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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56:03  浏览:8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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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58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1〕1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1年中期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1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2001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1年8月31日前公布中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自2001年8月3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中期报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三、如果预计2001年中期将出现亏损或者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7月31日前及时刊登亏公告或业绩预警公告。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半年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刊登预亏公告。
四、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中期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8家公司公布中期报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需要进行中期审计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六、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中期报告摘要英文版,其中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中期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两份刊登中期报告摘要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将中期报告送达主要境外股东。
七、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2001年中期报告正文;
2.2001年中期报告摘要;
3.由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原件(非简化)或审计报告原件;
4.有关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5.载有2001年中期报告PDF文件、财务数据的软盘;
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填报系统”生成报送盘,其中中期报告正文应有PDF格式的文件,该PDF格式的文件可以由报盘软件直接生成,也可以采用Acrobat等软件自行加工制作。
6.2001年中期报告信息公告(格式见附件);
7.董事会关于2001年中期报告的刊登时间、报刊名称及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8.董事会关于保证上报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的承诺函;
9.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提交上述文件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公布PDF格式的中期报告正文。
公司应当于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文件报送本所。如于交易日公布中期报告,当日上午公司股票停牌半天。
八、上市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中期报告正文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上披露,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九、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十、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中期报告内容。
如果在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中期业绩数据提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中期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一、本所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中存在有错误、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等情况,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刊登补充公告。
十二、本次中期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
“(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股票代码____)
公布2001年中期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01年__月__日公布2001年
中期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简称,如有B股亦注明)“____”将于
2001年__月__日上午9点30分起停牌半天,2001年__月__日下午1
点整起恢复交易。
一、主要财务指标:
2001年中期 2000年中期 2001年中期/2000年中期
净利润(万元) %
每股收益(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每股收益(元) %
2001.6.30 2000.12.31 期末/期初
每股净资产(元) %
如果公司在报告期末至中期报告披露日之间股份总数发生了变动,按变动后的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为__元。
二、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预案、增发预案及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配股预案:
3.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增发预案:
4.本次董事会会议决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01年__月__日__时
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盖章)


20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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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8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南宁市外事侨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凡承认一个中国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为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促进本市对外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提供战略资讯,或者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促进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作用的;

  (七)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授予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市外事侨务部门推荐;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也可以直接向市外事侨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市外事侨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台湾同胞的,应当征求市台湾事务部门的意见。

  (三)公示。候选人名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外事侨务部门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公示有异议的,市外事侨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提出议案。市人民政府审定候选人名单后,应当提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颁发证书。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南宁市荣誉市民享受以下礼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停留期间,享受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工作、生活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 南宁市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五)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外事侨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与南宁市荣誉市民保持联系,邀请其参加座谈会、专题考察等相关活动,及时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并为其在本市的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8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1日公布的《南宁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199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同时废止。





浅谈约定劳动争议地域管辖条款的效力
作者:福建省福州市张涛 QQ在线咨询:175970250
一般而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那么这两个“有管辖权”应当如何理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两条程序性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都具有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和劳动争议诉讼属地管辖权;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两者冲突时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那么现在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般而言,无论是仲裁活动(包括劳动仲裁、商事仲裁、海事仲裁等)还是审判活动均应以主持活动的机关为主导,这是众所周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程序法,成为仲裁活动的指导和规范依据,应为主持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机关所遵守。根据这一点,凡是符合“劳动合同履行地”条件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对于属地的劳动争议进行管辖。
国家之所以将“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属地管辖的原则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两便:
1、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为主的社会环境下,主要是为了方便劳动者);
2、便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比如工伤鉴定的管辖权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施行,要求不在同一省份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前往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是极其不方便的)。
至于有的人会提出:“约定地域管辖”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笔者对此不以为然:虽然一般情况下的民事权利实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主义,但是“约定管辖”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与一般的民事活动是不同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仅涉及到私权领域,而“约定管辖”表面上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实际上是用约定的方式限制、排除了依法具有裁判权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争议事项的管辖权,其约定内容已经不限于私权领域,而是触及了公权范畴的逆鳞。
对于这种“触逆鳞”的行为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公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允许任何民事主体以任何方式加以亵渎。据此,应当认为当事人劳动争议的约定管辖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谈到这里,有人就要问了:为什么普通民事诉讼的合同争议可以约定管辖呢?
笔者的答复是:请参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笔者认为,在法律明确允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有权依法限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的管辖权;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赋予劳动争议当事人限制有权受理的法院管辖权的权利。很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应限制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原则。
另外,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救济请求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限制;而且在当今环境下,大多数都使用格式化劳动合同文本,而这些格式化劳动合同文本的大多数条款是没有经过与劳动者事先协商的。在处于事实上弱势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得不违心选择承认、接受不平等条款以获得工作。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要根据格式化的条款约定而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这是对劳动者维权成本的无形增加,有悖于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的立法宗旨。
综上,劳动争议双方的约定管辖条款属于“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应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