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28:56  浏览:81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审计署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教基一[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

  2010年印发的《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提出了治理工作的目标、原则和要求。各地相继出台了实施办法,经过努力,不同程度上缓解和遏制了择校乱收费。但是,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治理目标不明确,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群众对择校乱收费问题反映依然强烈。为实现“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得到明显缓解,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工作目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共同制定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八条措施》是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确保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实施《八条措施》的组织领导和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

  二、狠抓落实,务求取得治理成效。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八条措施》,切实掌握政策要求;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深入研究贯彻意见,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对于八条措施中相关指标加以量化明晰。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要突出重点,分析难点,抓住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对问题严重地区要加强个别指导,单独制订工作方案,重点督办,力求突破工作瓶颈,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三、创新机制,提升治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各地、各学校要配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查督办机制、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八条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治理氛围。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八条措施》和治理乱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向社会和群众做好政策内容宣讲;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媒体反映的社会关切的特别是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要快查快办,及时反馈,主动公布结果;要加大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广泛动员各级主管部门、各学校和师生员工积极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和家长加强监督,自觉抵制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行为。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以及所辖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教育部。

  附件: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特提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

  一、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坚决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制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

  三、制止通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和收费的行为。小学生入学和小学升入初中招生工作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和有条件的农村义务学校招生工作要在教育部门设定的招生网上进行,禁止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制止通过招收特长生方式收费的行为。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违规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六、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加强招生信息和学籍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学校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果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办法,积极推行中小学学籍管理电子化。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接受检查与监督。

  八、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城市部分学校的整个招生过程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同时,吸收媒体参与监督,对典型案件及时曝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采购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政府采购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
计划、采购随意性较大,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关于2000年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及时掌握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二、积极采取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管理财政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它对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财政部门理财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与财政支出改革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地区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颁发的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各地区必须抓紧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办法,使本地区所有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财政预算或计划管理。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要将政府采购
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还没有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应当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按品目归类汇总编制本地区政府采购计划,保证政府采购按计划实施。
四、依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事业,各项规章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地区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加快制定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进程。重点是在采购程序、预决算管理、采购资金管理、支付办法、监督检查、采购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和制度规
定;有条件地区要通过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认真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
为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财政部已经建立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区要在认真做好向财政部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的同时,相应建立本地区的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各级政府的采购信息编报渠道通畅。
为统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财政部下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并且已经明确《中国财经报》为全国性指定媒介,各地区要按照规定执行。
六、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新机制
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和满足改革发展要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勇于探索政府采购管理的新机制,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凡是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资金都应尽可能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分散采购活动中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也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同时,从管理机制上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政府采购统一市场、中介组织和供应商准入、分散采购的监督和政府采购纠纷仲裁等科学管理办法。
七、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两个方面形成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把政府采购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结合起来,重大政府采购活动要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二是,要按照《意见》
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的规定,健全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做到管理监督职能与采购执行职能相分离。要协调好财政部门内部工作关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八、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到经济科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管理业务,还应当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商品和工程等其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同时,努力抓好干部的业务技能培
训与交流工作,使管理人员都能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



2000年10月8日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5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因此,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山西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