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47:16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自去年全省执法检查以来,全省的执法工作有了一定的进步,对保障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不究的问题还相当普遍地存在,不少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为把我省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为改革和开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会议作如下决议:
一、建立执法工作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执法的自觉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应做到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
层层建立责任制,确定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分工抓法制工作。今后,凡是执法不力,发生严重违法事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涉及几个部门的法律、法规,要由主管部门牵头,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互相配合,搞好落实。政府各部门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矛盾
时,政府领导要及时协调。中直和省直在地方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模范地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自觉地接受执法检查。
二、深入开展群众举报工作,认真查处违法案件。当前,各地开展的群众举报工作,对于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证干部为政清廉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严肃认真地查处举报的问题,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方针,对于一切破坏经济秩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分子,坚决绳之以法。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犯法的,要严肃处理。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要抓住典型,敢于碰硬。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包庇、干扰查处工作的,
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新闻单位要选择一些处理违法乱纪的典型事例,公开报导。
三、加强执法监督机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对政府所属部门的执法监督作用。要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和行政执法机构。当前,要特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部门的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这支队伍政治坚定、执法观念强
、业务过硬、为政清廉、纪律严明。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坚决支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打击、诬陷执法人员的,要依法进行严肃的处理,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自觉检查执法情况,把执法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省政府各主管部门要从自己做起,认真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执法情况,自觉纠正违法问题。各地方和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执法情况,要经常检查,形成制度。要根据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不断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保证和促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要依法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听取有关方面的汇报,就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组织委员、代表视察,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督促解决,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
会精神,保障我省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积极的贡献。



1988年12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第1号政府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管理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广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广场派出所应当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员密集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广场便民警务站协同广场派出所做好广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确有必要在广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经核准可以在广场举办的活动,管理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公安部门。”

四、删去第十条。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除应急车辆、工程车辆、管理处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广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八、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删去第(十)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当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落实工作。

管理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广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 广场派出所应当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员密集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广场便民警务站协同广场派出所做好广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 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维护等工作;

(五)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 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 城关区人民政府、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有必要在广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经核准可以在广场举办的活动,管理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公安部门。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者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及人员、车辆分布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等;

(五)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5日前向管理处提出变更申请或者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管理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除应急车辆、工程车辆、管理处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第十二条 广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者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十)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广场内进行照相等定点经营活动,应当经管理处同意。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有影响广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十六条 在广场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七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管理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予以赔偿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6年2月2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河北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关于河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河北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