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
(2008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条例》,2008年5月28日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200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行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规范专项工作评议,促进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项工作评议,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评议。
第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评议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及应邀参加评议会议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评议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承办专项工作评议事项。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可以邀请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第二章 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一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接受人大监督及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工作评议分为前期准备、调查研究、会议评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年的工作计划安排专项工作评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实施评议前两个月将评议的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
第十条 专项工作评议会议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根据评议内容,组成调研组调研。
调研可采取分组调研、专题调研、综合调研等形式。
调研时,被评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常务委员会调研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和要求,写出专项工作报告,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会议前一个月将专项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项工作评议会议的程序:
(一)被评议单位作专项工作报告;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评议;
(三)形成常务委员会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召开专项工作评议会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必要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列席专项工作评议会议。
第十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评议意见送交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接到评议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重大、疑难的问题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检查被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力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加大整改力度。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评议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评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结束后,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整改落实好的单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可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被评议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被评议单位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也可以依法提出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询问、质询和撤职案:
(一)不按要求参加专项工作评议活动的;
(二)不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
(三)阻碍评议调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拉萨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工作评议可以参照本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与研究
1.双方派四人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
2.双方派二至三人舞蹈研究代表团互访,考察舞蹈领域可能存在的联系。
3.双方派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互访,在对方国家一擅长戏剧光学及放映系统应用的剧院进行学习或考察。
4.双方派二至四人代表团互访十天,考察民族及古典芭蕾方面的舞蹈教育。
5.中方派四至五人代表团访菲两周,考察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并观摩菲民间艺术节。
菲方派菲文化中心四人研究者代表团访华两周,考察传统艺术形式的研究方法并观摩中国云南省的民间艺术节。
6.双方派五人文物博物馆代表团互访。
7.双方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和非印刷品。
二、表演艺术
8.中方派二十五人表演艺术团访菲,展示中国传统服装、头饰和其它民族装饰品并表演民间音乐和舞蹈。
菲方派二十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八月在北京上演菲芭蕾舞剧《吉普赛女郎》。
9.中方派二人代表团访菲四至六周,为菲一剧团导演中国话剧《北京人》。
菲方派二人代表团访华四至六周,导演一出菲律宾话剧。
10.双方派二至三人通俗音乐代表团互访。
三、展览
1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六日在菲举办《西安市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菲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为期一个月的《菲律宾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12.中方派三至五人美术家代表团访菲,并携带一小型画展进行学术交流和观摩展出。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五名美术家及艺术教育工作者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五月访华,五人分别从事绘画、雕塑、艺术史、视觉艺术和工业设计方面的研究。
四、广播、电影、电视
13.双方同意鼓励、协助和支持互派广播、电视和传播媒介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互换电视节目和印刷品等资料、互购并发行对方的商业影片和两国合拍电影。
五、教育
14.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九月派六人教育代表团访菲两周。
菲方于一九九0年十月派七人代表团访华,考察高智能儿童学校的管理、妇女组织、非正式教育、中国传统音乐舞蹈和其它文化形式。
15.中方派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十月访菲一个月。
菲方派菲社会科学中心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九月访华一个月。
16.双方各派一名学者互访,以促进文化、人文、社会科学出版物的交流并使之规律化。
17.中方派六人大学校长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九月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理学院六人教师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18.双方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高校、科研机构、协会及其它组织之间在语言与教育、社会文化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政治/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具体课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9.双方每年互换三至五名奖学金名额,根据各自需要派遣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研究领域或专业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新闻、图书、出版
20.中方派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全国新闻俱乐部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21.双方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书展。
22.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互派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23.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24.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及教育机构之间互换图书、出版物和其它图书馆资料并派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
七、体育
25.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的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的协商,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研究人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将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2.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3.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生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它
1.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政府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游 琪 苏瓦雷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