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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2:35:38  浏览:8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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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去年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将经我委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专业目录》、《对照表》和《规定》)一并印发给你
们,请照此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专业目录》修订情况
现行的本科专业目录,是1984年以来由我委分科类先后公布实施的。各科类的专业目录,经过几次调整和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专业口径,增强了适应性,对加强专业设置管理,提高办学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认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专业划分过细
,专业范围过窄,专业名称不尽科学、统一,门类之间专业重复设置,本科专业门类与学位授予门类不相一致等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提出了一些应用性专业设置问题,也需要统一研究。为了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及
早制定一个体系完整、统一规范、比较科学合理的本科专业目录,我委自1989年开始着手进行了新一轮专业目录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工作跨时四年多,在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依靠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科学论证工作。修订工作按照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性原则,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原则,拓宽专业、增强
适应性的原则,大体经过了分科类论证审订和总体优化的过程,最后形成了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专业目录》。
修订后的《专业目录》其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联衔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在前几次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专业口径和业务范围,调整归并了一批专业,充实扩大了专业内涵。同时根据社会对
专业人才的需要和某些门类、专业的办学现状,保留了部分专业范围较窄的专业,增设了少数应用性专业。经过修订,专业种数比修订前有了较大幅度减少。
《专业目录》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十大门类,下设二级类71个,504种专业,比修订前的专业数减少309种。其中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9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31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二级类4个
,19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3个,13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二级类4个,10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13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6个,55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2个,181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二级类7个,40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
二级类9个,37种专业。
《专业目录》中列出跨学科门类的专业56种,并注明了可授予学位的门类(未注明者均按所属门类授予学位);对需适当控制设点的42种专业,加注了※号。
为了有利于高校增强办学的灵活性,在保证专业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设置或调整专业方向。在《对照表》中列出了部分专业的参考专业方向。上述参考专业方向高校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也可不用或自定相关专业方向。这次修订工作,还组织了有关专家按新的要求
统一编写并审定了相应的专业简介。该简介即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关于《专业目录》和《规定》的实施意见
1.目录性质。这次印发的《专业目录》规定了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的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一项基本的
指导性文件。
2.自1994年度开始,专业设置审批一律按新的《专业目录》和《规定》执行。考虑到地方和部委按照《规定》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尚需一段准备时间,今年本科专业设置可在规定的权限内由有关部门直接审批报我委备案。
3.对普通高校现设本科专业我委拟在年内按《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4.今后高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学位授予、教育统计等工作凡涉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均应以新目录和按《规定》批准的专业为准。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新旧专业目录体系的转换工作,以尽快统一执行新的专业目录。
5.各有关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业目录》和《规定》,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
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满足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下同)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新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置,开始招生。对第五条所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限内达到正式设置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物理学类内部;工学门类的材料类内部等)调整专业,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九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下列类型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非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非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非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非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非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非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或送达日为准,下同)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9月30日前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专业简介、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备案的专业,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将及时提出指导性反馈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至迟于当年11月30日前统一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备案专业名单。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按本规定,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设置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简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条 对专业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所设函授、夜大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01 学科门类:哲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伦理学 010104※ 宗教学
01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10201 马克思主义基础 010202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10203 中国共产党党史 010204 中国革命史
010205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3 统计学 020104 财政学
020105 货币银行学 020106 国际经济
020107 农业经济 020108 工业经济
020109 贸易经济 020110 运输经济
020111 劳动经济 020112 国际金融
020113 国际贸易 020114 税务
020115 审计学 020116 保险
020117 投资经济 020118 工商行政管理
020119 土地管理
0202 工商管理类
020201 企业管理
020202 国际企业管理(注:可授经济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20203 会计学 020204 理财学
020205 市场营销 020206 经济信息管理
020207 人力资源管理
020208 房地产经营管理(注:可授经济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20209 旅游管理 020210 物流管理
020211 海关管理 020212 商品学
03 学科门类:法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 法学 030102 经济法
030103 国际法 030104 国际经济法
030105 劳动改造学
0302 社会学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201 社会学 030202 人口学
030203※ 社会工作
0303 政治学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01 政治学 030302 国际政治
030303 行政管理学 030304※ 外交学
0304 公安学类
030401 警察管理 030402 治安管理
030403 出入境管理
030404 武警指挥(注:可授法学或军事学学士学位)
030405 边防公安 030406 侦察
030407 安全防范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 教育学类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幼儿教育
040103 特殊教育 040104 教育管理
040105 教育技术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2 思想政治教育类
040201 思想政治教育(注:可授教育学或法学学士学位)
0403 体育学类
040301 体育教育 040302※ 运动训练
040303 体育管理(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4※ 体育生物科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5※ 体育保健康复(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6※ 武术 040307 警察体育
05 学科门类: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中国文学
050103 汉语言 050104 藏语言文学
050105 蒙古语言文学 050106 维吾尔语言文学
050107 朝鲜语言文学 050108 哈萨克语言文学
050109 语言学 050110 编辑学
050111※ 古典文献 050112※ 对外汉语
050113 汉语言文学教育 050114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教育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古印度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伽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罗马尼亚语
050231 葡萄牙语 050232 瑞典语
050233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50234 土耳其语
050235 希腊语 050236 匈牙利语
050237 意大利语 050238 英语教育
050239 俄语教育 050240 日语教育
0503 新闻学类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新闻
050303 国际新闻 050304 广告学
050305※ 播音 050306※ 体育新闻
0504 艺术类
050401 音乐学 050402 指挥
050403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404 演唱
050405 键盘乐器演奏 050406 管弦(打击)乐器演奏
050407 中国乐器演奏
050408※ 乐器修造艺术(注:可授文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50409 音乐音响导演 050410 中国画
050411 油画 050412 版画
050413 壁画 050414 雕塑
050415 美术学 050416 环境艺术设计
050417 工艺美术学 050418 染织艺术设计
050419 服装艺术设计 050420 陶瓷艺术设计
050421 装潢艺术设计 050422 装饰艺术设计
050423 导演 050424 表演
050425 戏剧文学 050426 舞台设计
050427 灯光设计 050428 演出音响设计
050429 服装和化妆设计 050430 戏曲文学
050431 戏曲作曲 050432 舞蹈史与舞蹈理论
050433 舞蹈编导 050434 舞蹈教育
050435 文艺编导 050436 电视编辑
050437 电影文学 050438 电影摄影
050439 动画 050440 电影电视美术设计
050441 录音艺术 050442 文化艺术事业管理
050443※ 广播电视文学
050444※ 影像工程(注:可授文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50445 音乐教育 050446 美术教育
06 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 历史学类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中国历史
060103 世界历史 060104 考古学
060105 博物馆学 060106※ 人类学
060107※ 民族学 060108 历史学教育
0602 图书信息档案学类(注:可授历史学、文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60201 图书馆学 060202 信息学
060203 档案学 060204※ 科技档案
060205※ 图书出版发行学
07 学科门类:理学
0701 数学类
070101 数学 070102 应用数学
070103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070104 统计与概率
070105※ 运筹学 070106※ 控制科学
070107※ 信息科学 070108 数学教育
0702 物理学类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原子核物理学及核技术 070204 物理学教育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 化学教育
0704 生物科学类
070401 生物学 070402 生物化学
070403 微生物学 070404※ 生物技术
070405 生物学教育
0705 天文学类
070501 天文学
0706 地质学类
070601 地质学 070602 构造地质学
070603 古生物学及地层学 070604 地球化学
0707 地理科学类
070701 地理学 070702※ 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
070703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070704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070705 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 070706 地理学教育
0708 地球物理学类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802 空间物理学
0709 大气科学类
070901 气象学 070902 气候学
070903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070904 农业气象
0710 海洋科学类
071001 海洋学 071002 海洋物理学
071003 海洋化学 071004 海洋生物学
0711 力学类
071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
0712 信息与电子科学类
071201 无线电物理学 071202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071203 微电子学 071204 应用光学
071205 声学
0713 材料科学类
071301 材料物理(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302 材料化学
0714 环境科学类
071401 环境学 071402 生态学
0715 心理学类
071501 心理学 071502 应用心理学
0716 科技信息与管理类
071601 管理科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602 科技信息
08 学科门类:工学
0801 地矿类
080101 地质矿产勘查 080102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勘查
080103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080104 应用地球化学
080105 应用地球物理 080106 采矿工程
080107 矿山通风安全 080108 勘察工程
080109 矿井建设 080110 石油工程
080111 选矿工程
0802 材料类

