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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9:46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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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认识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协会对本项目的筹资提供帮助;
  (B)借款人还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增加向本项目提供筹资的帮助,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由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协定(以下称“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相当于二千五百万美元($25 000 000)(以下称“贷款”)的资金;
  (C)借款人和协会的意旨在按照贷款协定提供贷款资金之前,按实际尽可能用本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项目的有关费用。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本协定整体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但下列所用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贷款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与银行就本项目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包括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和担保协定通则》的条款均适用于本协定,并且所有附件和协议均为本贷款协定的补充。
  (b)“交通部”系指借款人的交通部以及其任何继承者。
  (c)“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d)“高速公路”系指本项目A.1部分项下建设的京津塘高速公路。
  (e)“项目执行协议”系指本项目3.03节(a)中涉及的项目执行的责任。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九千八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98 900 000)的信贷。
  2.02节 (a)本项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经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中所述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更晚的日期,由协会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五(0.5%)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定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或借款人领土内施加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应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七年一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在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0.5%),以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1.5%)。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交通部,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工程、财务及行政惯例执行本项目,并视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
  (b)除了对履行本节(a)段的规定不受任何限制外,除非借款人或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还应根据本协定《附件四》“计划的执行”实施本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a)借款人将与北京市、天津市及河北省签定项目执行协议,该协议应为协会所接受的,根据执行协议,借款人应促使项目A、B和C部分的实施。
  (b)除了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应随意修改、废除和变更项目执行协议和其任何规定。

  第四条 财务及其他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负责执行本项目或本项目任何一部分的机构或部门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及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应迟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提交一份经上述审计师按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所作的经过其证明的审计报告副本;
  (iii)向协会随时提交其合理要求的其它有关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及其记录。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费用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协会收到最后一次提款的那一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再经过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审查这类记录;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应包括这类记录和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说明提款中本财政年度费用支出报表及其编制程序和内部管理是否可信。
  4.02节 在高速公路建成前,借款人应:
  (a)在交通部的监督下建立并保持一个高速公路营运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的营运及养护。
  (b)在高速公路营运机构中,建立和保持一个监管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比率、交流流量、交通量变移以及车辆轴荷载等情况进行监控,其职责经借款人和协会双方同意。
  4.03节 借款人对使用高速公路所收费用,应不超过车辆因用高速公路得到营运节省额30%的水平。这种计算营运成本节省额的方法经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同意。
  4.04节 借款人应采取必要的步骤,按照适当的工程惯例,确保本项目A.2部分的联接线的建设,在高速公路建成时保证通车。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项目执行协议的任一方未能履行《项目执行协议》中规定其承担的各项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d)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信贷协定第5.01节所列的事项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仍在延续。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本开发信贷协定。
  (b)本项目缔约单位应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c)与本协定生效有关,为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条件都已经实现。
  6.02节 以下条款的详细规定作为附加条款,在《通则》第12.02节(b)的含义范围内,并且包括了协会的意见或观点,即已由各缔约单位认可并按照项目执行协议条款对各缔约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4.03节中借款人职责的结束和终止,应在本开发信贷协定终止的同一天或本协定签字日后的二十年,以二者中先到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地址: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 1818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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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步、挑战、准确适用 ??

