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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11:31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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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的通知

( 1982 - 11 - 8 )



国务院同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做好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审定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38号文)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对重点风景名胜区进行了调查、评价和鉴定,已有二十二个省、市、自治区提出了五十五处,要求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今年三月到四月期间,全国政协城建组、文化组和原城建总局分别邀请部分在京政协委员和有关园林、建筑、城市规划、地理、美术、文物、旅游、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会,讨论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问题并评议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大家一致认为,我国山河壮丽,历史悠久,自然风景和名胜古迹遍布全国。一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重要风景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一些风景区的开发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应尽早确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制订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管理体制,使我国一些世所罕见的壮丽自然景观和名胜古迹切实得到保护。经过讨论和评定,提出了四十四处风景名胜区(名单附后),作为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台湾省的风景名胜区待台湾回归祖国后另定),请审定。
当前,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8号文件的要求,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抓紧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划定范围。各地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科技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提出保护和管理范围。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范围要从保持景区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完整,有利于保护,便于管理和组织旅游出发,不应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特色,维护生态平衡,避免环境污染,还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范围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并立碑标明区界,建立档案。
二、加强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要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安排风景名胜区内各方面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风景名胜不再受到破坏和污染,保持和发扬景观原有特色,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现有的物质、技术条件安排好旅游。使风景名胜区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成为有益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进行科普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游览胜地。
三、严格保护景区植被和地形地貌,维护自然生态。在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严禁砍伐林木、破坏植被和进行开山取石、挖沙取土、围湖造田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积极稳妥地做好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工作。风景名胜区的一切建设均要按照规划要求有计划地进行,重要建设项目要报上一级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旅游设施要因地制宜,要保持地方特色,同自然环境相协调。目前尚不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应搞好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强绿化建设。
五、继续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鉴定工作。凡符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可陆续呈报国务院审批。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分批审定省级风景名胜区,并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以上妥否,请批示。
