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5:06:44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含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与中方投资者开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指合资、合作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管理等具有查考使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是真实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各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京市档案局是全市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合资、合作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区、县档案局负责对其所辖区域内合资、合作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内部的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综合档案机构的,由企业自行决定。
合资、合作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等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列入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纳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申请立项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公共关系、技术管理、设备仪器、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物资供应、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安全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科技研究、
工程建、开业结业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应当有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保管、保密、利用、鉴定、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其他文件材料应当在形成年度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第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必须会同档案部门对合同中所列的技术文件材料,按其目录逐项进行验收、鉴证,及量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有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应当要求作价出资方提供与实物相符的文件材料。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对其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性进行认真鉴证,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企业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并做到齐全完整性,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过程;企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分类,按其内容、形成组成保管单位(卷、册、盒),编制案卷、卷内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库房和箱柜;档案库房应当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高温、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在合营期为企业所有,任何一方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双方因工作需要均可查阅。
按合同、协议有关规定属于合资、合作各方独自保密的技术,其技术文件材料由各方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终止,其档案应当移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
第十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在合营期间不得擅自销毁。凡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必须经过鉴定,造具清册,经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审核同意,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藏和损毁。违反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致使合资、合作企业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遭受损害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政府部门集中购买和更换正版软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政府部门集中购买和更换正版软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3-01-23
实施日期: 2003-01-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 国家计委、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版权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90号),做好政府部门集中购买和更换正版软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认识到,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科技兴市的需要,是保护软件开发者和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软件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是加快我国和我市软件产业发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需要,也是履行我国政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表明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维护和树立我国政府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自觉清理盗版软件,带头使用正版软件。
  二、集中购买和更换正版软件的范围和种类
  (一)我市首批集中购买和更换正版软件的范围为:市政府各委办局。
  (二)首批更换和购买正版软件的种类为:计算机办公软件,防病毒和翻译软件。今后逐步更换和购买正版软件的种类为:数据库,计算机操作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
  三、购买正版软件的申报和采购程序
  (一)各单位按照首批购买和更换正版软件的种类编制需求计划,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版权局负责对各单位购买正版软件的需求计划进行核实,编制我市采购正版软件计划,经市计委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二)政府部门购买正版软件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版权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更换和购买正版软件的品种和数量进行论证,并实施公开招标采购。
  四、购买正版软件的资金来源
  各单位购买正版软件所需资金应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作为正常的办公经费开支给予保证。为了鼓励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市财政对首批集中更换和购买正版软件的行政机关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作为软件正版化的启动资金。
  五、更换、购买正版软件工作的进度和检查验收的安排
  (一)2003年2月底之前,各单位将购买正版办公软件的需求计划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3月份,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版权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审核和招标采购工作。4月份,首批单位更换完毕。
  (二)2003年4月底前,由市版权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共同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我市政府部门更换正版软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5月份,对全市更换、购买正版软件工作和检查验收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津政办发〔2001〕90号文件的要求,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22日 财税[200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