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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35:44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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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通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以下简称金吴管线)的安全运行和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金吴管线,是指南起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纬六路界区,北至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界区,途经金山区、奉贤县、闵行区的地下乙烯输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见附图)。
金吴管线的附属设施,包括沿管线设置的里程标志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绝缘法兰、阀室、放空火炬、阴极保护装置以及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时的各种套管、涵洞等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金吴管线安全运行和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金吴管线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并对危害管线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处罚。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农业、水利、交通、港监等管理部门以及金吴管线沿线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日常保护单位)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金吴管线的安全运行和日常保护,定期对金吴管线进行巡查和维修保养,并协同、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金吴管线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保护范围)
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
(一)一般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区域;穿越公路、铁路的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1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穿越黄浦江底的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120米范围内的水域;穿越其他河流底的区段,为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水域。
(三)阀室、放空火炬、阴极保护装置为周边10米范围内的区域;其他附属设施为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七条 (控制范围)
金吴管线的控制范围,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中防火间距的控制标准执行。
第八条 (禁止行为)
在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围筑畜圈;
(二)移动、拆除、敲击或者攀附里程标志桩等附属设施;
(三)利用阀室等附属设施搭架拉线、拴牲畜或者攀附农作物;
(四)打桩、凿井或者开挖沟渠、坑塘;
(五)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深根植物;
(六)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
(七)堆放砂石、砖瓦、木材、金属材料或者易燃易爆等物品;
(八)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停放大型客运、货运机动车,或者放置施工机械;
(九)船舶抛锚、拖锚;
(十)其他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覆盖、铲除、涂刻或者损坏金吴管线永久性的识别标志。
第九条 (限制行为)
在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内,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需实施与金吴管线平行或者交叉的筑路、排管等市政公用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二)需进行开挖、修建、疏浚河道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氯碱公司的意见,并经市经委审核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
在金吴管线的控制范围内,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氯碱公司的意见。经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单位开始施工前,书面通知氯碱公司派员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条 (举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金吴管线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经委或者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
对维护金吴管线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市经委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所列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性活动,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性活动,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互相协调,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按公安消防管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实施细则)
市经委可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经委会同公安部门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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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汤汪工业品市场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汤汪工业品市场发展的意见

扬府发〔2007〕44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古运河沿线市场搬迁步伐,扶持汤汪工业品市场发展,促进广陵区商贸物流中心产业集聚,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
一、产权单位商业用房租金补贴:对迁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的原工业品市场产权单位,市政府在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其商业用房租金收益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经审计部门审计的2006年实际商业用房租金收益总额为基数,分3年给予扶持,其中第一年补贴4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对迁入新市场后商户承租总面积小于原承租总面积的市场产权单位,按比例扣减补贴。
二、工商管理费用减免:对进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第一年减免工商个体户管理费的50%,第二年减免20%。在原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持下岗再就业证明且未到期的,迁入新市场后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1、国税方面:对进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其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纳税人申请、经国税部门审核后,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可不征税。对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的商户,因经营不善当月连续停(歇)业满15日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减半征收当月应纳税款;当月连续停(歇)业满30日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当月应纳税款。对迁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原工业品市场商户,国税部门在新市场内现场免费核发税务登记证件。2、地税方面:原工业品市场商户自2007年迁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时起,2年内免征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水、电、气价格优惠: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意见,对进入汤汪工业品市场经营的商户,其用水、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动力用电价格按照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并轨。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进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复函

国家科委 国家体改委


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进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复函
1992年3月14日,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1〕2号文收悉。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方案。
希望你们在重点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做好分配制度、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工作,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推进步骤,积极组织实施,以推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进一步发展,为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启示。
请你们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争取“八五”期间在开发区内基本建立起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