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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23:06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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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

第30号


(1992年3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企业,创造一个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最大限度地解放科技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系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范围包括在市区西北部的主区块和下沙区块,具体界限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界定。



第三条 开发区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是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是对外开放的窗口,是推进管理体制、企业制度和劳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其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



(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促使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第四条 国内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中国法律允许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其企业自主权、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保护。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省开发区领导小组,由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省级部门和大专院校有关事宜。开发区的具体工作由杭州市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开发区内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关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



(三)负责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进区审核事宜,管理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



(四)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开发区管理工作方面的关系;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保险、法律、情报信息、进出口、专利、人才交流和培训、会计事务、物资供应、计算测试等支撑服务体系;



(六)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可根据需要,在开发区内设立派出机构、联合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采取下放权力、委托审批或限期签复等方式,及时办理业务,提高办事效率。这些派出机构、联合办事机构受管委会和各自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管委会为主。



  第八条 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开发区内的治安、文化、教育、卫生、商业网点等社会化服务,为开发区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经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界域内的经济实体。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各项相关条件:



(一)从事由国家科委和省科委划定或发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省科委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进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经专家组论证和管委会核定,由省科委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相应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具体认定条件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省科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由管委会考核一次,经考核确认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充分行使企业自主权,可以按照国内外市场需要,实行技工贸一体化生产经营,形成“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工作由杭州市税务局统一征收和管理,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按现行体制解缴入库。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到开发区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外,其财产所有权、干部任免权不变。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总体发展规划由管委会会同各有关部门编制,报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开发区建设详细控制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管委会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拟订,各有关部门优先列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经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土管部门派驻管委会的机构相应核发“定点通知书”,提出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非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使用土地必须从严控制。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事先征得管委会同意,并按照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一切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开发区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控制污染、处置废弃物。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增挂《杭州高新技术企业》招牌,并可在广告中使用。



  第二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省、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优先立项。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第二十四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新办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交纳所得税,期满后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四)内资企业经技术合同登记认可后,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不计征所得税。



  (六)内资企业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奖金税,但符合有关规定免征奖金税的部分收入可不征收奖金税。



第二十五条 在金融信贷方面给予下列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信贷资金,银行要优先安排。



(二)有关部门可设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具备后,可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后创办开发区风险投资公司。



  (三)企业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银行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许可证制度,享受海关及有关部门的优惠规定。



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授予外贸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第二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生产性建设项目,免缴旧城改造补贴费和配套费。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新产品,除国家控制的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企业可自行制定销售价格或试销价格。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上交省财政的前题下,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O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全部返还开发区,专户存储,统一安排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民政单位、军事系统等在开发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校办企业、科研企业、民政企业、部队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并可享受除税收以外的开发区其他优惠待遇。 第六章 劳动人事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人事、机构设置、劳动工资、收益分配、人才培训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企业的分配形式和职工的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聘用制,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需要公开招聘。



第三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中的科技人员到开发区兴办、领办和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兼职,待遇从优。



  第三十五条 由外地到开发区工作的科技人员,确有真才实学并为开发区建设作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经管委会审核,市城市人口控制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可在本市申报常住户口。



  开发区急需的本市缺门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国外学成归来的人员到开发区工作,经管委会审核,市城市人口控制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录用手续,可在本市申报常住户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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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能源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请组织编制设计工日定额的通知》([88]建设体字第9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的精神,我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编制了《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已经建设部审查,并按照建设部《关于改进和调整部分勘察设计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
1991]150号)要求,做了局部修改,现决定正式颁发,自1991年10月1日起试行。设计工日单价目前按每工日85元计算。
电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文为准,其它标准停止执行。有关实施办法由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另行制定。

附1: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

(1991年10月)

总 说 明
一、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是根据建设部的统一标准编制,由能源部颁发的新的电力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设计收费额=收费定额工日×设计工日单价。
二、本收费工日定额包括电力工业大、中、小型火力发电厂、送电线路、变电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和前期工作收费工日定额。不包括勘测收费工日定额。
在上述工程中有关的通讯工程、铁路、公路交通工程、航运工程以及单项民用建筑工程部分,其设计收费执行相应行业的定额标准。
电力工业中核电站、直流输变电、电缆输电、地下发、送、变电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尚未制定,在工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量具体商定。
三、火力发电工程、送电工程、变电工程的设计工作范围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配合现场施工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准备、方案研究、文件编制、概算、成品审核、出版、参加初设审查及审查后的修改等工作。施工图设计包括落实设备资料,签订设
备技术协议等设计准备工作,司令图设计及鸣放验收、施工详图设计、成品审核、文件出版,设计交底、工地现场服务、参加试运行及竣工验收、设计回访、工程归档等。
不包括编制设备、施工或全工程招标文件及参加相应的评标、议标工作,国外设备、图纸文件的翻译等技术服务工作。
四、火力发电工程、送电工程、变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成品文件的深度与质量应符合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现行文件规定,不得任意简化,如因工程需要,要求增加内容深度时,经审批单位同意,其收费工日可适当增加,但幅度不得超过本工日定额的20%

