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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28:13  浏览:9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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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3月10日,海关总署


经贸部于1992年12月31日对外发布了中国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经我署研究并商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海关监管方面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关对所有输往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实行监管,凭经贸部门签发的有效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
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的纺织品配额,系指双边协议项下的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的限额。
设限国家,系指与中国签定双边纺织品协议的美国、欧洲共同体、加拿大、芬兰、挪威和奥地利。
二、我国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纺织品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配额由经贸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授权签证部门(名单附后)按经贸部分配的配额签发。
三、有配额的出口企业在每批货物出运前凭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国内生产加工证明以及信用证或本票向签证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出口许可证正本交进口商凭以清关提货或向其政府主管当局申请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副本一联(海关查验放行联)交海关查验放行。
四、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发证机关和持证企业均不得修改证面内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不得展期使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而出口纺织品的企业,海关应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对设限国家协议项下纺织品品类纺织品配额品类表
第一组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00 零售用缝纫线及纱
美国 218 色织布
美国 219 帆布类
美国 226 计司布,细布等
美国 237 游戏装,日光服等
美国 239 婴儿装
美国 300/301 棉质普/精梳线
美国 313 棉质平纹布
美国 314 棉质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315 棉质印花用布
美国 317/326 棉质斜纹布/贡缎
美国 326 其中贡缎
美国 331 棉质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333 棉质男及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334 棉质其他男、男童外衣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335 棉质女、女童外衣
美国 336 棉质连身裙
美国 338/9 棉质男、男童、女、女童针织衬衫
美国 338/9-S 其中棉质男、男童、女、女童带领针织衬衫
美国 340 棉质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0-Z 其中色织绵质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1 棉质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1-Y 其中色织棉质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342 棉质短裙
美国 345 棉质针织套衫
美国 347/8 棉质男女及男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350 棉质晨衣等
美国 351 棉质夜衣和睡衣
美国 352 棉质内衣
美国 359C 棉质工装裤及背带裤
美国 359V 棉质背心
美国 360 棉质枕套和靠垫
美国 360P 其中棉质枕套
美国 361 棉质床单
美国 363 棉质毛圈及其他起绒毛巾
美国 369D 棉质茶巾
美国 369H 棉质女包
美国 369L 棉质包袋
美国 410 毛纺毛呢
美国 410A 其中粗纺毛呢
美国 410B 其中精纺毛呢
美国 433 毛质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434 毛质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435 毛质女、女童外衣
美国 436 毛质连衣裙
美国 438 毛质男、女针织衬衫
美国 440 毛质男、女衬衫,非针织
美国 440M 其中男衬衫,非针织
美国 442 毛质短裙
美国 443 毛质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444 毛质女、女童西装套
美国 445/6 毛质男、女,男童、女童毛衫
美国 447 毛质男、男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448 毛质女、女童长裤、便裤、外短礼
美国 607 短纤维纱
美国 611 人棉布
美国 613 人造纤维平纹布
美国 614 人造纤维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615 人造纤维印花用布
美国 617 人造纤维斜纹布及贡缎
美国 631 人造纤维手套及露指手套
美国 633 人造纤维、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634 人造纤维其他男、男童外衣
美国 635 人造纤维女、女童外衣
美国 636 人造纤维连衣裙
美国 638/9 人造纤维男、女,男童和女童针织衬衫
美国 640 人造纤维男、男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641 人造纤维女、女童衬衫,非针织
美国 642 人造纤维短裙
美国 645/6 人造纤维男、女,男童和女童毛衫
美国 647 人造纤维男、男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48 人造纤维女、女童长裤、便裤、外短裤
美国 649 人造纤维胸围及胸托类服装
美国 650 人造纤维晨衣等
美国 651 人造纤维夜衣及睡衣
美国 651B 其中人造纤维婴儿连脚睡衣
美国 652 人造纤维内衣
美国 659C 人造纤维工装裤及背带裤
美国 659H 人造纤维帽子
美国 659S 人造纤维游泳装
美国 669P 塑料编织袋
美国 670L 人造纤维箱、包、袋
美国 831 麻棉混纺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833 麻棉混纺男、男童西装式外衣
美国 835 麻棉混纺女、女童外衣及夹克衫
美国 840 麻棉混纺梭织衬衫
美国 842 麻棉混纺短裙
美国 845 麻棉混纺毛衫
美国 846 丝混纺毛衫
美国 847 麻棉混纺长裤、便裤、短裤
第二组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330 棉质手帕
美国 332 棉质袜类
美国 349 棉质胸围及胸托类服装
美国 353 棉质男、男童羽绒外衣
美国 354 棉质女、女童羽绒外衣
美国 359-0 棉质工装裤、背带裤、背心外的其他类服装
美国 431 毛质手套和露指手套
美国 432 毛质袜类
美国 459 其他毛质服装
美国 630 人造纤维手帕
美国 632 人造纤维袜类
美国 643 人造纤维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644 人造纤维女、女童西装套
美国 653 人造纤维男、男童羽绒外衣
美国 654 人造纤维女、女童羽绒外衣
美国 659-0 除帽子、游泳装以外的人造纤维其他服装