附: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1、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 八达岭位于北京西北延庆县境内,是万里长城重要隘口??居庸关的外口。山势险峻,长城依山而筑,居高临下,工程浩瀚,气势雄伟。明十三陵位于北京北部昌平县境内,山环水抱,南部有龙虎二山对峙,形同大门。其内分列着十三座明代帝王的陵寝,每陵各居一山,明楼、殿阁隐现于苍松翠柏之中。1958年修建了十三陵水库,使风景名胜区更添新色。八达岭??十三陵一带还分布着望京石、点将台、居庸关、云台、沟沟崖、铁壁银山等名胜动古迹。
2、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座落在峰峦起伏的山谷盆地中。避暑山庄建于1703-1790年,是规模宏大的皇家园林,由宫殿和苑景两部分组成。宫殿布局严谨,建筑朴素;苑景充分利用丰富多样的自然地形,运用我国传统的造园手法,集中了古代南北园林艺术之精华。外八庙融合了汉、蒙、藏等民族的建筑形式,如众星拱月,环列于山庄的东部和北部。分布于群山中的奇峰异石如棒锤峰、双塔山、罗汉山等,与山庄建筑相互映衬,使人文美与自然美融合一体。
3、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西南,南临渤海,北靠联峰山。北戴河海滩漫长曲折,沙软潮平,林木苍翠,有鸽子窝、金山咀、老虎石、观音寺、望海亭、莲花石等景点,是我国著名的海滨风景名胜区。秦皇岛市东北还有万里长城重要关城“天下第一关”??山海关以及孟姜女庙、孟姜女坟、老龙头等名胜古迹。
4、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西省五台县东北。以台怀镇为中心,周围屹立着东、西、南、北、中五个山峰,称作五台。五峰之内称台内。最高峰北台海拔3,058米,素称“华北屋脊”。五台山是古老的花岗岩、片麻岩构成断块上升的山地,山顶平展如台,河谷溪流不断。五台山为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早在东汉就在此建佛教殿堂,现存唐、辽、元、明、清寺庙及遗迹近百处,台外南禅寺和佛光寺建于唐代,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木结构建筑,其它珍贵文物亦很多。五台山还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政府所在地,松岩口有白求恩大夫建立的模范医院。
5、恒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西省浑源县城南。恒山主峰海拔2,016米,为石灰岩质断层山,山势雄伟,奇峰壁立,自古被封为北岳。有天峰岭、翠屏峰、金龙峡、姑嫂崖、飞石窟、千佛岭、悬空寺等胜景。悬空寺建于金龙峡西侧翠屏峰悬崖上,上载危岩,下临深谷,楼阁悬空,分外壮观。还有彩陶文化、青铜器遗址、汉崞县古城遗址、内长城以及古墓葬等古迹。
6、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辽宁省鞍山市东南。为花岗岩体剥蚀低山丘陵,群山层峦起伏,山峻崖峭,态状万千,最高峰仙人台海拔708米。山上林木繁茂,有植物八百多种和珍贵的黑鹤等鸟兽近百种。自隋唐以来千山成为佛道两教活动之地,目前尚存祖越、龙泉、中会、大安、香岩等寺观二十座,古塔、石碑、题刻等名胜古迹多处。有“东北明珠”之称。
7、镜泊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黑龙江省宁安县西南。镜泊湖为牡丹江上火山形成的熔岩堰塞湖。湖泊四面环山,水平如镜,湖岸曲折,山重水复,有吊水楼瀑布、白石砬子、大孤山、小孤山、珍珠门等景区。湖西为张广才岭的茂密森林,生长着许多珍贵动、植物。还有十座雄伟的火山口和许多熔岩洞。
8、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 位于黑龙江省德都县西北。为火山地质自然风景,十四座火山锥平地而起,形态各异,五个连通的熔岩堰塞湖蜿蜓其间。老黑山和火烧山为二百多年前喷发的近期火山,火山地貌完整,有“火山地质博物馆”之称。火山熔岩形成的丰富地貌与山、水、森林融合在一起,构成特殊的景观,有温泊云雾、三池冰裂、石浪闻声、桦林沸泉等景点。
9、太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苏省苏州、无锡两市和吴县、宜兴、无锡三县境内。太湖中有岛屿四十八个,山水结合,层次丰富,自成天然画卷。太湖东、北、西沿岸和湖中诸岛,为吴越文化发源地,遗存大批文物古迹,如春秋时期阖闾城、越城遗址、隋代大运河、唐代宝带桥、宋代紫金庵、元代天池石屋、明代扬湾一条街以及大量名寺古刹,古典园林等。还有关于吴王夫差、越王勾践、孙子、范蠡、西施、项羽、范仲淹等历史人物的传说和遗迹。
10、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以钟山(紫金山)和玄武湖为中心。钟山三峰相连形如巨龙,山、水、城浑然一体,雄伟壮丽,气势磅礴,古有“钟山龙蟠,石城虎踞”之称。地处北温带和亚热带之交,为南北植物引种过渡地带,植物品种丰富,林木繁茂。有中国民主革命伟大先驱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墓??中山陵以及辛亥革命名人墓。还有孙权墓、明孝陵、灵谷寺等名胜古迹多处。
1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风景妩媚,早在南宋即出现“西湖十景”,经过历代妆点,使江湖、山林、洞壑、溪泉、春华秋实、夏荷冬雪等自然之胜与古刹丛林及造园家的雕凿融为一体,正如苏东坡诗:“水光潋滟晴方好,山色空蒙雨亦奇;欲把西湖比西子,淡妆浓抹总相宜。”杭州为吴越古都,又是丝绸之府、鱼米之乡,人物辈出,留下不少可歌可泣的史实和传诵千古的诗篇,与西子湖畔大量名胜古迹互为印证。
12、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钱塘江上游,下起富阳,上至淳安。两岸山色清翠秀丽,江水清碧见底,素以水色佳美著称;更兼许多具有浓厚地方特色的村落和集镇点染,使富春江、新安江画卷增色不少。新安江水库碧波万顷,湖中岛屿密布,林木繁茂,有千岛湖之称。沿江有鹳山、桐君山、瑶琳洞、赋溪、姥山、龙山等景区,还有严子陵钓台、方腊洞、灵栖洞等名胜。
13、雁荡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乐清县东北。雁荡奇秀是因构成山体的流纹岩断裂发育,经风化作用而形成的奇特地貌。奇峰怪石,古洞石室,层峦叠嶂,飞瀑流泉,蔚为壮观。主峰百岗尖海拔1,150米。灵峰、灵岩、大龙湫为全山风景中心。大龙湫瀑布高达190米,直泻龙潭。雁荡山古负盛名,唐初即在山上建寺院,宋时曾有十八古刹、十六亭、十院之盛。
