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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9:37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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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得到增强,重点产业领域取得一批创新成果,为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撑。但目前我国企业创新能力依然薄弱,许多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仍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以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发展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企业研发投入明显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平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提高到1.5%,行业领军企业达到国际同类先进企业水平,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实现翻一番。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深入发展,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突破一批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形成一批技术标准,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企业创新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一批资源整合、开放共享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面向企业的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涌现出一大批富有活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到2020年,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企业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形成一批创新型领军企业,带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重大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的机制。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自身改革,适应市场化和全球化竞争的需要,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动力;要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技术研发的责任,加强研发能力和品牌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储备制度,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充分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示范引领作用。推进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研发项目。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加强对不同行业研发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产业升级与发展专项资金要加大对中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和指南编制要充分听取企业专家的意见,产业化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加强国家科技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激励。
  (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引导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和长远发展,建立研发机构,健全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大幅度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产业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在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成果工程化研究。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作。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科研机构等新型研发组织,在承担国家科技任务、人才引进等方面与同类公办科研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支持政策。
  (三)支持企业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建立健全按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部署创新链的科研运行机制和政策导向,推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模式、高端装备等的集成应用,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等,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实施用户示范工程,采取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等,完善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吸引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机构,集聚高端人才,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
  (四)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等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升级。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强化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对中小企业产品和技术创新的政策引导作用,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综合采用买(卖)方信贷、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租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债券、集合信托、科技保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融资。为小型微型科技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以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联盟按规定承担产业技术研发创新重大项目,制订技术标准,编制产业技术路线图,构建联盟技术研发、专利共享和成果转化推广的平台及机制。积极探索依托符合条件的联盟成员单位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入开展联盟试点,加强对联盟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评估。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通过联盟研发重大创新产品,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构建产业链。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通过联盟开展共性技术攻关,解决制约产业升级的重大制造装备、关键零部件、基础原材料、基础工艺及高端分析检测仪器设备等难题。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联盟加强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培育现代服务业新业态。
  (六)依托转制院所和行业领军企业构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针对重点行业和技术领域特点和需求,在钢铁、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建材、纺织、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化工、轻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依托骨干转制院所、行业特色高等学校和行业领军企业,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整合相关科研资源,推动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扩散。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的运行管理、技术扩散服务的绩效实行定期评价。
  (七)强化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鼓励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共建学科专业,实施合作项目,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基础和前沿先导技术支持。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等计划,推行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和“双导师”制,鼓励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标准,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推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面向市场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应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成果供需平台。完善落实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政策和人事考核评价制度,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八)完善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面向行业技术创新需求,促进科技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推动形成一批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示范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中央财政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支持围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的区域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平台面向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大型共用软件、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品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和网络化协同水平。探索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引导建立促进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有效运行的良好机制。加快建设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科技创业孵化网络和科技企业加速成长机制。
  (九)加强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重大人才工程和政策实施中,支持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引导和支持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科技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加强对企业科研和管理骨干的培训。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流动和兼职。继续坚持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科技特派员等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评价制度,构建长效机制,对于服务企业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采取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等奖励措施。广泛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能大赛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优先晋升技术技能等级,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企业职工科技素质。
  (十)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深入开展全国科技资源调查,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建立健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的合理运行机制。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企业开放服务的力度,将资源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和奖励补助,积极引导其对企业开展专题服务。加强区域性科研设备协作,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撑服务能力。
  (十一)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开放合作水平。鼓励企业通过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建立联合研发中心、参股并购、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开展国际创新合作。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信息收集分析,为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供服务。鼓励企业到海外建立研发机构,联合科研院所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标准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修订。鼓励和支持企业向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合作力度,鼓励跨国公司依法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与我国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发,共建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
  (十二)完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金融等政策。完善和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力度。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和国家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加大政策性银行对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和进出口关键技术设备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支持。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重大创新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已上市创新型企业再融资和市场化并购重组的支持力度,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并确认股权。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推进。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推进技术创新的力度,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联合推进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同创新,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方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方案。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二)加强监测评估,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分类指导,建立监测评价机制,对各项重点任务推进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和发布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建立企业技术创新调查制度。对探索性强的政策任务要加强研究,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及时总结推广。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进展成效和先进经验,营造有利于工作顺利推进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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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实现高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战略意义,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把科技成果(包括省内各科研教育、生产单位的科技成果和引进的国内外科研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科委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范围,管理、指导
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产、学、研有机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要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各类开发计划要面向市场。突出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开发项目要紧紧围绕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工业开发项目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开发新产品,促进科研院所、高等
院校与企业相结合。
三、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着力抓好农业示范基地(企业)及相应示范区的建设,形成科技示范推广网络。加快优良品种、科学施肥、节水农业、高效设施农业、病虫害防治、水土保持及农副产品储藏、运输、保鲜、加工等方面
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实施“种子工程”,加快良种良法配套推广和种子更新换代,推进种子产业化和农业生产良种化。发展种子经营机构,形成良种信息、咨询、销售和服务网络。县、乡两级政府要突出抓好良种推广工作。到2000年,全省主要农畜良种要更换一次,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统一供种率达60%以上。
五、大中型工商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围绕当地农村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培育,建立企业和科技服务组织。逐步形成以企业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一体化的“公司加农户”型企业(集团),使科技服务组织成为其有
机组成部分,推动农业产业化、现代化。
六、农业科研机构要到农村第一线去找课题,到示范基地去搞研究、搞开发。通过技术开发、转让、推广、咨询、服务、培训、生产、销售等形式,创办农村科技企业,组建农业科技产业集团。对具备种子经营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经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经营许可
证》,享受种子公司同等待遇。加强生物工程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和开发,培育高产优质高效新品种、新疫苗、新农药。
七、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省、地、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农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要发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各种农村民间科技组织的作用。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一技一训、一业一训等多种形式的科技培训和普及活动。利用全省信息网络系
统为企业和农户提供市场分析和预测服务,使科学技术渗透到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
八、省科委和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联合攻坚,着力抓好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工作,重点推广电子信息、先进制造、高效节能、现代管理、清洁生产等通用性强的关键技术,普遍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与辅助制造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加
快淘汰消耗高、效率低、结构不合理、危害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的落后技术、产品和装备。
九、企业要把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作为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培养和造就善于开发、研制、生产、经营的科技人才。聘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作顾问,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实施新产品开发规划和计划。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围绕新产品的关键技术,合作
研究,共建技术开发机构或股份制科技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要以新产品研制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
十、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建立的企业科研机构,可以享受独立科研机构待遇。企业科研机构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
十一、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以及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十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给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取得净收入的20%。企业、事业单位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的,单位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项成
果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及转化该项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前述奖励,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十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3年内,本单位未能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
予以支持。
十四、对企业、事业单位建设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和技术中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惠和支持。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折旧年
限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加速30-50%。
十五、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建立包括市场预测、技术分析、风险判断、信息咨询、技术中介、技术仲裁、知识产权保护在内的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行有序的技术信息市场体系。省、地(市)科委要建立技术评估机构。加强技术交易所、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创新推广
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以及以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工作为重点的农村技术市场体系的建设。
十六、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近年内要建成和发展科技信息网络,并与全省信息网络、国家科委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联通,加强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信息机构之间以及与国内和国际的科技信息交流。
十七、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各级财政都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省科技领导小组审定的省级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扶持资金,主要在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安排;已经完成中间试验进入规模生产以及转化基本成功进入产业化的项目,按照不同规
模,分别在省计委、省经贸委的技改专项资本金中安排所需资金;面向全省的一般性转化项目,在省财政支出的年度三项科技费用和每年新增10%的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性税费减免,也可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十八、各级科委要积极向银行推荐市场大、技术先进、效益好的科技项目。按照科委推荐、重大项目由银行和科委共同评估、银行审定项目的办法,由银行根据“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开展科技项目贷款。各金融部门在信贷计划中,要增加科技贷款比例,扩大商业科技贷款规模。政
策性银行要设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贷款科目,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九、引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产业化进行风险投资。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陕设立研究开发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
二十、积极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起点。支持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中外合资合作科研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建立技术引进与自主开发的协调机制,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并形
成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推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牌子出口,支持在国外设立企业,发展跨国集团公司。
二十一、企业、事业单位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并形成相应的制度,提高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能力。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对外合作中,巩固和发展自身知识产权。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和认真实施《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科技法律法规和《陕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决议》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要建立和完善省科技
法规、政策体系,抓紧做好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管理、技术秘密保护、技术入股、科技投入等法规规章草案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
二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98年2月5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价检<2008>7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计价检<2001>25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湖北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湖北省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价格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和得到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价格举报是指举报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举报投诉。
第四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有具体的举报内容和有关证据,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四)举报的内容涉及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的;