080201 钢铁冶金 080202 有色金属冶金
080203 冶金物理化学 080204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080205 金属压力加工 080206 无机非金属材料
080207 硅酸盐工程 080208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209 粉末冶金 080210 复合材料
080211 腐蚀与防护 080212※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3 机械类
080301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080302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080303 铸造 080304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080305 焊接工艺及设备 080306 机械设计及制造
080307 化工设备与机械 080308 船舶工程
080309 汽车与拖拉机 080310 机车车辆工程
080311 热力发动机 080312 流体传动及控制
080313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080314 真空技术及设备
080315 机械电子工程
080316 工业设计(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学位)
080317 设备工程与管理
0804 仪器仪表类
080401 精密仪器 080402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080403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080404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080405※ 几何量计量测试 080406※ 热工计量测试
080407※ 力学计量测试 080408※ 光学计量测试
080409※ 无线电计量测试
0805 热能核能类
080501 热能工程 080502 制冷与低温技术
080503 核技术 080504 核工程
0806 电工类
080601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0806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80603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080604 工业自动化
080605 电气技术
0807 电子与信息类
080701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080702 微电子技术
080703 电子工程 080704 应用电子技术
080705 信息工程 080706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0707 物理电子技术 080708 光电子技术
080709 计算机及应用(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10 计算机软件(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11 自动控制 080712 通信工程
080713 生物医学工程
080714 计算机科学教育(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8 土建类
080801 建筑学 080802 城市规划
080803 建筑工程 080804 城镇建设
080805 交通土建工程 080806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080807 城市燃气工程 080808 给水排水工程
080809※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0809 水利类
080901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080902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080903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080904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080905 海岸与海洋工程
0810 测绘类
081001 大地测量 081002 测量工程
081003 摄影测量与遥感 081004 地图学
0811 环境类
081101 环境工程 081102 环境监测
081103 环境规划与管理(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12 化工与制药类
081201 化学工程 081202 化工工艺
081203 高分子化工 081204 精细化工
081205 生物化工 081206 工业分析
081207 电化学工程 081208 工业催化
081209 化学制药 081210 生物制药
081211 微生物制药 081212 药物制剂
081213 中药制药
0813 轻工粮食食品类
081301 制糖工程 081302 皮革工程
081303 制浆造纸工程 081304 印刷技术
081305 粮食工程 081306 油脂工程
081307 食品科学与工程 081308 发酵工程
081309 包装工程 081310 烟草工程
0814 农业工程类
081401 农业机械化 081402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081403 农业电气化自动化 081404 农田水利工程
081405 土地规划与利用(注:可授工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81406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081407 农产品贮运与加工
081408 水产品贮藏与加工 081409 冷冻冷藏工程
0815 林业工程类
081501 森林工程 081502 林业与木工机械
081503 木材加工 081504 林产化工