14、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浙江省普陀县。为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相传自五代建“不肯去观音院”之后,历代相继兴建寺院,其中普济、法雨和慧济三大寺是我国南方清初寺庙建筑群的典型。普陀山四面环海,群岛罗列,碧海蓝天,风景奇特,素有“海天佛国”之称。古人云:“山兼海之胜,当推普陀山”。岛上有千步沙、百步沙海滩以及潮音洞、梵音洞、南天门、西天门等风景点二十多处。
15、黄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南部太平、黟县、休宁、歙县交界处。为峰林状花岗岩高山构成的山岳风景名胜区。山体雄伟奇特,玲珑巧石,万姿千态,主峰莲花峰海拔1,840米,黄山美在奇松、怪石、云海、温泉“四绝”。黄山松生长在峰石峭壁间,苍劲、刚毅,尤以迎客松的美姿著名。黄山雨量充沛,林木繁茂,云蒸雾涌,自然景色变幻莫测,主要景点有北海、西海、天都峰、玉屏楼、云谷寺等。黄山以其非凡的自然美膺得“五岳归来不看山,黄山归来不看岳”之誉。
16、九华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青阳县境内。是花岗岩体构成的山岳风景名胜区,山势雄伟高拔,主峰十王峰海拔1,341米。宋王安石誉为“楚越千万山,雄奇此山兼”。九华山我是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东晋开始佛教传入,佛教寺庙相继而建。建筑形式以佛教殿堂与皖南民居相结合而独树一帜。尤其九华街一带之寺庙,各抱地势,高低错落,形成以化城寺为中心的优美古建筑群,享有“佛国仙城”之号。九华山的苍松、翠竹、岩洞、怪石、飞瀑、流溪、田园、山庄,也别有情趣。
17、天柱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安徽省潜山、岳西两县境内。是花岗岩构成的山岳风景名胜区,主峰海拔1,490米,壮丽峻秀,多瀑布、清泉,林木茂密,海拔千米以上多黄山松,千姿百态,其“迎客松”犹如黄山“迎客松”之同胞姊妹。天柱山古称皖山,现存三祖寺等寺庙和历代文人留下的摩崖石刻二百多处。
18、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福建省崇安县境内。是以“丹霞地貌”为特征的风景名胜区。“有声欲静三三水,无势不奇六六峰”,以盘流山中的九曲溪为中心,沿溪森列三十六峰,碧水丹山,奇险秀丽。九曲溪每曲自成异境,大王峰、玉女峰、天游峰、接笋峰、小桃源、水帘洞、流香涧、一线天各有其胜。还有古越族安置在绝壁上的“船棺”,宋代朱熹创办的紫阳书院,元代御茶园以及历代摩崖石刻等名胜古迹。
19、庐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南,东濒鄱阳湖,北临长江。是以平地拔起的地垒式断块山为主体的山岳风景名胜区。主峰大汉阳峰海拔1,474米。庐山风景具有雄、奇、险、秀的特色。自古有“匡庐瀑布誉满天下”的盛名。位于五老峰东的三叠泉,水分三级挂落于铁壁峰前,落差120米。山上有仙人洞、三宝树、龙首岩、含鄱口等景点,山下有晋代东林寺,宋代的观音桥和白鹿洞书院等名胜古迹。
20、井冈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江西省井冈山县。井冈山属南岭北支,罗霄山脉中段,为中国革命第一个农村根据地。有毛泽东、朱德、彭德怀、陈毅等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工农红军革命斗争的遗迹多处。英雄的业绩和壮丽的河山相互辉映,光照千秋,故朱德同志题为“天下第一山”。井冈山以石灰岩、砂页岩为主,亦有花岗岩出露,山高谷深,林木茂密,山泉飞瀑,溪流澄碧,终年不断,还有大型溶洞和许多珍稀动、植物。
21、泰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是古老的片麻岩构成的断块山地,崛起于华北大平原东缘的齐鲁丘陵之上,主峰海拔1,545米,山势磅礴,雄伟壮丽,常被喻为中华民族伟大崇高的象征。泰山为五岳之首,自秦皇、汉武、唐宗、宋祖,直至明清,历代帝王封禅祭祀,文人墨客吟咏题刻,留下丰富的文物古迹,被誉为露天的历史、艺术博物馆。有岱庙、普照寺、碧霞祠、经石峪刻石、灵岩寺等名胜古迹和玉皇顶、日观峰、月观峰、石坞松涛、鹰愁涧、龙潭瀑布等景点以及许多古树名木。
22、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包括青岛海滨和崂山两部分。青岛海滨岬角曲折,丘陵起伏,其中分布着公园、浴场、寺院等,隔海有薛家岛、竹岔岛、琅▲台等景区。崂山为我国近海名山,海山毗连,雄奇秀美。主峰崂顶海拔1,133米,山上奇峰异石,清泉回流,可观海上云气岚光、壮丽日出等。还有道家宫观,名人诗文刻石等名胜古迹多处。
23、鸡公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南。为低山丘陵风景,是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避暑游览地。山岭苍翠秀丽,报晓峰海拔784米,形似引颈啼鸣的雄鸡。鸡公山地处我国南北植物过渡带,雨量充沛,气候宜人,植物繁茂,有一千二百多种。云海、日出、飞瀑、流泉,四季景色变化动人,主要景点有报晓峰、灵华山、青龙潭,将军石等,还有大量山庄别墅和山村民居。
24、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南。龙门山系熊耳山之分支,由西向东到龙门突然断裂,分成东西两山,巍然对峙,伊水中流,形成一座天然石阙,称为“伊阙”。伊水西岸山势陡峭,自北魏始开凿佛教石刻,现有窟龛二千一百多个,佛像十万余尊,碑刻题记三千六百多块,佛塔四十多座,是我国三大石窟艺术宝库之一。洛阳为九朝故都,龙门自古为帝王游幸、文人荟萃之地,附近还有关林、白居易墓等古迹。
25、嵩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河南省登封县境内。中岳嵩山由太室山(海拔1,494米)和少室山(海拨1,512米)等组成,雄峙中原,群峰耸立,层峦叠嶂。地处古都汴、洛之间,自古为文人荟萃之地,历代帝王将相、文人学士、高僧名道、拳豪义侠留下了大量名胜古迹,如始建于北魏的少林寺,规模宏大的中岳庙,我国四大书院之一的嵩阳书院和院内的两株“将军柏”,以及我国现存最古的嵩岳寺塔,太室、少室、启母三汉阙和古天文观测台等。
26、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水面辽阔,港叉曲折,依自然环境,分为听涛、磨山、落雁、白马、吹笛、珞洪等景区。沿湖山峦起伏,以磨山最为秀丽,四季花木繁茂,春兰、夏荷、秋桂、冬梅都很著名。有梅林近百亩,七十多个品种。还有楚王、屈原、刘备、关羽、李白、岳飞等历史名人的遗迹多处。
27、武当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北省均县西南。峰奇谷险,洞室幽邃,景色绮丽。主峰天柱峰海拨1,612米。武当山为道教圣地之一,自唐以来不断有所建筑,从古均州城至天柱峰一线一百四十余里,分布着数十组元、明、清历代古建筑群,有的在高峰之巅,有的嵌入峭壁,有的隐现于山麓、涧谷、石洞之中,同地形完美结合,工程浩大,工艺精湛,成功地体现了“仙山琼阁”的意境,犹如我国古建筑成就的展览。
