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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58:09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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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3] 2号


  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正如近期媒体报道的,一些地区兽药市场秩序混乱和非法制售假劣兽药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给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立即行动,在总结现有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做好兽药生产经营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兽药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管,保障兽药质量安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责任,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现象,切实把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生产环节的监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GMP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兽药生产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诚信档案或诚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产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确保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

  三、进一步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管。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全面实施兽药GSP制度,规范兽药GSP经营企业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兽药GSP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渠道混乱、购销渠道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药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科学制定抽检计划,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将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深入实施“检打”联动,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国清缴。

  五、进一步强化兽药安全使用的指导。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兽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基层防疫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安全用药规定的宣传力度,努力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药,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3日


附件:
农办医[2013]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01/P02013011440137649013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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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外经贸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外经贸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州外经贸局、财政局制定的《伊犁州直外经贸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外贸 财政 贴息 办法 通知





伊犁州直外经贸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州外经贸局、财政局
(2005年4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州直外经贸发展,实现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提出的“外贸强州”的目标,加快州直外向型产业发展和地产品出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出口商品贴息资金。
(一)在州直属县市及口岸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州直属县市及口岸税务局进行了纳税登记、会计核算,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在外经贸业务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未被有关部门处罚。
第三条 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州财政局共同负责出口商品贴息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贴息对象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贴息对象范围是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外贸进出口企业、外贸进出口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的三资企业。
第五条 出口贴息商品范围是州直地产工业品、地产农牧业产品。
第六条 出口贴息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出口、加工贸易商品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商品出口、边民互市贸易出口。
第七条 出口口岸为:通过新疆境内口岸出口、新疆境外其它各省市口岸出口的商品。
第八条 出口结算方式为:L/G项下出口、承兑交单、付款交单、汇兑收汇出口、现钞收汇出口。
第九条 出口收汇币种为:可自由兑核外汇、人民币结算、外管局允许的邻国货币。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条 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由州财政解决。采取事后拨付的形式,对出口商品贴息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出口商品贴息的标准:州直生产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按出口额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4元;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州直地产商品,按出口额每美元贴息人民币0.03元。
第十二条 申请出口商品贴息应提交的材料
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企业纳税、出口退税情况调查表(原件两份);
(5)出口收汇外汇核销单复印件或出口收汇水单;
(6)加盖海关验放章的出口报关单;
(7)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外贸流通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出口商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企业纳税、出口退税情况调查表(原件两份);
(4)向本地生产企业采购商品的购货发票(复印件两份);
(5)加盖海关验放章的出口地产品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两份);
(6)出口收购发票、农牧产品出口收购货单;
(7)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水单;
(8)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截止日期为本年度12月20日,余额部分结转下年。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州财政局共同对贴息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负责向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外贸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期限报送材料、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企业,将予以取消申请贴息资金资格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7号



    现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标准《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JR/T 0084—2012),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2月26日


附件:《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1/P02013010759127265233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