081505 室内与家具设计
0816 纺织类
081601 纺织工程 081602 丝绸工程
081603 针织工程 081604 染整工程
081605 纺织材料及纺织品设计 081606 服装
0817 交通运输类
081701 交通运输 081702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1703 交通工程 081704 海洋船舶驾驶
081705 轮机管理 081706 飞机驾驶
081707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081708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0818 航空航天类
081801 航空飞行器设计 081802 空间飞行器设计
081803 飞行器强度与实验技术 081804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805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1806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081807 火箭导弹发射技术与设备 081808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0819 兵器类
081901 火炮与自动武器 081902 火箭武器
081903 弹药工程 081904 弹道工程
081905 鱼雷水雷工程 081906 火控与指挥系统工程
081907 火炸药 081908 引信技术
081909 爆炸技术及应用 081910 火工与烟火技术
081911 军用车辆工程
0820 公安技术类
082001 防火工程 082002 灭火技术
082003 火灾原因技术鉴定 082004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082005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082006 痕迹检验(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7 文件鉴定(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8 法化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9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1 工程力学类
082101 工程力学 082102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0822 管理工程类
082201 管理工程
082202 技术经济(注:可授工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82203 管理信息系统 082204 工业外贸
082205※ 系统工程 082206※ 安全工程
082207※ 工业工程
09 学科门类:农学
0901 植物生产类
090101 农学 090102 热带作物
090103 园艺 090104 果树
090105 蔬菜
090106 观赏园艺 090107 植物保护
090108 土壤与农业化学 090109 药用植物
090110 茶学 090111 草学
0902 森林资源类
090201 林学 090202 森林保护
090203 经济林
090204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注:可授农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90205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0903 环境保护类
090301 园林
090302 风景园林(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303 水土保持 090304 沙漠治理
090305 农业环境保护
0904 动物生产与兽医类
090401 畜牧兽医 090402 畜牧
090403 实验动物 090404 蚕学
090405 蜂学 090406 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
090407 兽医 090408 中兽医
090409 动物药学
0905 水产类
090501 淡水渔业 090502 海水养殖
090503 海洋渔业(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6 管理类
090601 农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2 林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3 渔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4 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90605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090606 林业信息管理(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7 农业推广类
090701※ 农业推广
10 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 基础医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201 预防医学 100202 环境医学
100203 卫生检验(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204 营养与食品卫生
100205※ 妇幼卫生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301 临床医学 100302 儿科医学
100303 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 100304 放射医学
100305※ 医学影像学
100306※ 医学检验(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307 医学营养学 100308※ 麻醉学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401 口腔医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 中医学 100502 中医五官科学
100503 中医骨伤科学 100504※ 中医外科学
100505※ 中医养生康复学 100506 针灸学
100507 推拿学 100508※ 中医文献学
100509 蒙医学 100510 藏医学
1006 法医学类
100601 法医学
1007 护理学类
100701 护理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 药学类(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01 药学 100802 药物化学
100803 药物分析 100804 药理学
100805※ 临床药学 100806 中药学
100807 中药检定 100808 中药药理学
100809 中药资源
1009 管理类
100901 卫生事业管理