28、衡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湖南省衡山县。南岳衡山主要由花岗岩构成,山势雄伟,群峰簇拥,主峰祝融峰海拔1,290米。现存南岳庙、祝圣寺、福严寺、南台寺等寺庙多处。祝融峰之高,藏经殿之秀,方广寺之深,水帘洞之奇为南岳“四绝”。衡山林木繁茂,终年翠绿,奇花异草,四时郁香,素有“五岳独秀”之称。历代帝王和文人墨客来此巡狩、祭祀、聚会、讲学,留有许多古迹和大批诗词、题咏、摩崖石刻。
29、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 位于广东省肇庆市。包括七星岩和鼎湖山两部分。为石灰岩峰林型山水风景。七星岩湖面广阔,七座苍翠的山岩,矗立湖滨,排列如同北斗。岩内多溶洞,岩壁上留有许多题刻。鼎湖山群峰竞秀,古木参天,以丛林古刹、飞瀑流泉著称。散布在庆云寺周围的数千亩自然林,属南亚热带常绿季雨林型,具有独特的岭南景色。
30、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是典型的岩溶峰林地貌,山奇水秀,为著名的山水风景名胜区。“江作青罗带,山如碧玉簪”。山石突起,或孤峰婷婷,或峰丛连座,森列无际。漓江及其支流,环回于石山峰林之间,山环水抱,秀丽无比,素有“桂林山水甲天下”之称。桂林“无山不洞”,以芦笛岩、七星岩等溶洞最著名。风景区内文物古迹很多,仅石刻就有两千多件,遍布各风景点,还有秦堤灵渠,秦汉古严关遗址,明靖江王城等。
31、峨眉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乐山地区。包括峨眉山和乐山大佛两部分。峨眉山为平畴突起的断块山。东部低山,势如锦屏,中部群峰如笋,西部山势巍峨,素有“峨眉天下秀”之称。主峰金顶海拔3,099米。登金顶可观云海、日出、“佛光”、“圣灯”四大奇观。从山麓到山顶分别属三个不同的气候带,雨量充沛,植物三千多种,故有“植物王国”之称。峨眉山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有报国寺、伏虎寺、万年寺、清音阁、洗象池等名胜古迹多处。乐山大佛在岷江、青衣江、大渡河三江交汇处,开凿于唐,高71米,为全国之冠。与山、水、寺、塔共同组成了一处蜀中胜景。
32、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东部和湖北省西部。为以长江峡谷水道为主的河川风景名胜区,西起四川奉节,东至湖北宜昌。长江三峡是瞿塘峡、巫峡、西陵峡的总称。两岸群山笔立、崔嵬摩天,幽邃峻峭。三峡以瞿塘雄、巫峡秀、西陵险和观三峡云雨驰名。沿江的名胜古迹有丰都名山、忠县石宝寨、云阳张飞庙、奉节白帝城以及大量赞颂三峡风光的题刻。长江支流大宁河的小三峡,山青水秀,奇峰壁立,林木葱茏,猿声阵阵,饶有野趣。
33、黄龙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位在四川省松潘、南坪县境内。是以众多的高原湖泊、瀑布和植物景观为主的自然风景。黄龙寺面对白雪皑皑之玉翠山,沟内彩池密布,遍地奇花异草;九寨沟内有成百个阶梯彩色湖泊,无数飞瀑流泉奔腾倾泻,串连其间,景色秀丽奇绝,世所罕见。黄龙寺、九寨沟二者毗连,但又被高山阻隔为各自独立、各具特点的两大景区。
34、重庆缙云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重庆市北碚区和合川县城附近。包括缙云山、北温泉、合川钓鱼城以及北碚至钓鱼城间嘉陵江沿岸风景名胜。缙云山、北温泉的山岳江河、温泉峡谷、丛林古刹、溪流瀑布、奇葩异卉展示了巴山蜀水幽、险、雄的特色。山中植物有一千七百余种,有“川东小峨眉”之称。合川钓鱼城是南宋抗元的古战场,该城三面临江,屹立江心,尚存古城墙和七座城门以及护国寺、忠义祠等古迹。
35、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灌县境内。青城山背靠岷山雪岭,面向川西平原,四周密林青翠,岁寒不凋,诸峰环绕,状若城郭,故名。主峰大面山海拨1,300米。以幽古闻名,素有“青城天下幽”之称。青城山为我国道教发祥地之一,名胜古迹、文赋墨迹极为丰富。都江堰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建的伟大水利工程,不仅消除水患,而且使川西平原成为“天府之国”,有都江堰、二王庙、伏龙观、斗犀台、安澜索桥、玉垒关等景点。
36、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 位于四川省绵阳地区。是在连绵不断的秦岭、巴山、岷山之间,以“蜀道”为纽带的风景名胜区。蜀道是从陕西汉中、宁强入川至广元、剑阁、梓潼的古栈道,绵亘数百里。沿线地势险要,风光峻丽,唐代李白有“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的描述。蜀道中分布着众多的名胜古迹,有古栈道、三国古战场遗迹、武则天庙皇泽寺、唐宋石刻千佛岩、剑门关、古驿道翠云廊、七曲山大庙、李白故居等。
37、黄果树风景名胜区 位于贵州省镇宁和关岭两县接壤处。为以黄果树大瀑布为中心的风景名胜区。大瀑布位于犀牛滩,落差74米,宽81米,瀑下为水深17米的犀牛潭,瀑布周围景色瑰丽,河流曲折,地形起伏,有许多激流险滩和瀑布群。还有石林、溶洞和布依族、苗族村寨以及红岩碑、关索庙、天龙庙等古迹。
38、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境内。石林为石灰岩岩溶地貌的一种特有形态,以怪石林立、突兀峥嵘、千姿百态、变化无穷为特征。其生动奇异的形象,犹如莽莽森林,又似千队万骑,令人遐想联翩,流传下来许多传神的命名和神话故事。石林壁峰之中,翠蔓挂石,金竹挺秀,山花香溢,季鸟和鸣,使千嶂崖峰显得生气盎然。附近还有芝云洞、奇风洞、长湖、月湖、飞龙瀑等景点。当地彝族人民的歌舞、风情,更使风景名胜区增添色彩。
39、大理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为以苍山洱海为中心的湖泊山岳风景名胜区,包括剑川县石宝山景区和宾川县鸡足山景区。苍山挺拔壮丽,主峰海拔4,112米。山上有三千多种植物,是我国植物资源宝库。洱海为高山淡水湖,湖面海拔1,966米,碧水清波,山水相映,明媚秀丽。在下关至上关间分布着古南诏德化碑、大理三塔和蝴蝶泉等名胜古迹。这里白族等少数民族有丰富多彩的民居、民俗和许多优美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
40、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 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允景洪为中心,包括勐仑、勐遮和澜沧江一线,为茂密的原始森林和热带雨林风光,以动植物资源繁多著称。勐仑河谷热带雨林是西双版纳植物王国的缩影。勐遮有景真八角亭、勐帮水库、曼冷缅寺、茶王树等景点。澜沧江一线有称为“孔雀之乡”的橄榄坝、小白塔、仙人洞、大宗河瀑布、虎跳石等景点以及多种野生植物群落。西双版纳是以傣族为主的多民族聚居区,有独特的民俗、民居建筑和园林村落。
