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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4:16:54  浏览:99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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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的物业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有关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公安、物价、供电、邮政、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业主有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用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30%以上或入住已满一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但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配套设施情况进行划定。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其推选的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七人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二年。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开发建设单位牵头,在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建成立,并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核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监督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三)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业主、使用人进行约束和监督,督促其遵守业主公约,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还应征求其他业主的意见。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订业主公约,明确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事项。业主公约经已入住的过半数以上业主签订后生效。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培训并领取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则;
(二)依照本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管理和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三)有权制止或处理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五)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依法从事其它多种经营活动;
(七)有权拒绝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实施管理和服务;
(二)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其监督;
(三)协助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管理服务的项目和标准;
(二)管理服务的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服务费用;
(五)违约责任;
(六)解决纠纷的方式;
(七)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约定;
(八)其它约定事项。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包括门厅、楼梯间、楼道、外墙面、承重结构、屋顶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运行和管理,包括:电梯、水泵、二次供水设施、上下水管道、中央空调、共用照明设施、消防设备等;
(三)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自行车房(棚)、停车场(库)等;
(四)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和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除“四害’’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六)车辆停放与行驶秩序的管理;
(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开展料理家务、照顾病人、装修房屋、维修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搬运和订购物品等专项特约服务。
第十九条 水、电、气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代收代缴费用的,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劳务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服务的内容、质量、深度和社会承受能力,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
(二)高标准的住宅小区和高层楼宇的公共性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特约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一)、(二)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项目收费,经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可以预收,但预收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每半年公布一次管理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三十日内,应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及其它财物。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正确处理用水、用电、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必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物业管理公司应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并加强对装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在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和改变房屋的外观;
(二)不得拆改房屋的承重墙和梁、柱结构;
(三)不得占用房屋的屋顶、楼梯、通道等共用部位;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二)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
(四)毁损、占用绿地和绿化设施;在行道树上钉钉、刻划、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
(五)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六)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二十九条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或使用人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养护、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条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因损坏而影响毗连房屋正常使用,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及时修缮。拒不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建立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费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附属配套公共建筑和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更新、不得挪作他用,但按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用于支付房价款和租金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费用的来源:
(一)业主按产权份额定期缴纳一定费用;
(二)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0.4%和高层楼宇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工程造价的0.5%一次性提供的费用;
(三)其他有关的来源。
第三十三条 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费用应专户存贮,其费用的收支,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管网、道路等设施的养护维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出租房屋,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一日内,将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房屋转让时,业主原缴纳的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费用不再退还。

第五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物业在建设期间至向业主委员会正式移交前,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行实施前期管理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将管理情况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除由业主、使用人入住后按规定缴纳外,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与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期限不得低于二年。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可重新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但在同等条件下,原物业管理公司有优先受聘权。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预售或安置房屋前,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在房屋购销合同或安置协议中载明相应条款。
物业管理方案应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高层楼宇,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以下档案资料(复印件):
(一)规划总平面图;
(二)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房屋分配方案;
(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数量清册及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九条 根据物业规模,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一定的房屋按照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出租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办公用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条 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建有商业网点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占物业总建筑面积0.5%的商业网点房按工程造价转让给业主委员会,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将商业网点房和其它有经营收入的公用设施、设备、场地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其中商业网点房经营纯利润的40%纳入物业养护维修专项费用,其余经营收入用于弥补日常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入住前,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入住公约。入住公约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入住公约自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不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和使用人。
第四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应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仍不改正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物业管理活动,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
(二)不按资质管理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清退或移交手续的。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下的住宅小区、十层(不含本数)以下的楼宇及单位职工宿舍、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和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已实行物业管理的,适用本规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完善配套,创造条件,逐步按本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本规定发布前已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业主委员会,实行物业管理。



