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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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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经201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0月16日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组织制定的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四)对本市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中的问题作出的解释;

  (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六)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法制委)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共同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承担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及说明等。备案文件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规范性文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制定的程序;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并自规范性文件登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时,可以向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

  (三)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四)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五)其他不适当问题。

  第八条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后,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审查。

  市人大法制委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第十条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应当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联系沟通,可以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听取意见;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参加研究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市人大法制委与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联合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时,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送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反馈。意见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本。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及时将书面反馈意见送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应当自书面反馈之日起二个月内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议案。

  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依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办理;收到审查建议后,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研究,必要时,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自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办理工作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审查要求人或者审查建议人。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并移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存档。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三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并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对应当报送而没有报送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通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26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规章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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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

鸡政发〔2009〕 2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提出了改造传统农业的根本要求,对发展现代农业作出了全面部署。农业机械化作为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条件。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成功转化率,巩固发展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发展我市农业机械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较快,农业机械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8年底,全市拥有农机总动力达到144.7万千瓦;农用拖拉机48,676台,配套农具98,534台(套),其中,大中型拖拉机19,000台,配套农具30,223台(套)。农用运输车13,497台。畜牧机械3,676台(套),农副产品加工机械5,643台(套)。农业机械总值达到12.4亿元。但是,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还存在着提升农机化作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与分散农户经营等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农业机械装备结构不尽合理,大型农业机械总量不足、总体科技含量不高、基础建设薄弱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机化发展与现代农业要求、新农村建设、农民需求仍有一定差距;农机信息化建设滞后;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职效不高、手段弱化等矛盾与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和农业劳动力转移,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推进农业机械科技进步,带动农业机械工业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当前,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的经济基础、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基本具备,农业机械化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各级政府、各级部门要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以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按照“科学合理、科学有序、科学系统、科学规范、科学精良”的发展要求,加强农机化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农业机械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安全水平、科技水平和信息化水平,推进农业机械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推进农业机械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以农业机械化带动农业生产又好又快发展,加快现代农业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 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市农业机械总动力达到170万千瓦,每百亩耕地拥有农业机械动力30千瓦。农用拖拉机拥有量达到5.59万台,配套农具11.3万台(套),其中,大型拖拉机2.5万台,配套农具4.1万台(套)。田间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0%以上。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原值达到16亿元,年农机经营服务总收入3.5亿元。到2020年,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5%以上,每百亩耕地拥有农业机械动力45千瓦以上。农机装备现代化、作业机械化、服务社会化、种植区域化、组织科学化、人员知识化、管理信息化不断增强,农业机械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



(三) 基本原则。坚持优化结构、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坚持发挥市场对农业机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注重区域场县资源共享互融,加强科学引导、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坚持农业机械与农艺相结合,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研究开发、引进示范与推广应用并举,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实现我市农业机械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调整农业机械化结构



(一) 调整农业机械装备结构。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确保总量稳步增长的前提下,着力调整大中型机械与小型机械、动力机械与配套机具、粮食作物机械与经济作物机械、种植业机械与农村其他各业生产所需机械的比例。把农民及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购置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引导到更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需要的机型、种类上来,不断增加大型机械配比。以增量调整带动存量优化,以存量优化促进结构科学合理,走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协调发展的路子。2012年农用拖拉机总量达到5.59万混合台,年平均递增5.3%,其中,大中型轮式拖拉机达到25000台,年平均递增6.7%;大中型配套农具达到41260台,年平均递增10.4%;联合收割机达到2900台,年平均递增8%。