199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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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专题★: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合理措施(上)
第一部分 保密协议

律师忠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勿临渴掘井,宜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戚谦

■戚谦律师•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一:
商业秘密立法、构成要件、侵权认定及法律责任
戚谦 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13837159892

英国Ibas调查公司近日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披露,有三分之二的英国白领在离职的最后一天会将公司内的一些重要文件偷偷带走,包括电子邮件地址、公司的销售计划、公司推介计划和客户数据资料等。
企业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应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或协议,而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可以选择脱密措施或竞业限制。《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
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通常译为trade secrets或者business secrets,包括技术上的或经营上的秘密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首次将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国际化,其第七节规定“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即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三个,即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以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五款的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一、商业秘密的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有关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当中大部分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案件的处理依赖更多的还是一些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
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
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3、《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10月1日)
4、《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4月2日)
5、《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 日起实施,1998年12月3日修改。)
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
7、《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
8、《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6月12日)
9、《刑法》(1997年10月1日)
10、《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999 年7月7日)
11、《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12、《关于延长和修改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协议》(中美,1991年4月12日签 订)
13、《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美,1992年1月17日签订)
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年11月10日签订)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1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即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
1、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提示:上述第(六)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也是认定有关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应清楚,所谓的“非公知性”并非要求绝对的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而只是从其他途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存在一定困难即可。而对于那些已为社会公知公用的普通技术和经营方法,则不在商业秘密之例。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如果一项技术无任何与众不同之处,不会让使用者拥任何竞争优势,它便没有竞争价值。 商业秘密须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是确定的、完整的、具体的、可应用的方案,而不应仅是原理性的或抽象的。如果产品的设计仅停留在构思、草图阶段,而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可实施的设计方案,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的。