199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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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技〔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全面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根据《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我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附件: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高等学校“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1
二、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 4
(一)总体思路 4
(二)发展目标 5
(三)战略重点 6
三、全面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 7
(一)显著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7
(二)大力加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能力 8
(三)着力培育战略咨询研究能力 8
(四)继续强化国际科技合作能力 9
四、深入推进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9
(一)全面推进协同创新 9
(二)深化科技人才评价聘用机制改革 10
(三)不断完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 10
(四)推进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改革 11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和创新文化建设 11
(一)加强和优化科技人才队伍 11
(二)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融合 12
(三)积极培育创新文化 12
(四)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13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13
六、加快建设高校创新体系 14
(一)基础研究与共性技术研发体系建设 14
(二)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15
(三)服务行业产业与区域发展体系建设 15
(四)科技管理体系建设 16
七、高校创新计划 17
(一)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17
(二)部署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17
(三)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和建设 18
(四)实施重点科技项目 19
(五)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试点 19
八、保障措施 20
(一)增加并优化科技投入 20
(二)加快重大科研平台建设与资源共享 21
(三)引导高校科技工作特色发展 21
(四)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 21
(五)提升科技管理与服务水平 22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科技、人才规划纲要,全面提升高校创新能力,根据《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已由《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进行部署。
一、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以来,高校科技战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在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的基础上,顺利完成“十一五”确定的各项目标,实现了高校科技工作的快速发展,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十一五”期间,高校新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141个;建设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2项;全面参与了国家16个重大专项的研究任务,承担了50%以上的“973计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年均保持在80%以上;高校科技总经费由2006年的457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940亿元;五年来高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数量占总数的65%。
——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和汇聚能力显著提升。“十一五”期间,高校研发人员总量从2006年的26万人增长至2010年的32万人;新当选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中,高校分别占增选数的56%和41%;“千人计划”引进人数占全国总数的62%;获国家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数占全国总数的55%,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数占全国总数的65%;900位学者入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278个科研团队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
——产学研合作持续深化。“十一五”期间,高校先后取得了高档数控系统、轨道交通控制、电动汽车等重大技术突破;牵头组建了一批技术引领型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工业技术研究院、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行业共性技术平台;高校授权专利数累计达115489件,年均增长40%。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拓展。2010年高校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较2006年增长100%;派遣人员和接收人员人次较2006年分别增长71%和65%;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次、提交国际学术会议论文数量、做特邀报告人次、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次数,较2006年分别增长83%、53%、28%和24%;发表国际合作论文数占我国国际合作论文总数2/3以上。
“十二五”时期,高校科技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竞争形势看,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能源、资源、信息、材料、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生态环保、海洋与空天等一些重要科技领域显现发生革命性突破的先兆,全球开始迈入创新密集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时代。同时,各国围绕人才特别是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竞争愈加激烈,纷纷把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深度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核心战略选择,科技、人才、教育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从国内发展要求看,我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综合国力持续大幅提升,科技与教育投入快速增长。但是,能源、资源、环境等瓶颈制约日益严峻,迫切需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迫切需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是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的结合点,在国家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高校是创新人才培养汇聚的主要阵地,是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原始创新的源头,是解决国民经济重大科技问题、推动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生力军,是优秀文化传承创新的载体、世界不同文化沟通交流的桥梁,是国家重要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面对新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校科技发展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主要表现为:科技创新质量有待提高,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作用亟待加强;人才评价与选聘机制不适应人才成长的规律,创新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急功近利、学术浮躁的倾向比较严重,崇尚真理的创新文化氛围有待形成;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相对滞后,科技资源分散、低效现象仍较为普遍。
二、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战略重点
(一)总体思路。
“十二五”高校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科教结合为主线,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推进协同创新为战略选择,以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口,通过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发展;着力提升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着力提升关键共性技术的有效供给能力,着力提升支撑高质量创新人才培养的能力,着力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的能力,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高校科技工作要突出以下五个基本要求:
——坚持把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作为本质要求。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以高质量的高等教育支撑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高,形成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新机制。
——坚持把推进协同创新作为战略选择。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深度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坚持把加强原始创新作为主攻方向。坚定不移地把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作为高校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确立基础研究在高校科技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坚持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保障。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青年骨干人才队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着力构建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具有强大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坚持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作为强大动力。以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为着力点,破解长期困扰高校科技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以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和创新动力。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高校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科技综合实力、原始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科技国际竞争力和学术影响力显著增强,高校创新体系基本建成,为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若干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若干学科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一批协同创新平台成为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学术高地;把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鼓励自由探索结合起来,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的环境;一批重点建设高校成为知识创新的策源地、深化教育改革的试验田和扩大开放的桥头堡。