五、本收费工日定额是按采用国产设备的条件下制定的,如主设备和主要辅机设备采用国外设备时,可参照国内同等或相近容量的工日定额计算,并适当增加工日,增加工日数不超过总工日定额的20%。
六、为工程设计所进行的科学实验和新技术开发工作以及技术专利、专有技术应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七、本定额不包括非标准设备设计工日定额,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标准及范围另行制定。
八、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如设计单位本身为了提高水平而出国学习考察时,其出国费用由设计单位自理。
九、编制施工图预算按收费总工日定额的10%计算。
十、需要进行七度地震设防的项目,设计收费总工日定额乘以1.025 ̄1.05系数,需要进行八度地震设防的项目,可乘以1.05 ̄1.1系数。
十一、需要进行特殊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土流沙、岩溶等)处理的项目,收费总工日乘以1.025系数。
十二、发电厂、变电所在采暖区的收费总工日乘以1.02系数。
十三、十类、十一类工资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或其它地区的设计单位承担十类、十一类工资地区的设计任务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承担西藏地区的任务工日定额乘1.2的系数。
十四、本定额未包括的零星生产技术改造和其他零星工程的收费工日,根据技术条件复杂情况可按工程总投资(以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每万元2 ̄4工日计取,不再采用其它调整系数。
十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一般为:初步设计30%,施工图设计70%。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上述比例另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工日。
十六、本收费工日定额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有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则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的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十七、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30%,施工图完成后付50%。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十八、本收费工日定额适用于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其它设计单位的设计收费按本收费工日定额的80%计取。
十九、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
----------------------------------
| | 初步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
|项目 |-----------|------------|总预|
| |整套|总论|设备|概算|土建|安装|加工 |预算|算书|
| |设计|部分|清册|书 |部分|部分|订货图| | |
|----|--|--|--|--|--|--|---|--|--|
|发电工程|18|8 |2 |2 |12|10|8 |8 |3 |
|----|--|--|--|--|--|--|---|--|--|
|送电工程|18| |2 |2 |8 |8 |8 |8 |3 |
|----|--|--|--|--|--|--|---|--|--|
|变电工程|18|5 |2 |2 |8 |7 |8 |8 |3 |
|----|--|--|--|--|--|--|---|--|--|
|通讯工程|18| |2 |2 |8 |8 |8 |8 |3 |
----------------------------------
注:
1.可行性研究报告18分。
2.上述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包括设计中采用和国家各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颁发的标准构配件图纸。
3.大型发电、送电、变电工程设计文件增加份数:
初步设计整套设计6份,总论部分、设备清册、概算书各2份。
施工图设计土建部分、安装部分各2份。
4.上述提供的设计文件份数为总份数,委托单位如确实需要增加文件份
数时,则另收工本费。