关于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教育部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等


关于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的通知

人口宣教〔20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教育厅(局)、扶贫开发协会、科学技术协会、计划生育协会:

为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促使其具备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良好心理素质、行为习惯和健康人格,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拟在全国逐步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并将其纳入提高人口素质、青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家庭文化建设和生育关怀的重要内容。

一、充分认识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是旨在帮助青少年儿童解除成长中的困惑,培养良好品德情操、心理素质、行为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一项社会性文化育人工程。重点包括青少年儿童心理疏导、性健康教育、行为养成、人格塑造和家庭文化建设。实施这项工程,对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建设青少年的精神家园,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帮助青少年学生缓解学习和精神压力,从容应对自身生理和心理变化,适应激烈社会竞争,更快乐、更有效率地学习,更健康地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家庭文明和社会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的重大意义,把它作为一项利国兴邦、造福家庭、惠及后代的基础性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稳步实施

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主要依托社区文化阵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网络、“青苹果之家”和广大家庭,重点在大、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中实施。

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课外为主、公益运行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制定规划、政策和运行规则,规范教育内容,建立统一协调的专家咨询服务网络。鼓励支持社区、学校、企业和家庭广泛参与,校园、社区、家庭互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青苹果之家”教育咨询服务机构,在社区文化中心或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立咨询服务网点。依托人口宣传服务网络、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网络和青少年活动阵地,借助“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家庭互助互学和亲子读书活动”、“青少年假期社会实践”、“主题故事报告会”、“专家名师进校园”及全国咨询服务网,将心理疏导、行为养成、性健康、人格塑造等内容渗透到亿万家庭。

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首先在条件具备的部分省市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其目标是:从2010年到2014年,在部分省市及城市社区建立规范的“青苹果之家”咨询服务网络;在各级广播电视台开设讲座或专题节目;制作出版发行科普读物和音像产品;建立为青少年儿童乐于接受的教育方法和模式。在此基础上再用5年时间,借助新媒体和远程教育平台,把教育传播内容普及到农村社区,建立专业化的咨询服务队伍和评估体系。通过实施此项工程,促进广大青少年儿童增强爱国情感,确立远大志向,具备优秀品格,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了解性健康知识,从容面对青春期的生理心理问题;大幅度降低心理疾病发生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减少因不科学的性意识和性行为带来的身心伤害,提高综合素质。

三、加强组织协调,力求实效

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牵头,成立由教育部、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参与的协调小组,负责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的组织协调。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规划、政策和措施,协调各方资源,确保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规范、有序、有效实施。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把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升人口素质,增强家庭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抓手,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青少年儿童心理疏导、行为养成、性健康教育、人格塑造和家庭人口文化建设,由此带动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以独生子女、留守儿童和家长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和咨询服务。把实施此项工程与出生缺陷干预、对育龄人群的优质服务、生育关怀、婴幼儿早期教育、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完善生命全周期服务模式。利用人口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依托各级宣传服务机构、人口学校、“青苹果之家”和协会志愿者队伍为青少年儿童提供教育与咨询服务,在全社会倡导优生优育和健康人格。

教育、扶贫开发协会、科协、计生协等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教育部门要将心理疏导、性健康、行为养成和人格塑造纳入大、中小学德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心理咨询室建设和师资培养,指导推动校园课外活动。扶贫开发协会和计生协要动员广大妇女特别是母亲积极参与,不断深化家庭教育,维护青少年儿童在心理、性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科协要充分发挥科学家和科普工作者的作用,建立统一的专家咨询库,利用科学技术普及阵地和网络开展对青少年儿童的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报刊和门户网站等媒体,加强青少年儿童思想道德和健康人格教育,加强正面引导,扩大公益宣传,开设专题或栏目普及心理、性健康和健康人格的知识,推出适合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科普影视作品。

要保障经费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政府倡导的项目。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教育咨询服务,推动公益性文化育人项目的开展。

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的运行指导与监督评估,建立科学的检查评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和服务。

联 系 人: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 马琳

联系电话:010-64413274 13801096767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教育部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