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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52:58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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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昆明机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5号

2005-07-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出口企业反映使用昆明机场海关签发的A4纸报关单证明联是否能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经我局与海关总署联系,最近我局收到《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署办函〔2005〕94号,见附件1)。来函称:海关总署已要求昆明机场海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并提出对该关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核对一致的,税务部门可认定为该关签发。为此,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取得上述期间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可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的是昆明机场海关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见附件2)的,各地税务机关在与相关电子数据核对一致的情况下,可作为出口退税凭证。税务机关如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是2005年4月1日以后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一律不得作为出口退税凭证使用,相关出口企业应向昆明机场海关申请重新签发符合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黄联。
二、对上海市的出口企业取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A4纸报关单的,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受理、审核、审批退税。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出口退税,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的有关规定补税。
三、其他地区的出口企业,凡已按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退税,因提供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A4纸报关单,税务机关未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也可在2005年10月31日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在规定的退税时限申报的,税务机关一律不再办理出口退税,并按有关规定补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对出口企业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并通知相关企业。

附件:1.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样本)(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署办函[2005]9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函

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昆明机场海关使用A4空白打印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况,经了解,该关做法是从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和现场操作上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并与云南省国税局研究确定的。但由于签发的证明联办理退税超出了云南省的范围,影响了一些企业及时退税。
对以上情况,经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主要是为满足企业自行打印纸质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需要。鉴于目前我署已有统一印制的报关单证明联,为保证国税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及企业及时办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我署已通知该关暂停使用A4纸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为减轻企业重新申请签发证明联的负担和缩短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间,对昆明机场海关于2004年5月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使用A4纸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不再重新签发。请通知各地退税部门,上述期间内签发的A4纸质证明联数据经与电子数据验核一致即可认定昆明机场海关签发。
特此致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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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确保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刊载年度报告摘要的同时,应将年度报告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上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www.sse.com.cn;深交所上市公司指定披露的网址为:www.cninfo.com.cn。年度报告报送程序及网上披露事宜应遵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

  (一)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原因及资金使用安排。

  (二)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公司分配利润的次数;公司下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分配主要是采用派发现金还是送红股的形式,并明确现金股息占股利分配的比例。

  三、上市公司应当遵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稿)》的要求披露上市公司“三分开”的情况,应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在人员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方面是否独立;说明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在股东单位是否担任重要职务。

  (二)在资产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由上市公司拥有,如上市公司不独立拥有工业产权、商标、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说明目前使用情况;说明股份公司的采购和销售系统是否由股份公司独立拥有。

  (三)在财务方面,应说明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并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

  四、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曾披露承诺事项,公司应作为重要事项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如无承诺事项,也应明确说明。

  五、在年度报告摘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部分,上市公司如按年报准则规定的公式计算各项指标的,可不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不按年报准则规定的公司计算各项指标的,应披露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此外,“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表”可不予披露。

  六、如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年度报告摘要“财务会计报告”中,其会计报表附注可不披露。但本期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或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的除外。

  七、如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金融类上市公司还应遵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金融类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特别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11月27日



民政部关于电网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电网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76号


电网公益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电网公益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电网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由我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电网公益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