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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2:04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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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1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贸委),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中海油总公司:
  今年以来,天然气产销运行总体平稳。1-4月天然气产量402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7%;进口约合171亿立方米,增长32.3%;表观消费量568亿立方米,增长13.2%。由于去年以来多地大范围实施燃煤锅炉改气工程,加之部分地区火电机组脱硝改造较为集中,燃气发电明显增多,3月中旬采暖结束后天然气用量仍然保持较高水平,主力气田检修和储气库注气进度推迟,部分地区供需偏紧。
  为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有关方面已及时采取增加资源供给、调整用气结构、加强需求侧管理等措施,优先确保民生需要。现就进一步促进供需平稳运行,保障迎峰度夏、度冬天然气供应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分析,把握供需动态。各地要建立健全由供需双方参与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形势预测分析,准确把握运行动态,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断增强供应调节的预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
  二、加强资源统筹,保障平稳供应。有关企业要在保持稳定生产,保障当前居民生活、化肥生产等重点需求的同时,合理安排生产装置检修与维护,统筹安排国产与进口资源,尽量增加储气库注气,提高应急调峰能力。
  三、加强供需衔接,有序发展下游市场。各地在推广清洁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时,要提前与资源供应方做好衔接,以供定需,根据资源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天然气利用政策,均衡有序发展燃气锅炉、CNG汽车及天然气发电等,抑制用气需求过快增长。
  四、加强综合协调,确保安全平稳运行。各地要根据本地区能源供给结构特点及当前实际情况,加强煤电油气综合协调,提前制定高峰时段联调联供方案,避免不合理替代加剧天然气供需矛盾。
  五、加强信息沟通,促进节约用气。有关方面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国家有关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的总体部署以及天然气利用政策等,及时通报供需形势,争取各方理解与配合,强化节能意识,促进节约用气。
  以上请按照执行,如有重大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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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

1995年7月12日,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苏州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实施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中国和新加坡合作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内设立机构,依法履行海关职责。
第四条 园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五条 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进出口货物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设置财务、会计帐册和经营管理资料,便于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实施监管和开展海关稽查工作。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应与园区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对园区内进出口货物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进行报关。
第八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在园区内企业中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应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便利。

第二章 对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 园区内进出口货物应由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向海关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和其它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条 园区内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货物、物品,仅限在园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运往园区外出售、转让。如需在园区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须事先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园区外料件或半成品,在园区内加工出口

第三章 对园区进口保税加工料件的监管
第十二条 园区内企业进口保税料件,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加工合同直接或委托专业报关公司向园区海关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园区内企业进口的保税料件和需运往园区外加工、装配的,应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园区内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当出口。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内销时,有关企业须向海关补办有关进口及纳税手续。海关对其所含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如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成品补征关税和增值税。
第十五条 园区内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经海关批准购买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按有关规定分别免征或补征税款。
第十六条 园区内存放保税货物的保税仓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对园区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园区内进出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或运出园区时,除国家、海关总署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园区海关应逐步实现与有关口岸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手续。
第十九条 从事园区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应向园区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 园区转关运输货物须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仓库,场所、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海关规定,办理收存和交付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派员押运货物,有关申请人或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并增值20%以上的,经海关认定后可视为园区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园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和监管手续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而构成的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事项,均按海关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南京海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园区监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海关总署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中国 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中国和瑞典在斯德哥尔摩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文件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瑞典王国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邀请于2012年4月23至25日对瑞典王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深入交换看法,达成重要共识,同意发表框架文件。

  一、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40周年之际,回顾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走过的历程,重申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信念,坚定加强国际合作的决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二、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和全球性问题不断加剧,各国更应重视经济发展同人口、社会、地球极限、环境相协调;坚持发展经济,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保持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三、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合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前景广阔。双方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建立和发展长期、全面、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并将此作为两国合作的战略重点。

  四、双方将利用中瑞环境合作协调员会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关系,并确立以下重点领域:污染物总量减排;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包括汞在内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双方愿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继续开展合作,瑞方愿继续为该委员会提供资金与智力支持。

  五、双方强调科技创新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清洁技术、可持续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科研创新合作,加强科研人员交流,建立科研创新合作网络。双方愿在科研创新合作基础上,鼓励合作方实施包括技术示范在内的互利创新相关项目,加强企业参与,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转化与应用。双方将结合中瑞高新技术园区开展互补合作,建立以网络和孵化器合作形式的联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鼓励产业对接,开展全面、稳定与长期的合作。有关伙伴方也将鼓励加强现有的可持续城市发展伙伴关系。

  双方将秉承互利共赢理念,不断深化双边经贸领域的节能环保合作。加大双向投资力度,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中国商务部和瑞典外交部将在中瑞经贸联委会下设立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工作组,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在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作推动建立中瑞生态园,打造中瑞经贸合作的新亮点。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瑞典企业、能源和通讯部分别牵头,在中瑞环境及能源技术合作机制下,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技术和人员交流以及务实的投资合作。

  六、双方决定充分利用中国“十二五”规划和“欧洲2020”战略带来的契机,在中欧相关机制框架下开展能源、城镇化、节能减排、化学品和废物管理等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

  七、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要求各国加强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有效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中瑞欢迎201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德班会议取得的成果,包括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决定、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和建立“德班平台”,愿继续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为指导,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有关决定,共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不断取得实质进展。同时,双方愿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共同提高低碳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八、双方一致同意,201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将为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加强可持续发展机制框架提供机遇,并同意在大会及其筹备进程中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大会取得积极、务实成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