——关键共性技术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高。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开发一批重大技术装备;一批创新平台成为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和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强大支撑。
——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汇聚能力进一步增强。形成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稳定模式,培养一大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拔尖人才;造就和汇聚一批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的模式和机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科技人员评价机制和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取得实效,知识和技术转化、转移、扩散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
——创新基地建设迈上新台阶。重点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和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对相关产业有显著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高层次国际合作联合研发基地、高水平战略研究基地和不同形式协同创新平台。
(三)战略重点。
——以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依托高校优势学科,瞄准科学前沿和国家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力争在若干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显著提升高校科技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以科研评价机制改革为突破口,带动科技资源配置方式、科技人员评聘机制、知识和技术转移转化机制、科研与教学结合机制的系统改革,进一步释放高校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以协同创新平台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高校已有基础,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创新资源深度融合,探索建立不同类型、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以基础研究与共性技术研发体系、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体系、科技管理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构建高校创新体系。
三、全面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
(一)显著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进一步强化高校的基础研究主体地位和在知识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在基础科学、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制造与工程、综合交叉等重点研究领域和优先方向,超前部署若干重大科学问题研究,集中优势力量,突破一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方向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支持和引导科学家将自由探索自觉聚焦于国家战略,着力支持一批有潜力的中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显著增强我国在世界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力。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组织部署若干冲击世界一流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试点,培育一批世界一流学科。进一步完善学科布局,全面推动学科均衡发展。大力开展跨学科、面向未来的科学研究,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建立具有高度灵活性和适应性的交叉学科研究基地,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二)大力加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能力。
聚焦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国家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根据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完善高校技术集成创新和中试能力,大幅提升承担和完成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
服务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支持高校积极参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组织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装备,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为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大力发展民生科技,促进科技对改善民生的支撑作用。重点推进全民健康、安全应急、重大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环境污染治理、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的研究,推动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三)着力培育战略咨询研究能力。
发挥高校高层次人才密集的优势,有组织地开展政策咨询研究,积极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以高校现有的高水平研究机构为基础,培育一批面向国家和国际重大战略问题的国家级智库。培育、鼓励行业特色院校组建行业、产业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形成支撑行业、产业、企业发展的战略研究网络。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面向区域发展需要的特色政策咨询机构。
(四)继续强化国际科技合作能力。
以项目研究、人才派出和引进、基地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合作联合研发基地,探索建立国际合作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与评估机制。推动高校积极参与或牵头组织国际和区域性重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参与气候变化、能源、环境、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合作研究。支持优秀科学家到国际组织、高水平国际学术期刊任职。鼓励高校举办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学术会议。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国际学术期刊。以科技合作交流为纽带,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四、深入推进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一)全面推进协同创新。
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积极联合国内外创新力量,促进核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和优质资源的全面共享,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大幅提升高校科研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以体制机制改革引领协同创新,重点突破制约高校创新能力提升的内部机制障碍,打破高校与其他创新主体间的体制壁垒,打破封闭、分散、低效的格局。通过科研组织模式、人事管理制度、科研评价机制、人才培养机制、资源配置方式、国际合作方式以及创新文化建设等方面系统的改革创新,充分释放各类创新要素的活力,在构建新机制的基础上形成新的优势。
(二)深化科技人才评价聘用机制改革。
建立以创新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积极探索适合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科研评价体系和激励方式。改变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效果的单纯量化考核评价方式,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改变科研评价中的急功近利倾向。建立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探索国际同行评价。发挥科技奖励引导和激励作用。
探索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人员聘用机制。探索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之间科技人员的流动合作机制。支持高校依托重大课题、重点任务,自主设立科研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将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的绩效(如农技推广)纳入职称评聘的条件。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完善科技人员薪酬分配体系,推动高校关键科研岗位年薪制试点。
(三)不断完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机制。
深化对高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认识,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创新,大力推进最新知识和技术向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的及时转化,提高各类高校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服务教育教学的水平。鼓励高校立足以人才为载体的特色和优势,将最新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咨询建议,为政府、产业和社会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建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技术转移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体系,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支持高校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多种形式的技术转移平台。推动制定和完善引导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政策,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从源头上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推动以市场需求牵引技术创新活动。
(四)推进科技资源配置方式改革。
