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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31:21  浏览:9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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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  财建〔2001〕8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管理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依据“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确保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一)中西部地区具有典型生态特征和重要科研价值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基础条件好、管理机制顺,具有示范意义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管护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可申请自然保护区专项补助资金:
  (一)已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以前年度安排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组织有序并已完成,实施过程中未出现过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各自的特点,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野外自然综合考察、保护区发展与建设规划编制费用;
  (二)与保护区的性质、规模及人员能力相适应的,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三)能够有效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持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的管护设施建设及科研试验费用;
  (四)自然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费用;
  (五)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自然保护区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申报。申请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必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经费报告书。
  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理由及详细预算(附具体测算方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环境保护局(厅)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九条 财政部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专家根据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各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状况以及年度自然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的实际情况,对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认真审核,必要时经实地查验后,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预算。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自然保护区专项经费补助预算后,应按财政部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拨付各地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预算;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未能完成的,应向财政部报告说明。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环境保护局(厅)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及时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停止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安排,并予通报;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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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11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0时至25日24时。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经台湾居民报名通道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居住在大陆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有关事项,报名人员可以查阅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

(三)居住在台湾岛内或国外的台湾居民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在广东省深圳市或福建省厦门市报名参考。报名人员可以在台北市提交报名材料,由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转递报名材料至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也可以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到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进行确认。受委托的岛内社团法人机构及转递报名材料事宜另行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20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四楼大厅。

福建省厦门市现场确认时间:7月5日—20日;地址:厦门市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服务大厅。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

报名受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他有关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台湾居民,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一)在大陆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二)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大陆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陆下列网站查询: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报名处:(86)-0755-83053807 83053883

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报名处:(86)-0592-5289017 5289082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852)-36288787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送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1999〕359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稀有稀土金属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的有色金属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集团公司成
员单位包括: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的35个稀有稀土金属工业企业、1个商贸公司、3个相关勘察设计单位、9个科研单位(名单详见附件)。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实。
三、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团公司组建后
与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脱钩,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员,按《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
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集团公司对相关有色金属、矿产品等产成品统一的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自主经营相关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产成品进出口业务。
六、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以前,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集团公司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进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
各项政策和国家对重点企业的有关政策(集团公司及有关企业目前暂不统一缴纳所得税)。集团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章程,并在1999年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矿产品、电力、运输及进出口配额、债券发行指标、外债额度、工资总额、劳动用工等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实行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国家在对集团公司未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前的一定时期内,给予所得税定额返还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集团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色金属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九、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相关产品和品种特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生产,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集团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
加速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制体制。
组建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理体制的重大举措。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集团公司组建和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和试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一、工业企业(35个)
1.株洲硬质合金厂
2.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3.长沙特种硬质合金工业公司
4.荡坪钨矿
5.浒坑钨矿
6.大吉山钨矿
7.盘古山钨矿
8.铁山垅钨矿
9.下垄钨矿
10.漂塘钨矿
11.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矿
12.瑶岭钨矿
13.瑶岗仙钨矿
14.锡山钨锡矿
15.金堆城钼业公司
16.云南锡业公司
17.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
19.锡矿山矿务局
20.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所)
21.九江有色金属冶炼厂
22.从化钽铌冶炼厂
23.宜春钽铌矿
24.增城派潭钽铌矿
25.龙门永汉钽铌矿
26.甘肃稀土公司
27.宝鸡有色金属加工厂
28.遵义钛厂
29.中国四佳半导体材料公司
30.广东水东有色金属矿业公司
31.陕西华山有色冶金机械厂
32.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
33.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
34.桃江稀土金属冶炼厂
35.吉林冶炼厂
二、商贸企业(1个)
海南金海股份有限公司
三、科研单位(9个)
1.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
2.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
3.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
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技术经济研究院
5.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6.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才研究与开发交流中心
7.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8.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所
9.峨嵋半导体材料研究所
四、勘察设计单位(3个)
1.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
3.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19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