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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10:56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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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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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8]22号

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本规定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机构参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系;

(三)督促、检查综合治税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财政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5.所属契税征收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名称,房地产转让价格、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并严格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附上购房发票复印件。

(二)市国税局、地税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稽查查补税款、发票协查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县级市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三)市信息办:

1.负责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接入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

3.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四)市工商局:

1.就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等信息与税务机关实现及时共享,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协助查询申请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情况并通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对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市国土房管局:

1.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代征工作;

2.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可售总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时收取预售款以及预售款拨付情况;

3.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并通过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季度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

4.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证明和房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房地产档案资料(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末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6.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

7.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房地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房产、房地产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六)市建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等资料;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的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5.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七)市公安局:

1.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2.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等有关事项;

3.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4.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5.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6.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八)市外经贸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

3.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的核准登记情况。

(九)市发改委: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与分析报告。

(十)市劳动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证明等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

2.对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劳动服务企业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向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社保登记号、地税纳税人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和社保费退费数、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的信息。

(十一)市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福利企事业单位的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信息;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3.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把关,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

(十二)市卫生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2.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三)市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四)市规划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十五)市质监局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十六)市司法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收征管。

(十七)市教育局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十八)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严格审核把关,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九)市交委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二十)市统计局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二十一)市经贸委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二十二)市人事局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二十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四)市残联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五)市审计局、监察局、法制办按各自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二十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信息。

信息交换可采取网络传输、磁盘、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定期交换本规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逐步通过广州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传递。

第十二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受委托单位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配合税务机关和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综合治税管理的规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9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1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陕发〔2001〕7号)精神,积极组织开展以“四清理、五整顿”为主要内容的投资环境整治工作,全省投资环境明显改善。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改善投资环境工作,认真解决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在全社会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陕西开放”的观念,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决定设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现就建立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工作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主要任务是:接听、记录、汇总、整理国内外投资企业和人民群众电话反映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及建议,以及各地、各部门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并转有关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和整改;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省长专线工作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和活动。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专线号码为:(029)87292357。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接听。

  二、工作程序

  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工作程序是:

  (一)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值守、接听专线电话,完整记录填写《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电话记录单》;负责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初步分析、整理,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负责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转办、督察工作;负责以《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形式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批示落实和转办事项办理结果;定期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的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新闻宣传和相关活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省政府办公厅《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的办理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门人员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对提出的建议要责成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情况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结果,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本部门职能,协助省政府办公厅做好有关工作。

  三、相关问题处理原则

  对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及建议,按照以下原则分别进行处理。

  (一)对一般性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后,填制《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转办单》转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办理。

  (二)对重要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编发《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定》精神,切实把改善投资环境工作作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工程,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资商和人民群众通过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好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落实工作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的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通过省长专线反映出的本地、本部门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努力形成一个全省上下团结一致,为改善投资环境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群策群力的好局面。

  (二)各地、各部门对省政府领导同志在《改善投资环境省长专线信息专报》上的批示,一般应于8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对省政府办公厅转办事项,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并书面报告省政府办公厅。

  (三)各地、各部门对投资商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和防止对反映问题的当事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对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各新闻媒体要根据省委宣传部制定的《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宣传报道方案》,全面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突出宣传我省大力改善投资环境的新举措、新成就,积极表扬我省在改善投资环境中的先进事迹;严肃批评损害改善投资环境的人和事,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大力倡导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新观念,塑造陕西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努力形成一个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