41、华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陕西省华阴县境内。西岳华山属秦岭山脉,由花岗岩构成,平地拨起,直插云霄。落雁峰最高,海拨2,154米。华山以奇险著称,有青柯坪、千尺幢、擦耳崖、苍龙岭、长空栈等景点。华山松高大参天,多生长在海拨1,500米以上的地带,与险峰奇石相得益彰。华山为道教胜地之一。规模宏大的西岳庙位于华阴县城北,还有玉泉院、仙姑观等名胜和许多历代名人题刻,以及神话传说。
42、临潼骊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陕西省临潼县境内。临近古 城西安、咸阳,以名胜古迹众多著名。骊山林木苍郁,素有“绣岭”之称,远望似一匹骊马,最高峰海拨914米。周、秦、汉、隋、唐等王朝均在骊山建离宫,利用温泉沐浴,有华清池等名胜。骊山东有秦始皇陵和兵马俑坑,一号坑已建起规模宏大的兵马俑博物馆。兵马俑雕塑精美,造型生动,是文化艺术珍品。骊山西北有五千年前姜寨母系氏族社会村落遗迹,东北还有鸿门宴遗址等。
43、麦积山风景名胜区 位于甘肃省天水县境内。以石窟造像为主,自然风景也很秀丽,分为麦积山、仙人崖、石门三个景区。在僧帽山、罗汉岩、香积山、三扇岩、独角峰等奇峰环抱中,麦积山一秀突起,石窟即开凿于悬崖峭壁上,现存石窟佛龛一百九十四个,泥塑、石雕七千二百余件,壁画一千余平方米,北朝“崖阁”八座,是丝绸之路上的佛教圣地。风景区内植被良好,山峦叠翠,被誉为西北黄土高原的一颗明珠。
44、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县境内。是以高山湖泊为中心的自然风景区。天山博格达峰海拨5,445米,终年积雪,冰川延绵。天池在天山北坡三工河上游,湖面海拨1,900多米。湖畔森林茂密,绿草如茵。随着海拨高度不同可分为冰川积雪带、高山亚高山带、山地针叶林带和低山带四个自然景象带。在天池同时可观赏雪山、森林、碧水、草坪、繁花的景色。附近还有小天池、灯杆山、石峡等景点。天池古称“瑶池”,清乾隆时始以“天镜”、“神池”之意命名为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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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石忠信
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加工、储存、运输、购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盐产品包括:
  (一)食用盐(以下简称食盐),指直接食用的盐和用于食品加工的盐。
  (二)纯碱及烧碱工业用盐(以下简称两碱工业用盐),指用于生产纯碱及烧碱的原料盐。
  (三)一般工业用盐,指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工业用固体盐或者液体盐。
  (四)农业用盐,指农作物浸种等使用的盐。
  (五)复合盐制品,指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添加其他原料制成的盐制品。
  畜牧业、渔业、饲料业用盐按照食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食盐依法实行专营管理;对两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对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行政管理。
  卫生、工商、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盐业实施管理。
  第六条 食盐的分配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省盐业主管机构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组织购进和销售食盐。
  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食盐批发企业执行分配调拨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
  食盐批发企业(含代理批发,下同)应当按照食盐批发许可证规定的进货渠道、销售范围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第八条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持有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零售食盐。
  第九条 持有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食品加工业、畜牧业、渔业、饲料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条 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碘食盐。
  食品加工业、畜牧业、渔业、饲料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碘食盐。
  需要使用非加碘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购进。
  第十一条 从事食盐产品加工和分装的企业,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并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加工和分装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使用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的包装袋和防伪碘盐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食盐包装袋和碘盐标志,以及买卖、使用伪造的食盐包装袋和碘盐标志。
  第十二条 食盐批量运输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
  无食盐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批量运输食盐。
  第十三条 食盐批量储存应当由具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保持合理库存。