统筹高校科技资源配置、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立与相关部委统筹配置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的系统部署与衔接。强化以优势和特色学科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支持高校特色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的稳定性支持力度,逐步形成竞争性项目和稳定支持有机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完善政策措施,推进高校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机制。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价,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五、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和创新文化建设
(一)加强和优化科技人才队伍。
落实人才规划纲要,积极参与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培养和造就一批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建设一批科学家工作室。加快支持和培养一批青年创新拔尖人才和学术骨干,对35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独立开展的研究工作给予倾斜支持。积极引进和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着力扩大本国人才的国际影响力。重视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
(二)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融合。
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完善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体制机制,建立寓教于研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鼓励高校用科研需求牵引学科发展方向。支持高校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为依托带动人才培养。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推行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鼓励和支持高水平科研人员为本科生授课、承担人才培养任务。鼓励和支持教师将最新科研进展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创新课程与教材持续更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博士后工作机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
(三)积极培育创新文化。
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积极培育有利于创新人才建功立业的文化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倡导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提倡理性批判,尊重个性,营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开放包容的文化氛围。
(四)加强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
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构建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落实高校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专家机构和办事机构,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为本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对新入职教师进行科研诚信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形成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强化科研过程管理,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规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加大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力度。
(五)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动员高校科技力量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充分发挥高校在提升全民科学精神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院士科普行、博士科普行、大学生科普志愿者、科普活动周等活动。发挥高校科协和学生团体在科普中的推动作用。继续支持大学数字博物馆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科普中的作用。推动高校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技设施向公众开放。建立健全高校面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有效制度,把丰富的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
六、加快建设高校创新体系
(一)基础研究与共性技术研发体系建设。
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体系是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前沿,以源头创新为核心,由高水平大学、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组成的相互贯通、有效互动的有机整体。
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 组织部署若干冲击世界一流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试点,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大学,培育形成一批世界一流学科。
推动建设一批学科综合的高水平研究院和国家实验室,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培育和建设,形成一批知识创新骨干基地。提升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水平,优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布局。引导和鼓励高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建设一批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国际合作联合研究基地。
在若干战略性领域,建设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重大平台。继续支持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加强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各类技术创新基地条件改造和优势互补。鼓励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工程化平台。
加强科学家工作室培育和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继续实施教育部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形成一批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二)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是以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为特征,以学科、学科创新集群、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基地等为载体,实现科学研究有力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的稳定体系。
建立健全以学科为纽带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深度结合机制。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继续实施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特色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前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建新学科。
加快学科创新集群建设,积极推动具有不同属性的较大跨度学科之间的聚合。将学科创新集群作为促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结合的重要纽带和载体。
依托创新平台和重大科研项目,建设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继续推动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建设,促进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搭建数字化教育科研公共服务平台,提高服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果。
(三)服务行业产业与区域发展体系建设。
服务行业产业与区域发展体系是以多元化的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模式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体系。
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机制。引导和支持高校建设和培育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发挥大学科技园、各类技术转移机构等组织对促进高校技术成果转移、促进行业产业发展的作用。加强高校科技创新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促进校区、园区和社区联动发展和一体化建设。鼓励高校与地方政府共建联合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校地合作平台,服务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
加快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基础性科技资源的共享,建设一批行业产业和区域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
(四)科技管理体系建设。
科技管理体系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科技的机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构成的系统。
加强科技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强宏观战略和政策研究,科学规划,前瞻布局。完善科技管理部门职能,创新管理方法,鼓励探索科研院、国防院等新型管理模式,形成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解决重大前沿问题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
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人员战略研究、项目策划、组织协调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加强科研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科研管理数据库和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各级各类科技政策、计划和资源的统筹衔接。
七、高校创新计划
(一)组织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部署,积极组织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任务。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为载体,推动协同创新,探索和完善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途径与机制。积极组织高校承担“973”计划、“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推动高校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二)部署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以“国家急需、世界一流”为根本出发点。推动高校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展协同创新。重点解决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为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发展方式转变作出实质性贡献。在服务国家科学发展重大需求的过程中,形成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形成世界一流的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