(五)举报人留有真实姓名、地址或联络方式等;
(六)举报人对案件查处有积极贡献的;

(七)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给予奖励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及时办理的原则。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价格举报案件,按价格监督检查管理权限交办下级查处或报送上级查处的,均由直接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实施奖励。上级交办下级查处的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下级须向交办上级备案。

第六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由各级价格举报中心或物价检查机构提出意见,填写《价格举报奖励备案表》,报请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按举报案件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2000元。具体奖励分为:罚没总额1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下同),最高奖励300元;罚没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500元;罚没总额30万元以上60万元的以下的,最高奖励800元;罚没总额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500元;罚没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2000元。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奖励金额可以适当增加,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案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影响较大;
  (二)举报人公正无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得到社会各方面赞誉的;
  (三)举报情况对当地政府工作起到积极作用的。对有特殊贡献举报人的奖励需报请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凡涉及面广,属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在举报案件办结,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后提出初步意见,每半年综合评分,确定分等次奖励人员名单,由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兑现奖励。

第九条 决定奖励举报人,在确定具体的受奖人和奖金领取人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价格违法案件被一个举报人举报的,奖励该举报人。

(二)多人分别举报同一价格违法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或者举报线索最详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价格违法案件的,为共同受奖人,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领取。

(四)单位举报的,奖金由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领取。

第十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除奖金外,同时可采取新闻宣传、通报表彰等形式,给予精神鼓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给举报人的奖金,列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用于举报人的奖金数额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举报案件罚没款数额和对举报人的奖励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一)举报奖励资金使用,仅限于举报业务开展和奖励的支出,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多存少补、滚动使用”。

(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年度结算和年报制度。

(三)举报奖励的领取,必须经举报人在《价格举报奖励备案表》上登记和相关收据上签字,否则无效。

(四)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奖励情况的监督,除内部完善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外,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