  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批量储存食盐。
  第十四条 两碱工业用盐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合同定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两碱工业用盐调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卖两碱工业用盐。
  第十五条 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应当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按照实际需要组织供应,保证用盐单位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或者销售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
  第十六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辖区内的用盐单位以及盐产品的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和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二)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
  (三)查阅、抄录和复制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盐产品、包装物品、加工设备、运输工具等财物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检举。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检举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三款、 第八条二款、第九条、第十条一款规定,无食盐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食盐的、无食盐零售许可证擅自零售食盐的、从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盐或者擅自销售非加碘食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一款、第十三条二款规定,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加工和分装食盐产品的、无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批量储存食盐的,责令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擅自批量运输食盐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款、第十五条二款规定,转卖两碱工业用盐、擅自购进或者销售一般工业用盐、农业用盐和复合盐制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获、没收的盐产品,应当交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盐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25号


  现发布《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信仰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及信教群众固定聚会的简易活动点。
  第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址和名称;
  (二)有信教公民组成的本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
  (三)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负责人;
  (四)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五)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
  (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第五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其管理(筹备)组织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在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征得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本规定实施前未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凡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办批准、登记手续。逾期不申办者,不得继续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 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正常的宗教活动、财产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需要撤销、合并或变更地址、名称、负责人的,应当由该场所管理组织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负责对其登记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其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并接受本宗教团体的指导。
  第十条 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场所人员的管理;
  (二)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其它事务;
  (三)接受教徒的布施、奉献、乜贴、捐赠;
  (四)在本场所出售宗教用品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
  (五)负责管理、使用本场所财产;
  (六)依法保护宗教文物和风景名胜;