(二) 改善农业机械作业结构。积极拓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领域,不断培育农业机械化发展新的增长点。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逐步发展经济作物、畜牧、水产、设施农业、高效农业、特色农业和生态农业机械化。稳定提升大豆生产过程机械化水平,加快玉米、水稻、经济作物等农作物生产机械化进程。推动由农业生产主要环节机械化向全过程机械化延伸,由种植业机械化向农林牧渔等各个领域的机械化扩展。2012年,全市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90%。机械耕整地程度达到98%,机械播种程度达到90%,机械耕管程度达到95%,机械收获程度达到75%。玉米秸秆还田水平达到60%以上,基本实现水稻全程机械化,水稻育摆秧机械化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 优化机械化区域结构。经济条件好和农机化基础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的县乡村,加快发展田间主要作物种植全程机械化、产品收后加工、设施农业和产业化经营方面取得进步和突破,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市效区要突出区域、区位优势,体现地方特点和区域特色,重点发展蔬菜生产、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化,在保持田间作物综合机械化程度稳步提高的同时,按照区域分布成立郊区农机技术推广服务公司,设施农业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等,并重点发展蔬菜播种与栽植、净菜生产、蔬菜保鲜储存、畜禽规模饲养和饲料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的机械化。粮食主产区以抓好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机械化薄弱环节为重点,推动整体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山区和半山区重点发展机械化旱作农业和坡耕地机械化。各地要抓好示范区(点)建设,建立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化示范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重点作物、重点环节的机械化发展上取得突破,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加快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四、加快新机具、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一)加强农业机械化创新能力建设。围绕区域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抓住关键技术引进、配套技术推广、先进装备使用、适用技术应用,全力提高农业机械化创新能力。在农机化技术引进开发上,加强与专业院所联合协作,借助专业院所校的技术储备、知识产权和人才储备优越条件,利用推广机构完整的推广体系和众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推广人员的优势作用,共同解决区域农机化发展的技术问题。以解决玉米种植全程机械化为重点,着力加强玉米机械收获和玉米秸杆粉碎还田机械的选型、定型;以提高水稻复种指数、增加单位效益为重点,加强水稻无埂栽培、打浆平整地技术、高速插秧、宽窄种植等项技术的示范引进;以大豆全程机械化配套技术应用为重点,加强田间管理、收后处理等项技术攻关研究;以解决畜牧机械科技含量低为重点,巩固饲草饲料生产加工机械的引进成果,在畜牧养殖机械化引进开发上有一定的进展与突破。要在粮食烘干、稻米加工推广应用的基础上,加大农业农村所需的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开发研究,多层次、全方位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技术支撑。在农机化技术装备应用上,在加强大中型复式高效机具引进应用的同时,注重抓好坡耕地中小型机具的开发研究。加强与区域内具有较强技术、生产能力的企业联合,共同研制生产农村农民所需的各类机具,探讨区域产、研、推一体化之路。加强与专业营销公司的合作交流,引进样机、展品,共同开展试验示范,推动牧禽养殖、牧草种收、经济作物生产、设施农业工程技术应用水平的提高。在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上,认真抓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配套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全面提升品质、质量。



(二)稳妥推进基层农业机械推广体系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基础,农业机械科研、教育和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层次、多功能、多元化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纳入预算,给予保证。基层农业机械推广机构要转变观念,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推进基层农业机械公益性推广机构机制创新,切实搞好推广服务工作。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稳定和充实农业机械基层推广队伍,健全农业机械推广网络。



(三)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重点围绕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向农民提供优质、高效、价廉、适用的农业机械。要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建立农业机械化推广示范基地,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改革传统耕作方法,推广免耕、少耕、秸秆覆盖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加快沃土工程实施步伐,全面落实“三·三”轮耕制,使秋整地过程中的政府行为逐渐成为农民自觉行为。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农产品商品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为目标,大力推广利于资源利用、促进生态保护、提高土地产出和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机械化设施装备及技术。以节水、节种、节肥、节药为重点,大力推广机械深松、微喷滴灌、精量(密)播种、沟播技术、化肥深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节本增效技术。



五、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业



(一)培育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主体。重点扶持发展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机具租赁公司、中介服务组织、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协会等新型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农业机械经纪人队伍。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扩大服务规模,强化经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农业机械销售、维修、推广、培训、鉴定等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建立以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为龙头,以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户为主体,以农业机械协会和经纪人队伍为纽带,以农业机械推广、培训、销售、维修网络为保障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



(二)培育发展农业机械化服务市场。积极采取订单作业、承包服务、产加销一条龙等服务方式,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高效和系列服务。大力推行土地“托管”服务,支持劳务经济发展。鼓励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承包闲置和流转土地,实行集约经营,提高规模效益。扶持农机作业合作社,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引导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农资、农产品、建筑材料运销等农村物流服务。强化农业机械销售批发市场建设,发展农业机械连锁经营,繁荣农业机械流通市场。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点,鼓励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开展农业机械维修服务,最大限度为农业机械经营者提供方便。推动农业机械作业、销售、维修市场健康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原则,不断扩大合作领域,拓展共建空间、创新共建模式、提高共建水平,加强场县共建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规划指导。



(三)提高农业机械信息化服务水平。拓宽农业机械信息收集和发布渠道,开发信息资源,建立和完善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组织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农机信息服务,以信息化推动农业机械服务业发展。依托政府农机信息网,健全市、县、乡三级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加工、发布、传输系统,构筑农业机械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加强信息人才培养,发展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和经纪人队伍,及时准确为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农业机械经营者提供农业机械生产、销售、质量、作业和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要突出抓好重要农时季节的信息服务工作,向农民提供农机信息、作业价格、机具分布、道路交通状况等资讯,引导作业机具有序流动,确保关键季节机械化生产顺利进行。



