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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9:47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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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发〔2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的根本要求,也是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我国工业由大到强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时期推动工业转型升级,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把工业发展建立在创新驱动、集约高效、环境友好、惠及民生、内生增长的基础上,不断增强我国工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按照《规划》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和市场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促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中期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要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

http://www.gov.cn/zwgk/2012-01/18/content_20476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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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 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会同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告知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八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事项:

(一)建设程序、招投标活动;

(二)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三)概算、预算;

(四)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

(五)投资效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具体模式包括工程概算审计、全程跟踪审计、“驻场”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等。

第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库。可以组织、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但合同中应明确参审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对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组织和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的业务支出;市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审计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可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四)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一)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法定审批程序;

2、产生的原因和责任;

3、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

4、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

2、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

3、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4、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预算报价。

(三)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建设成本的归集;

2、待摊投资的核算;

3、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

4、必要时可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九)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市审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八条 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财务决算批复,方可办理产权登记和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作为财政部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市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市审计部门可报告政府并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审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
上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审计部门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以及本市区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益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130号



现将《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励。主要授予本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组织及为我市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组织自愿申报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及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遵循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标准。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组织不超过2个,个人不超过2人。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负责审定评审办制订的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五)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工作;

(二)组织拟订市长质量奖评选制度、具体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程序等;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并选派评审组。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开展现场评审的名单;

(五)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汇总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八)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九)组织推荐省长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十)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组织及个人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报市评审办。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近三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形成了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

(三)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及获市级以上(含市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四)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较大贡献;

(三)个人所在的组织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等事故;

(四)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政策;

(二)近三年中,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国家行业规定)及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与程序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市长质量奖逐步列入顾客满意度指数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做为评审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基本评审程序:

(一)组织及个人申请。凡符合评选基本条件,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组织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填写《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材料初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评选申报条件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符合条件的组织及个人名单汇总后报市评审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及个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市评审办组织由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上报的组织及个人进行初评,形成评审报告,确定入选的组织及个人名单;

(五)领导小组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拟定奖励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六)市政府审核批准获奖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向获奖组织及个人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30万元,对获奖个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优先推荐市长质量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参加省长质量奖的评选。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并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组织查证属实后及时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评定程序进行认真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办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