  (七)组织本场所人员从事生产劳动和举办社会公益事业;
  (八)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文物、规划、公安、园林部门的监督指导,保护该场所内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等,并做好治安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必须依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征用部门应当与使用该土地的管理组织和宗教团体协商,经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未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和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拆建、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不得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举办陈列展览活动。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房产,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当地本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收支,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任何人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占为己有。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自养性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性事业。

  第三章 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一切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不得妨碍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宣传无神论。任何宗教团体和教徒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
  宗教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和妨碍学校教育。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由县级以上宗教团体认可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负责人主持。其他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和履行宗教职务。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进行求签、占卜、算命、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恢复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不得向信教群众摊派、勒捐。
  第二十二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留宿外来人员,应当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宗教团体认定的和尚、尼姑、道士、道姑、阿訇、主教、神甫、修士、修女、牧师、教师、长老、传道、执事。
  第二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宗教教义、教规。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该团体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在所在市、县的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或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同意;跨市、县的应当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凡未经认定、备案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者,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进行传教活动。

  第五章 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在对外交往中,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一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中的宗教信徒入境期间,可以到宗教活动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传教和散发宗教宣传品。
  未经省级以上宗教团体许可,境外宗教人士不得参与主持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中的宗教信徒,在我国境内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给宗教活动场所的奉献、布施、乜贴,可以接受。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的宗教团体、宗教信徒的捐赠,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三条 非宗教事务部门在对外交往中涉及宗教事务时,应当事先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取得联系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不听劝阻者,负责登记管理的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活动、限期关闭或依法取缔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赔偿损失或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