第三组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201 其他纱
美国 400 毛纱
美国 600 长纤维弹力线
美国 603 人造短织纱
美国 604 合成短织纱
美国 606 长纤维非弹力纱
美国 220 特别织法布
美国 222 针织布
美国 223 非梭织布
美国 224 起绒和栽绒布
美国 225 斜纹劳动布
美国 227 牛津布
美国 229 特殊用途布
美国 414 其他毛织物
美国 618 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19 聚合非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20 其他非纤维素长纤维织物
美国 621 印刷用布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622 玻璃纤维长丝织物
美国 624 重量计含15%但少于36%毛的梭织人纤织物、短纤
维/长纤维混纺织物
美国 625 夫绸及阔幅布
美国 625 印花用布
美国 627 平纹布
美国 628 斜纹布及贡缎
美国 629 其他人造织物
美国 362 棉质床罩及被套
美国 369-0 其他棉制品(不含369D、369H、369L)
美国 464 毛毯
美国 465 地毯类
美国 469 其他毛制品
美国 665 地毯类
美国 666 其他家具布
美国 669-0 其他人造制品(不含669P)
美国 670-0 包袋(不含670L)
第四组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美国 832 麻、棉混纺袜类
美国 834 麻、棉混纺其他男、男童外衣及夹克衫
美国 836 麻、棉混纺连衣裙
美国 838 麻、棉混纺针织衬衫及背心
美国 843 麻、棉混纺男、男童西装套
美国 844 麻、棉混纺女及女童西装套
美国 850 麻、棉混纺浴衣及晨衣
美国 851 麻、棉混纺夜衣及睡衣
美国 852 麻、棉混纺内衣
美国 858 麻、棉混纺领饰
美国 859 麻、棉混纺其他服装
加拿大 1 外衣、夹克和雨衣
加拿大 1a 其中夹克衫
加拿大 1b 其中外衣
加拿大 2 冬季外装
加拿大 2a 大格绒衬衫(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3a 套装、西装式夹克和上衣(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3/4a 西装、西装式夹克和上衣(男、男童、女、女童、儿童)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加拿大 4b 连衣裙和短裙
加拿大 5 长裤、工作服和短裤
加拿大 5a 其中长裤(男、男童、女、女童)
加拿大 5b 其中毛料毛裤(男、男童)
加拿大 6 缝制领梭织衬衫(男、男童、儿童)
加拿大 7/8a 针织衬衫、女衬衫、文化衫、卫生衫(男、男童、
女、女童、儿童)
加拿大 7/8b 其中梭织衬衫/女衬衫(女、女童)和其他衬衫
(男、男童)
加拿大 8c 运动套装
加拿大 9 内衣
加拿大 10 睡衣和浴衣
加拿大 11 毛衣
加拿大 11a 其中毛衣(男、男童)
加拿大 12 游泳装
加拿大 13 紧身内衣
加拿大 14 婴儿服装
加拿大 31a 精梳毛织物
加拿大 32a 棉布(经处理的)
加拿大 36 涤棉布
加拿大 36a 涤棉布(经处理的)
加拿大 41a 床单
加拿大 41b 枕套
加拿大 42a 梭织棉起毛盥洗及厨房用巾
加拿大 43 袜子
加拿大 44 工作手套和手套衬裹
加拿大 45a 没有胶涂层的手提包
配额类别表
欧共体 1 棉纱、线
欧共体 2 梭织棉布
欧共体 2A 棉花色布
欧共体 2B 棉坯布
欧共体 2C 棉漂白布
欧共体 2N 窄幅梭织棉布
欧共体 2G 医用纱布
欧共体 3 化纤梭织布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欧共体 3A 化纤梭织花色布
欧共体 3B 化纤梭织坯布
欧共体 3C 化纤梭织漂白布
欧共体 4 针织T恤衫、文化衫
欧共体 5 羊毛衫
欧共体 5A 羊绒衫
欧共体 6 梭织裤子
欧共体 6S 梭织短裤
欧共体 7 梭织、针织女衬衫
欧共体 8 梭织男衬衫
欧共体 9 毛巾
欧共体 10 针织手套
欧共体 12 袜子
欧共体 13 针织内裤
欧共体 15 梭织女风衣
欧共体 16 梭织套装
欧共体 18 梭织睡衣
欧共体 19 梭织手帕
欧共体 20/39 梭织床单、台布
欧共体 21 羽绒服、夹克衫
欧共体 22 化纤纱
欧共体 23 化纤布
欧共体 24 针织睡衣
欧共体 26 女外衣
欧共体 31 胸罩
欧共体 32 梭织起绒布
欧共体 33 塑料编织袋
欧共体 37 梭织人造棉布
欧共体 37A 花色人棉布
配额品类表
芬兰 1 针织袜
芬兰 2 针织内裤
芬兰 3 文化衫、T恤衫
芬兰 5 裤子
芬兰 5 女衬衫
芬兰 7 男衬衫
国别 类别 商 品 名 称
芬兰 8 夹克衫、防寒服
挪威 1 夹克衫、防寒服
挪威 2 裤子
挪威 7 床单
挪威 70 渔网
奥地利 1 男衬衫
奥地利 2A 针织内衣
奥地利 2B 文化衫、T恤衫
奥地利 3 夹克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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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体制下完善外债(汇)贷款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新体制下完善外债(汇)贷款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成都、重庆、西安、珠海、汕头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在京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简称《结售汇规定》)及《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帐户办法》),现将外债、外汇(转)贷款外汇帐户、售汇及还本付息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售汇凭证及兑付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凭外汇局签发的“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详见附件一标准格式及印鉴)到售汇银行办理买汇及支付。售汇银行查验核准件第二、第三联格式、编号及
印鉴真实无误后,办理兑付。
外商投资企业凭以上核准件到外汇调剂市场买汇。
二、关于开立贷款现汇帐户及还本付息现汇帐户及收支管理
1.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以后签定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协议,债务人可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贷款专用帐户。开户行根据《帐户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上注明开户行、帐号、加
盖开户印章。开户行应根据帐户收支范围、监督帐户收支,按月向外汇管理局报送开户及帐户余额情况。
2.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债务人根据《帐户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凭外汇管理局开立的“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详见附件二)或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详见附件三)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帐户后,债务人须凭外汇(债)还本付息核准
件(详见附件一)到开户行办理外汇调入或支出手续。开户行查验以上凭证办理开户或帐户收支,行使监督职责。
3.自四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外汇管理局对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以前开立的外债专用帐户、还本付息帐户进行清理,重新确认。开户行应凭外汇管理局四月一日以后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办理有关手续。原则上,原帐户收支范围仅限于贷款协议项下的外汇收入与支出,经外汇管理局确认
后可以保留,并按新规定继续使用。原帐户外汇资金用于还本付息,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将外汇转入新开立的还本付息帐户;同时,原帐户关闭。请各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知客户。截止五月十五日,未经外汇管理局重新确认的“外债专用现汇帐户”或“还本付息帐户”停止使用。


