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3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3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章共6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27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附件: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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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规章名称 │ 发布日期 │ 说 明 │
│号│ │ 及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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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 1987年11月23日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1 │管理暂行规定 │ 洪政发[1987]72号发布 │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
│ │ │ │案管理规定》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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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结合民用建筑│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2 │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办法 │ 洪政发[1988]48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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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防空工程│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3 │管理和开发利用实施│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办法 │ 洪政发[1988]50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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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4 │南昌市平时使用人防│ 1988年7月22日 │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工程收费实施办法 │ 洪政发[1988]51号发布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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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拓宽集资渠道筹│ 1988年12月21日 │主要内容与《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
│5 │措中小学办学经费的│洪政字[1988]272号发布 │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国│
│ │通知 │ │家政策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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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关于征收教育│ 1989年3月15日 │主要内容与《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
│6 │附加费的若干规定 │ 洪政厅[1989]19号发布 │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现行国│
│ │ │ │家政策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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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 1989年8月4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7 │、建设和管理暂行规│ 洪政发[1989]60号发布 │规划法》、《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
│ │定 │ │用地保护规定》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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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南昌市生活饮用水卫│ 1991年6月14日 │已被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
│ │生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2号发布 │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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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南昌市水路运输管理│ 1991年11月18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
│ │办法 │ 市政府令第7号发布 │运输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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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企业职工工伤│ 1993年1月5日 │已被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涵盖│
│10│保险暂行办法 │ 市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待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
│ │ │ │险条例》正式实施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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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11│南昌市荒废土地开发│ 1993年2月2日 │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利用管理规定 │ 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不相│
│ │ │ │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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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南昌市地方社会事业│ 1994年4月8日 │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已被财政部综│
│ │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 │[2002]24号文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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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南昌市征地办法 │ 1994年7月30日 │已被《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 │ │ 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 │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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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南昌市劳动监察规定│ 1995年8月31日 │已被《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 │ 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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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 1995年9月2日 │已被《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 │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2号发布 │管理条例》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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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 │已被《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16│实行市民行为“十不│ 1995年9月22日 │管理条例》等法规代替。 │
│ │准”的通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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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南昌市有毒化学品环│ 1995年10月22日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
│ │境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全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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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南昌市流动人口管理│ 1995年11月7日 │已被《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 │规定 │ 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 │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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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南昌市内部审计工作│ 1995年12月27日 │已被《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 │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37号发布 │规定》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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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
│20│南昌市肉品市场监督│ 1996年10月3日 │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
│ │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 │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 │ │ │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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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南昌市无公害蔬菜生│ 1996年10月4日 │已被《南昌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
│ │产销售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 │法》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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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南昌市建设工程施工│ 1997年1月4日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49号发布 │投标法》不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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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 1997年3月21日 │已被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
│23│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0号发布 │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
│ │ │ │定》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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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南昌市劳动预备制度│ 1997年4月4日 │主要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
│ │实施办法 │ 市政府令第51号发布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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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南昌市土地登记办法│ 1997年8月5日 │已被《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涵盖│
│ │ │ 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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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南昌市基本农田保护│ 1997年11月5日 │已被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区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55号发布 │涵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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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 1999年8月31日 │该办法的直接依据《南昌市市政工│
│27│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 │程设施管理条例》已将排水设施使│
│ │ │ │用许可的规定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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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2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管理,加快企业发展,推进企业改革和“退城进园”步伐,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规划、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企业改制、破产、“退城进园”的具体事务,管理和监督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集,参加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中级法院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在市属工业企业中试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基础资金为以前年度市属企业土地处置的结余纯收益。
第六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日常资金来源:
(一)市属企业土地资产采取下列情形处置时,政府取得的土地纯收益:
1.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收储后拍卖取得的纯收益;
2.企业改制时上缴的土地出让收益;
3.“退城进园”企业土地为划拨性质的,收储后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和按政策提取基金后的60%支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土地为出让性质的,收储后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和按政策提取基金后的80%支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纯收益部分纳入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
(二)改制、关闭企业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产变现收入。
(三)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企业改制、关闭时,用企业现有资产变现的资金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破产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第一清偿顺序时,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与批复
第十条 企业申请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应向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一)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改制费用测算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5.按国家政策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二)“退城进园”企业提供的材料:
1.市城市规划局关于现厂区土地规划的意见;
2.新厂区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情况;
3.新厂区规划设计图;
4.新厂区土地购置及上缴相关税费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审批程序:
(一)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研究。
(二)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对企业提报的申请进行研究,审议有关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和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三)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在市财政局单独设立账户。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归集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并按照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的要求,及时拨付,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企业对获得的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单独核算,并按照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意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获得的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向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