六、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一)强化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机质量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按照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原则,根据国家、省要求,合理确定和公布《鸡西市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各级政府要对《目录》内的机械予以重点扶持。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做好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管,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做好定期质量检验工作,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机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从业人员技术等级的审定工作,规范和促进农业机械维修业发展。



(二)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安、农机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员的牌证管理,做好反光标志的安装,加大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坊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力度,严禁无牌行驶、无证驾驶,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逐年推进农机标准化停放场库棚建设。扎实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营造共同关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队伍和装备建设,因地制宜建立农机事故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站点,配备专业检测设施设备,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广泛开展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和安全知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构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作为执法单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正常业务。



(三)提高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素质。利用好农业机械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培训手段和设施,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农业机械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对农业机械职业技术的需求。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搞好劳动力转移的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业机械职业技能培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其就业提供方便。深入开展送教、送技术下乡活动,普及农业机械实用技术。切实搞好农业机械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定期轮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农业机械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培训机构资格认证及教学人员资格认定,确保培训质量。



七、创造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良好环境



(一)落实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加大补贴力度,不断扩大补贴机具种类和实施范围。加强优质粮食产能工程现代农业机械推进项目建设,按要求落实好配套资金,扶持乡、村强化农业机械装备能力。对参加跨区作业的农业机械和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执行免收过路费、过桥费的优惠政策。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作业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加大农业机械科技攻关专项资金投入,各级农业机械部门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筛选、确定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各级科技部门要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财政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要逐年增加农业机械化发展资金,对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重点支持农业机械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为机械化作业创造条件。



(二)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明确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思路、目标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健全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发改、农业、财政、物价、公安、安监、交通、科技、教育、工商、质监、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供全方位支持,为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农业机械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工作指导,努力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贡献。







二○○九年七月十日




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
近年来,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对提高联合收割机的利用率,减少粮食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农机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模式。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现将《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保证适时收获农作物,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民和机手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三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与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要有组织地进行。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牵头组建跨区作业队,并纳入统一管理。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跨区作业队。

第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获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

第九条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须由机主到所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或农机专业协会等农机服务组织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

第十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联合收割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一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作业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

验合格。

第十二条跨区作业队的组织者要与机手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跨区作业队要确定专人负责,统一标志,统一联系作业任务,统一调度和指挥。跨区作业队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技术服务人员,为参加本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落实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等服务。规模较大的跨区作业队要配备指挥服务车辆和通讯工具。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要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本县范围内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到达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的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机车和机手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四条需要使用联合收割机作业的用户,一律由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向县农机管理部门申报用机数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的需求数量,将引进的联合收割机落实到乡镇、村。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六条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乡镇、村农机服务组织,要做好收割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作业顺序,核实作业面积,协调处理纠纷。

第十六条跨区作业期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农机维修及油料、零配件供应等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流动服务车送修、送油、送件到田间地头。

第十八条跨区作业期间,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机执法检查,维护作业秩序,搞好安全生产。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三章 信息服务和作业合同

第十九条各地要建立农机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和发布联合收割机的需求量、农作物成熟时间、作业收费价格等信息,引导联合收割机有序流动。

第二十条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前,供需双方要签订跨区作业合同。跨省的联合收割机作业合同要由供需双方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签订。

第二十一条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收费价格。作业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供需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要做到总量供需平衡,合理确定引进或派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合同签订后,要分别报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双方要按作业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执行,省、地(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在跨区作业中因组织、服务工作不力或不严格履行作业合同,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与作业质量

第二十四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保持技术状态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禁拼装劣质和安全技术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二十五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第二十六条跨区作业队在进行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白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联合收割机作业必须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收割小麦,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0.8~1.2、籽粒含水率为10%~20%、茎秆含水率为10%~25%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3%,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二)收割水稻,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作物直立、草谷比为1.0 ~2.4、籽粒含水率为15%~28%、茎秆含水率为20%~60%的条件下,总损失率不得超过4%,破碎率不得超过3%,含杂率不得超过3%。

(三)收割玉米,割茬高度要符合当地农艺要求;在籽粒含水率为25%~30%、植株倒伏率低于5%、果穗下垂率低于15%的条件下,籽粒损失率不得超过3%,果穗损失率不得超过4%,籽粒破碎率不得超过1.5%。

对作物、地形、土壤、天气等条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其作业质量标准可由用机户与机手在作业前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各种联合收割机要根据农艺要求,安装秸秆切碎还田装置,秸秆切碎合格率大于9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依法委托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罚。联合收割机在跨区作业或转移中发生事故,参照《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等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