三、外债、外汇(转)贷款继续实行债务登记制度。债务人应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债务登记和还本付息核准手续。《结售汇规定》第十四条(一)所列,系指为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
汇贷款本息的购汇行为,可持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但还本付息时,仍需按《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核准手续。这种核准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保证统计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
附件:
一、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格式及印鉴)
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格式及印鉴)
三、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
(格式及印鉴)



1994年4月6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满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需要,实现人才管理和服务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事代理对象的意愿和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社会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 计生、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六条 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人事代理的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第七条 人事代理对象包括人事代理单位和人事代理个人。

人事代理单位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按照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

人事代理个人包括: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口以及在洛阳工作户口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聘到外资企业、非公有制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因私出国、自费留学人员;其他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 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双方按照协议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 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一)向人事代理对象提供国家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二)协助人事代理单位进行人事策划、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员工队伍发展规划、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惩及工资分配方案等。

(三)为人事代理单位接转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保管人事档案;按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认定委托方人员身份;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工龄计算、核定、档案工资调整等服务。

(四)帮助人事代理单位招聘、引进所需人才,并协助办理拟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手续。

(五)收集、鉴别人事代理人员新增档案材料,建立业绩档案和技术档案,按照规定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六)根据人事代理单位的要求,协助其进行人事素质测评和人才培训。

(七)根据有关规定,承办人事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申报,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聘用管理。

(八)受人事代理对象的委托,办理其与聘用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鉴证。

(九)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出国(出境)政审呈报手续。

(十)根据人事代理对象的申请,协助其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事务。

(十一)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代理的其它人事业务。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办理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人事代理申请,并出具以下相关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个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等材料。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机构接到代理申请后,要认真审核有关证明材料,确定代理内容,并按规定程序与人事代理对象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新增人员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流动手续外,还应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增加手续;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单位变动时,需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有关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协议期满后,即终止委托代理关系。需继续委托或变更代理项目,应提前一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1999〕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