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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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0年3月1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49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万 里 习仲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汉斌 王光中 王光宇 王庭栋 王淑贤(女)
王 震 韦 钰(女) 巴图巴根(蒙古族) 邓小平
甘 苦(壮族) 艾有勤 石玉珍(女,苗族)
平措汪杰(藏族) 叶 飞 叶公琦 叶如棠
叶 林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年景林
朱世保 朱学范 朱镕基 乔 石 任继愈
刘夫生 刘延东(女) 刘华清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江泽民 许士杰
许家屯 许 勤 孙起孟 孙敏初(哈尼族)
孙鸿烈 孙维本 严济慈 巫致中 李 宁(壮族)
李吉林(女) 李 振 李桂英(女,彝族) 李瑞山
李瑞环 李溪溥 杨 凤(纳西族) 杨文贵(黎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初桂(女,侗族)
杨尚昆 杨 明(白族) 杨 辉(女) 吴阶平
吴贻弓 吴 振 何 英 何郝炬 何德尔拜(哈萨克族)
邹 瑜 沈祖伦 宋 平 宋任穷 宋汝棼
迟浩田 张玉环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兴让 张茂忠 张国基 张承先 陆文夫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 先 陈作霖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锦华
陈慕华(女) 陈鹤桥 陈邃衡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 晓 郁 文 罗 天 罗平义(布依族)
周礼荣 周谷城 赵南起(朝鲜族)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侯宝林(满族) 姜圣阶 洪学智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孝通 贾志杰 夏茸尕布(藏族) 倪志福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 志 浦洁修(女) 陶大镛
黄知真 黄炳新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常宗琳 常香玉(女)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彭 冲 彭清源 董建华 董寅初
蒋一苇 韩培信 韩维先 程 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汉生(土家族) 廖 晖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薄一波
霍英东 霍明光
秘书长
彭 冲
关于对陕西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陕西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二○○二年度企业工资
调控目标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3%;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劳
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体系,引导企业加强人工成本
管理,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
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换发批准文号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换发批准文号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4]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药监注〔2002〕32号)规定,对于因中药同品种保护而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暂不予换发药品批准文号。鉴于目前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已基本完成,经研究,决定对因中药同品种保护而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换发药品批准文号,但其药品批准文号的效力仍然被中止。现就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品种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已刊登在我局网站:http://www.sda.gov.cn下载区《关于公布1683个被中止批准文号效力的中药品种名单的通知》(食药监注便函〔2004〕260号)。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尽快通知相关企业,将列入名单中的品种,按《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有关要求上报资料(上报资料中一并提供原中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效力文件的复印件)。上报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月31日。已按要求上报资料的品种不需再次上报资料。
二、被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在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同品种保护期内不得组织生产和上市销售。违者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
三、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质量,认真做好此类品种的资料审查、上报工作。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上报资料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中药处,邮编:100810。
联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中药处
程显隆 翁新愚
电 话:010-68313344-1239
传 真:010-6833766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