以创新能力提升为根本任务。组织高校依托优势学科和学科集群,通过构建面向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以及文化传承创新重大需求的四种协同创新模式,大力推进校校、校所、校企、校地以及与国际优势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建立一批协同创新的重大平台,逐步成为具有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行业产业核心共性技术的研发基地、区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在建立协同创新机制的同时推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努力促进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聚集和培养能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能力、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同步提升。
以统筹部署、全面推进为根本要求。既要推进高校和其他创新主体的协同创新,也要推动高校内部科研资源的共享,推动院系、专业、学科之间的开放融合。在国家协同创新计划的引导下,建立省、市、学校等不同层面引导和支持协同创新的方式。通过组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协同创新项目的引导和聚集作用,最大限度地整合利用现有的各类资源和条件,形成多元化的投入和支持机制。
(三)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和建设。
围绕国家需求,有效挖掘、整合高校优势力量,前瞻性地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培育工作。瞄准《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重点从能源科学、生命科学、地球系统与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空间和天文科学、粒子物理和核物理以及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加强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和培育,新增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同时,加快建立形成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组织管理体系,在“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中,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培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相关工作。
(四)实施重点科技项目。
完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布局,转变发展定位。建设一批战略研究基地。完善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的领域布局,规范管理和运行。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继续实施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计划、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协同实施“装备预研支撑技术”项目计划。建立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机制。 继续实施“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五)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试点。
围绕高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重点组织部署五类改革试点。
基础研究特区建设试点。组织部署若干冲击世界一流水平、一批达到国内一流世界知名水平的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试点。汇聚培养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和优秀创新团队,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力争成为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学术高地、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大团队协同创新试点。依托高校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优势学科,组织实施一批大团队协同创新试点。培养一批对相关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发展路径了解透彻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形成一套跨学科跨领域组织实施大项目的管理体制和办法,建成一批高水平技术研发基地。
区域创新模式试点。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支持研究型大学在高新开发区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农林类大学建立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形成比较完善的高校技术转移体系,增强高校科技创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服务能力。
国际合作联合基地试点。支持高校依托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与国际一流大学或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一批联合研发基地。设立开放基金,组织一批面向国际的重大项目。推动一批高校科技创新平台成为高水平的国际化平台,大幅提高高校科研的国际影响力。
高校与科研院所合作试点。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在互聘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联合承担国家项目方面探索经验、形成模式,形成高水平的科研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充分利用科研院所的科研平台和高水平的科学家队伍,有效整合资源,完善科教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
八、保障措施
(一)增加并优化科技投入。
争取多渠道、多形式增加高校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科技投入总经费的比重。加大对国家急需的战略性研究、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涉及国计民生重大问题的公益性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完善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支持力度。鼓励高校采取多种方式对自由探索、专利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进行引导和支持。
(二)加快重大科研平台建设与资源共享。
加大高校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和文献资料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推动“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的平台向普通高校和社会开放。加强实验技术和共享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把开放共享服务纳入高校科技绩效评价考核范围。采取稳定支持或后补助等有效措施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教育信息化对高校科研、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支撑。
(三)引导高校科技工作特色发展。
进一步强化对高校科技工作的分类指导,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克服同质化倾向。支持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根据自身学科特色和优势,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加强以质量和特色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形成特色研究方向,牵引学科发展,支撑学科建设,构建优势学科平台,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形成新优势。
(四)加强地方高校科技创新工作。
地方高校是人才培养和服务区域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整体规划,分类指导,以扶需、扶特为原则,通过建设体现区域特色优势的创新平台和基地,培养和汇聚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积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进一步加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地方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本地区各类高校的改革和发展,多方面争取对高校的支持。地方高校应制订计划,出台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努力实现学校的快速发展。
(五)提升科技管理与服务水平。
建立科学规范、开放合作、运行高效的现代科技管理模式。加强科研工作的规划及发展战略研究。加强科研工作的过程管理,提高统筹、调控、协调能力。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特点的科技管理队伍职业发展、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保障机制。加强科技管理队伍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管理队伍。



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行为,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确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电话,现予公告。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投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

  (一)农药;

  (二)兽药;

  (三)种子;

  (四)肥料;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农机及零配件;

  (七)渔机渔具。

  第四条 本办法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主要是:

  (一)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二)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应取得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不齐全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三)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的农业生产资料;

  (四)其他严重违反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假售假活动。

  第五条 农业部设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具体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案件经查属实,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并经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给予奖励的,可以获得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金额1—15万元。

  第七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应得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农业部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起开始执行。

  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电话

  农业生产资料种类 举报电话

  农药 010-64192810,64194066

  兽药 010-64192829

  种子 010-64192079

  肥料 010-6419281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010-64192848

  农机及零配件 010-67347472

  渔机渔具 010-65066115, 64194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