检察公诉如何应对
修订后《律师法》之浅析


修订后的《律师法》是我国司法制度完善中的一个进步,它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言论豁免权,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相应义务,这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执业的畅通、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规范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辩方律师权利的相对扩大也就意味着作为控方的检察公诉部门义务的扩大,这必将给公诉工作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对公诉工作也是一次较大的挑战。只有准确适用律师法,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一、修改后律师法奏响多重积极效果,缩现司法进步
律师法的修改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它着眼于公民权利保护的广度,着眼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的力度 ,着眼于执法程序规范、透明的深度,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个缩影:
1、体现以人为本,给予当事人及时、全面的法律保护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这只能在影视中才能听到的台词,随着律师法的修改使之变为现实。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规定使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给予犯罪嫌疑人及时的法律帮助,并且会见内容不被监听,将给律师和当事人创造更好的交流环境,给予当事人及时的法律保护。修改后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一规定使当事人在案情涉及自己隐私、商业秘密等自己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时没后顾之忧,仍可以大胆的与律师交流,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强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获取更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这对当事权利的保障是无可厚非的。
2、强化律师权利,保障律师执业顺利畅通
律师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修改后的律师法为律师行使会见权削去了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这重阻力,不需要任何机关的批准就可以会见,让律师会见难这一现状成为历史。受委托律师在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搞抄、复制的材料不再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已扩大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使律师的阅卷权进一步得到充实。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不再以经过被调查人的同意为条件,即使调查不便还可以申请检察院与法院去调查取证,这为律师能够顺畅执业提供了一大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使律师在法庭辩护中可以畅快淋漓的表达当事人的意愿,不用再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全。这一执业豁免权的设立,让律师权利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3、促进程序公开,强化执法工作规范、透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程序公开透明是防止执法部门工作不规范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措施。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强的会见权、可以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到侦查阶段,以防止刑讯副供及侦查阶段的其它不规范行为,使侦查程尽早公开。律师阅卷权的充实,让检察公诉部门的公示范围再一次扩大,公诉审查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设立,让律师在法庭上畅所欲言,增强了出庭律师与公诉工作的对抗性,有效的促进出庭公诉工作规范化。
二、修改后之律师法消极影响深化,挑战检察公诉
修改后的律师法它赋予了律师更全面的阅卷权、自主的调查取证权、法庭言论豁免权和充分的会见权,对刑事控方的消极影响涉及了证据补充、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的各个环节,对公诉部门来说极具挑战性:
1、证据开示缺乏双向性,增加控方举证难度
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规定将律师的阅权,不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扩大至与案件有关案卷材料 ,审判阶段不再限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扩大至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意味着修改后的律师法使侦控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变为“全面公开” 状态。这一转变使律师可以全面获得侦控部门所撑握的证据,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的律师更强调查取证权,这将使律师可以取得更多有利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而律师并没有义务向控方呈示这一切。控诉方单方面承担证据呈示义务的制度本身就有缺陷,律师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控诉部门承担,辩护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这势必增加了控方举证的难度。
2、言辞证据的客观性、稳定性减弱,影响审查起诉。
言辞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能直接有效的证明案件事实,它是人们主观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客观性极易受到人们主观意识的影响。一般犯罪嫌疑人、证人不了解侦查机关需要哪些证据,取得了哪证据,不敢轻易翻供。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使律师对案件证据弱点、薄弱环节和调查取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及早的透露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有充分认识之后,加上一些素质不高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点拨”,再辅之“不被监听”这一“法律保障”必将形成翻供及与其它共犯、证人串供的极大可能,给本来缺乏稳定性、客观性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象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贿赂犯罪,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与其它共犯、证人串供,可能导致案件无法起诉,甚至撤案。
3、法庭对抗性更加尖锐,增强出庭难度
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权,使律师发表意见用词更为尖锐,甚至发表一些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推测性、夸张的言论,这将使控辩双方的法庭对抗程度更加激烈。更强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会见权,律师很有可能调取到对被告人有利某些关键性的证据。由于是单向呈示义务,而公诉部门对律师调取的证据很大可能是全然不知,如果律师在法庭上突然出示这些证据,这必然会使公诉机关陷入被动,增加了出庭难度。
三、准确适用修改后的《律师法》,惩恶扬善
对待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我们应该摆正心态、积极应对,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只是片面的追求打击犯罪,它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并重。既要看到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给公诉工作带来挑战性的一面。因此我们必须积极适应,更新执法观念,认真执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1、加强内部机制建设,提升自身防御力
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保证执法程序的公正。注重证据审查从整体上去把握,对关键证据、薄弱证据、言辞证据进行针对有效的复核,使证据的体系性加固,形成坚固的证据锁链,减少因言辞证据的变化对整个案件产生影响。加快审查起诉速度,“压缩”辩护律师阅卷后的针对性调查取证,制衡控方获取证据信息单方性,以减轻举证难度。建立定期业务学习制度,通过组织业务专家授课、分组讨论、经验介绍、案例讲评等方式,深化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技巧的研究,提高办案人员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提升公诉人出庭应变能力。
2、扩宽外部沟通面,减少不稳因素冲击力
注重与当事人双方的交流,听取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发生过程的描述、对犯罪疑人有罪、无罪及案件的处理意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将所获信息及时互通,提示侦查部门补强完善证据,尽量收集言辞证据以外的其它证据。加强与监所机关信息联络与共享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的言行表现予以掌握。对可能出现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律师会见后,可以及时提审,了解其思想、态度有无变化,需要作一引起有针对性的工作。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是检察机关单方的证据是呈示义务,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听取律师自己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定性及犯罪嫌疑人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尤为重要。如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认真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可以拓展思路,权衡案件证据,换位思考处理案件,全方位审查案件,并可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观点,收集无罪、罪轻证据,正确分析现有证据情况,使审查案件证据体系进一步完善,并明确控辩双方法庭辩论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准备工作,掌控法庭辩论的主动权。
3、强化律师行为监督,加大违规行为打击力
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为法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生存意义之所在。律师的法律服务功能决定了律师身份的特质,因此律师执业活动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独立性。然而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加之在利益的驱动下使相对独立、自主的律师行为更容易脱离诚信、自律的轨道如:在法庭上发表一些夸张其辞的言论以及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向法庭提供、毁灭证据、制造伪证、教唆伪证等,这就违背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律师职责,甚至触犯法律。因此,检察机关1、要加强与律师协会沟通,通过律师协会的行业性监管加强律师自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以提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加大律师行业的监管力。 2、要协助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监督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由于司法行政部门不是律师执业的业务对象部门,不易发现律师的违规行为,律师业务直接与检察公诉部门的业务接触,检察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自律师的违规行为通报给司法行政部门,以夯实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力。3、要发挥刑事法律监督功能,加大对律师违规行为的打力度。对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的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和妨碍作证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侦查,从而使律师严重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得到惩治,以发挥检察部门自身的法律监督力。
总之,我们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应对修改后律师法实施对公诉工作的挑战,以准确适用律师法;同时我们也呼吁建立双向证据开示制度,实现公诉部门与律师证据交流的对等,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以健全我国法制。
( 伍仔艳)
联系地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13036772792 0746-4212548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民防办