前期工作收费工日定额
一、电力系统设计收费工日定额
表1
-----------------------------------
|系统容量|5000 |5000 ̄|10000 ̄|30000 ̄|
|(兆瓦)|以下 |10000|30000 |50000 |
|----|--------|-----|------|------|
|工日定额|800 ̄2000|2000 ̄|4000 ̄ |10000 ̄|
|(工日)| |4000 |10000 |14000 |
-----------------------------------
注:
1.本表为电力系统设计一次部分的收费工日定额,系统容量系指规划期
达到的系统总容量。
2.电力系统规划收费工日定额按本标准的65%计算。
3.电力系统设计或规划二次部分的收费工日定额按一次部分的不同比
例计取:继电保护为40%,安全自动装置为20%,远动及自动化为20%,
系统调频为15%,通讯为40%。
二、电站接入系统收费工日定额
表2
-------------------------------
|电站规划|250|250 |500 |1000|2000 |
|容 量| |  ̄ |  ̄ |  ̄ |  ̄ |
|(兆瓦)|以下 |500 |1000|2000|4000 |
|----|---|----|----|----|-----|
|工日定额| |200 ̄|400 ̄|800 ̄|1500 ̄|
| |200| | | | |
|(工日)| |400 |800 |1500|2800 |
-------------------------------
注:
1.本表为系统一次部分的定额,系统二次部分按表一注3的比例计取。
2.本表为水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额,火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
额,按本标准的80%计算。
3.如单独做变电站接入系统设计,工日定额另议。
三、联网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
220 ̄330千伏联网可行性研究 1200 ̄1800 工日
500千伏联网可行性研究 3600 工日
注:以上为系统一次部分的定额,系统二次部分按表一注3的比例计
取。
四、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
表3
--------------------------------------------------------
|容 量|< |50 |100 |200 |400 |600 |900 |1200|1800|2400 |
| |50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以 |
|(兆瓦)| |100 |200 |400 |600 |900 |1200|1800|2400|上 |
|----|---|----|----|----|----|----|----|----|----|-----|
|工日定额|550|880 |1320|2150|3410|4540|5940|7090|8250|9500 |
|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
|(工日)|880|1320|2150|3410|4540|5940|7090|8250|9500|11000|
--------------------------------------------------------
注:
1.本表所列容量:新建工程为规划容量,扩建工程为本期容量,如在电
厂规划容量以外,工日定额增加20% ̄50%。
2.本定额为凝汽式机组电厂可行性研究工日定额,如为供热电厂工日定
额增加20%。
3.初步可行性研究收费工日定额为可行性研究的50%。
4.本工日定额不包括环保测试及评价工作。
五、变电工程选所收费工日定额
表4
----------------------------
|电压等级 |110 |220 |330 |500 |
|(千 伏)| | | | |
|-----|----|----|----|-----|
|工日定额 |200 ̄|350 ̄|500 ̄|1200 ̄|
|(工日) |250 |450 |600 |1400 |
----------------------------
注:变电所如不单独提出选所报告,其工作合并在初步设计进行时,按
上表50%计取。

