 属下列情形之一: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属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工程;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申请单位已知该工程将纳入红色通道重点审查。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和工程造价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安监和造价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2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总投资 万元 结构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
本次开工部分工程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合同造价 万元
工程地址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 是 □ 否
申请事项: □ 1.施工许可 □ 2.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专业范围:(下列项内容将记入施工许可证,请认真填写,并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七通一平工程 □ 万平方米 给水管道工程 □ 米
挡墙护坡工程 □ 长: 宽: 高: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 □
软基处理工程 □ 万平方米 泵站工程 □ 平方米
道路工程 □ 长: 宽: 电信管道工程 □ 米
桥梁工程 □ 座 电力管道工程 □ 米
隧道工程 □ 长: 宽: 高: 路灯照明工程 □ 座
排水管道工程 □ 雨水管: 米
□ 污水管: 米 道路改造工程 □ 长: 宽:
排水箱涵工程 □ 长: 宽: 高: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交通监控、
收费综合系统 其他
本次申请工程:
□ 属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或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请纳入绿色通道。
□ 属下列情形之一:申报专业中含土石方、深基坑、高大支模、地下暗挖、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需要在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等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属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工程;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申请单位已知该工程将纳入红色通道重点审查。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3
深圳市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提前开工复函)申请表
(装饰装修改造工程)
申请单位(应包含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工程名称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地址
通讯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总监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地址
装修改造总面积 平方米 总计投资额 万元
本次开工面积 合同造价 万元
资金来源 政府 %;国有 %;集体 %;私营 %;外资 %;其他 %。
其他影响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规模或结构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项目是否第一次申办施工许可证 □ 是 □ 否
申请事项:□ 1.施工许可 □ 2.临时施工许可
本次申请工程范围:(下列项内容将记入施工许可证,请认真填写,并与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等保持一致)
内部装饰工程 □ 平方米 照明电气 □ 室内给排水 □ 消防工程 □
外部装饰工程 □ 平方米 通风空调 □ 电梯工程 □ 燃气工程 □
智能化工程 □ 防水工程 □ 其他:
产权单位对本次装饰工程的意见:(报建单位是产权单位的可不签署本栏内容)
属我单位所有,现已按照相关法规与 签订租赁合同。我单位同意由租户单位进行本次装修并办理该工程的施工报建手续。

产权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申请工程:
□ 属由市政府认定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或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请纳入绿色通道。
□ 属下列情形之一:申报专业中含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或其他等施工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采用非标准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属外地施工企业本年度首次入深承担工程;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不良行为受到红色警示。申请单位已知该工程将纳入红色通道重点审查。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本工程将自觉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自觉配合质监和安监机构的监督工作。申请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1(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2(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3(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2.任何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开工证明书,不得擅自动土开工,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附表4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
遗失补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应填写所有建设
单位)(请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原施工许可证序号
单位变更 □ 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 施工单位名称变更 □ 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 在建工程产权变更 □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撤换
□ 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撤换
变更前的 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 单位名称
变更前的 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 单位名称
变更前的 单位名称
变更后的 单位名称
□人员变更 □ 项目经理变更 □ 项目总监变更
变更前的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前的项目总监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后的项目总监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有无同时负责其他项目的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若有,列出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意见(项目经理变更须提供):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项目总监变更须提供):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变更 变更前的工程名称: 变更后的工程名称: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登记 施工单位
原施工许可证
允许施工的内容
增建工程内容
□延期开工登记 原施工许可证登记合同开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现申请登记合同
开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未开工原因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情况:

□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换领或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换领施工许可证 原临时施工许可证号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文号:
□申请延期换领施工许可证 原临时施工许可证号或《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文号:
申请延期理由:


□停工登记 停工日期 计划复工日期
停工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复工申请 申请复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复工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遗失补证 遗失施工许可证(□ 正本 份;□ 副本 份)
遗失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签收栏 领取人: 领取日期: 联系电话:


  注:本表一式1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