关于印发《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盘民防指[2005]1号


各县(区)民防指挥部、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切实发挥专家委员会决策咨询作用,市民防指挥部制定了《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件:

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指挥部决策水平,促进民防事业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民防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盘政发[2004]30号文件要求,市民防指挥部按照不同专业领域组建技术咨询性专家委员会,全称为盘锦市民防指挥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委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委会由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民防发展战略、研讨民防发展途径与趋势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民防工作进程,推进民防发展。

第六条 专委会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内)归口管理专委会工作:市民防办公室统一协调专委会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专委会的设置、发布、撤并,受理工作建议和意见,办理民防指挥部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成员证书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有关分指挥部推荐的组成人员,报指挥部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统一制作证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掌握和研究民防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二)参与研究制订民防事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参与重特大灾种灾情的紧急救援和相关的后期处理。

(四)承办市民防指挥部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专委会一般由30—40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专委会成员民主产生。

第十一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的设置由专委会决定并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十二条 专委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民防事业发展服务。

(三)获得过相应的项目奖和科技进步奖。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三条 专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市民防指挥部及其专委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市民防指挥部的相关资料;

(四)可自原退出专委会。

第十四条 专委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三)向专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议。

第十五条 专委会成员每届聘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未经专委会许可,专委会成员不得以专委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 专委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暂行规定的专委会成员,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专委会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专委会工作规则,约定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等,管理专委会工作。专委会工作规则应报市民防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