火力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1.火力发电工程的设计范围包括总体设计,全部生产及辅助生产系统,附属设施工程的设计,以及厂前区生活福利建筑的总体规划。不包括铁路专用线,厂区围墙50米以外的公路线,与地区联络的微波、光纤通讯和其它通讯设施,以及大型专用水库,专用码头,厂外防洪设施,河
道治理,厂外热网管道,生活福利建筑等的设计。
2.单机容量1.5 ̄50兆瓦机组火力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为综合工日定额。
单机容量100 ̄600兆瓦机组火力发电厂工程收费工日定额由总体工程、锅炉工程、汽轮发电机工程、输煤工程、除灰工程、供水工程、化学水处理工程和其它工程收费工日定额等八部分组成。
3.本定额是按新建工程制定的。
单机容量为1.5 ̄5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需根据扩建机组容量和型号是否与前期相同,以及公用系统扩建范围的大小,按新建工程工日定额的60% ̄95%计取。当扩建工程仅有汽轮发电机房而无锅炉房时按扩建工程工日定额的50%计算;当无汽轮发电机房仅有锅炉房时按扩
建工程工日定额的70%计算。
单机容量100 ̄600兆瓦机组扩建工程,可根据扩建范围和技术条件复杂程度计取:
总体、锅炉、汽轮发电机工程部分及升压站,供热电厂厂区热网管道部分工日定额按新建工程的85% ̄95%计取;
输煤、除灰、供水和化学水处理工程部分及主网控楼工程部分工日定额按新建工程的50% ̄100%计取;
其它辅助生产工程,厂区附属工程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新建工程的40% ̄80%计取;
实际为一厂二站的扩建工程按新建工程收费工日定额计算。
4.一次设计两种不同容量机组时,应以最大容量机组的收费工日定额与其它容量机组收费工日定额的60%相加计算。
5.本收费工日定额中凡以机组或锅炉台数划分档次,当一次设计超过四台时,按四台计算收费工日后,每增加一台增加工日10%。
6.特别技术要求调整系数。
(1)电厂采用微机或计算机监控,根据技术复杂情况收费总工日乘1.03 ̄1.05系数。
(2)出电气电缆敷设剖面图时,收费总工日乘1.015系数。
(3)出热控电缆敷设剖面图时,收费总工日乘1.01系数。
一、1.5 ̄50兆瓦机组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5 |1905|1120|844|711|
|----|----|----|---|---|
|3 |1586|933 |703|593|
|----|----|----|---|---|
|6 |1222|719 |542|456|
|----|----|----|---|---|
|12 |991 |583 |439|371|
|----|----|----|---|---|
|25 |774 |455 |343|290|
|----|----|----|---|---|
|50 |562 |351 |264|224|
------------------------
注:
1.1.5 ̄50兆瓦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为综合收费工日定额,上表所列工日
为新建工程全部设计收费工日。
2.本表系指凝汽式机组,如为背压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30%,如
为抽汽式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40% ̄50%,如为凝汽式机组供热
收费工日定额增加10%。
3.输煤增加混煤设施时收费工日增加1.5%,增设干煤棚时收费工日增
加1%。
4.如果在一次设计中同时出现水力除灰和干除灰二种除灰方式收费工
日增加2%。
5.汽轮发电机、锅炉采用新产品或变动较大的改型产品时,收费工日乘
1.02 ̄1.05系数。
6.当锅炉混烧天然气时,收费工日乘1.01系数。
7.当锅炉采用屋内布置时,收费工日乘1.03系数。
8.厂区为阶梯布置时收费工日乘1.02系数。
9.灰场为海滩等较复杂灰场、灰渣筑坝,特别困难取水工程,大型污水
处理站,废水处理,收费工日定额另行商议。
二、100 ̄600兆瓦机组发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一)总体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34.9|21.0|16.1|13.5|
|----|----|----|----|----|
|125 |33.4|20.1|15.4|12.9|
|----|----|----|----|----|
|200 |25.2|15.2|11.7| 9.8|
|----|----|----|----|----|
|300 |23.2|14.0|10.7| 9.0|
|----|----|----|----|----|
|600 |15.9| 9.6| 7.4| 6.2|
--------------------------
注:
1.总体工程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与交通运输,厂区总体设计(厂区照
明、厂区上下水、排水、厂区绿化规划等),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环
保治理措施,总概算汇总及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大纲,与铁道、公路、
通讯、煤矿、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2.本定额为凝汽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供热机组收费工日按同容量机组工
日定额增加20%计算。
3.厂区布置为阶梯布置时乘1.1 ̄1.2系数。
(二)锅炉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22.8|13.7|10.5|8.8 |
|-----|----|----|----|----|
|670 |22.1|13.3|10.1|8.4 |
|-----|----|----|----|----|
|970 |20.9|12.6| 9.6|8.1 |
---------------------------
续表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2000 |15.8|9.5 |7.2 |6.1 |
---------------------------
注:
1.锅炉工程设计包括:锅炉本体、制粉系统、燃煤系统及其配套工程的
工艺设计以及除氧煤仓间框架至烟囱的全部土建工程设计。
2.锅炉为变化较大的改型产品或新产品时工日定额乘1.05 ̄1.1系数。
3.锅炉采用屋内式布置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
4.锅炉采用紧身罩封闭式布置时,工日定额乘1.05系数。
5.除氧煤仓间框架采用钢结构或外包钢时工日定额乘1.07系数。
(三)汽轮发电机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93.5|56.3|43.2|36.3|
|----|----|----|----|----|
|125 |89.6|54.0|41.4|34.8|
|----|----|----|----|----|
|200 |73.7|44.4|34.0|28.6|
|----|----|----|----|----|
|300 |67.3|40.7|31.2|26.2|
|----|----|----|----|----|
|600 |52.3|31.5|24.2|20.3|
--------------------------
注:
1.汽轮发电机工程设计包括:汽轮发电机本体、给水系统、汽水系统、汽
轮发电机房内循环水系统及其配套工程的工艺设计以及汽轮发电机基
座、汽轮发电机房控制室和A列柱外框间全部土建工程设计。
2.本定额为凝汽机组收费工日定额,供热机组收费工日定额增加30%。
3.汽轮发电机为变化较大的改型产品或新产品时乘1.05 ̄1.1系数。
4.汽机房采用钢结构或外包钢时乘1.03系数。
(四)输煤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
|锅炉燃 |50 |80 |120|200|380|700 |
|煤 量 |  ̄ |  ̄ |  ̄ |  ̄ |  ̄ |  ̄ |
|(吨/时)|80 |120|200|380|700|1000|
|-----|---|---|---|---|---|----|
|工日/ |70 ̄|60 ̄|50 ̄|40 ̄|30 ̄|20 ̄ |
|吨/时 |60 |50 |40 |30 |20 |16 |
--------------------------------
注:
1.输煤工程设计包括厂内卸煤储煤工程以及煤场到主厂房煤仓间的输
煤工程的全部工艺设计,建构筑物工程设计和配套工程设计。
2.输煤工程中增加混煤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15%。
3.输煤工程中增加干煤棚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10%。
4.输煤工程中增加解冻及机械破冻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25%。
5.输煤工程中采用二种及以上卸煤设施时工日定额增加25%。
(五)除灰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除灰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厂内除灰系统、厂外除灰系统和灰场、灰坝工程以及相应的配套工程的工艺设计和除灰工程的全部建构筑物工程设计,还包括使用厂用电供电时至灰场的供电系统的设计。
A.除灰系统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6.85|4.13|3.17|2.66|
|-----|----|----|----|----|
|670 |6.36|3.83|2.94|2.47|
|-----|----|----|----|----|
|970 |5.79|3.49|2.68|2.25|
---------------------------
续表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2000 |3.47|2.09|1.60|1.35|
---------------------------
注:
1.本定额是按水力除灰或干除灰一种除灰方式考虑的,如在一次设计中
同时出现水力除灰和干除灰二种除灰方式,工日定额增加30 ̄40%。
2.如采用高浓度输送系统工日定额增加35%。
3.如水力除灰中采用磨渣系统工日定额增加25%。
4.如水力除灰中需进行灰水处理时工日定额增加10%。
B.灰场及灰坝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吨/时
---------------------------
|锅炉容量 | 本期设计锅炉台数 |
| |-------------------|
|(吨/时)|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410 |1.23|0.74|0.57|0.48|
|-----|----|----|----|----|
|670 |1.05|0.63|0.48|0.41|
|-----|----|----|----|----|
|970 |0.83|0.50|0.39|0.32|
|-----|----|----|----|----|
|2000 |0.61|0.37|0.28|0.24|
---------------------------
注:
1.本定额是按平地或山谷灰场考虑的,如灰场为海滩等较复杂灰场,工
日定额乘1.2 ̄1.4系数。
2.灰场灰坝高超过30米时工日定额乘1.1 ̄1.15系数。
3.采用灰渣筑坝时收费工日另行商议。
(六)供水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一次循环 | 二次循环 |
| |-------------------|-------------------|
|(兆瓦)|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 |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43.0|25.9|19.9|16.7|46.1|27.8|21.3|17.9|
|----|----|----|----|----|----|----|----|----|
|125 |39.5|23.8|18.2|15.3|43.3|26.1|20.0|16.8|
|----|----|----|----|----|----|----|----|----|
|200 |32.5|19.8|15.2|12.8|36.2|21.8|16.7|14.0|
|----|----|----|----|----|----|----|----|----|
|300 |29.7|17.9|13.7|11.5|32.9|19.8|15.2|12.8|
|----|----|----|----|----|----|----|----|----|
|600 |18.9|11.4| 8.7| 7.3|22.1|13.3|10.2| 8.6|
----------------------------------------------
注:
1.供水工程设计内容包括:厂区循环水系统、厂外取水系统和补给水系
统的设计及配套工程的设计,以及全部供水工程的建构筑物设计和使
用厂用电供电的水源地供电工程设计。
2.二次循环是按取地下水考虑的,如取地表水则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工
日定额乘1.07 ̄1.15系数。
3.一次循环系统如厂内增加升压泵房工日定额增加10%。
4.一次循环系统如增设沉沙池时工日定额增加10%。
5.一次循环取水水位变化在10米 ̄20米时工日定额乘1.1系数,在20
米 ̄30米时工日定额乘1.2系数。如取水水位变化超过30米按特殊
困难取水工程另议。
6.特殊困难取水工程,如取海水、河床不稳定的长江、黄河和已建成的
水库取水等收费工日另议。
7.如需进行尾能回收的工程收费工日另行商议。
8.循环水进行特殊处理(石灰处理)的工程收费工日另议。
(七)化学水处理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化学水处理工程设计内容包括:
水处理系统和相应的配套工程工艺设计以及土建构筑物工程
设计,还包括从水处理车间至主厂房的软水输送管线设计等。
单位:工日
------------------------------
|锅炉补充水处 | 选 用 系 统 |
| |--------------------|
|理 容 量 | Ⅰ | Ⅱ | Ⅲ | Ⅳ |
|-------|----|----|----|-----|
|≤50吨/时 |2600| | | |
|-------|----|----|----|-----|
|≤80吨/时 |2900|3000|3200|3600 |
|-------|----|----|----|-----|
|≤100吨/时|3800|4100|4400|4700 |
|-------|----|----|----|-----|
|≤150吨/时|5000|5400|5700|6200 |
|-------|----|----|----|-----|
|≤200吨/时|6200|6800|7300|7700 |
|-------|----|----|----|-----|
|≤500吨/时|7300|9000|9600|10300|
------------------------------
注:选用系统中:
Ⅰ为氢钠离子交换软化处理或一级除盐系统。
Ⅱ为过滤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Ⅲ为带石灰凝聚沉淀过滤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Ⅳ为电渗析(或反渗透)加一级除盐加混床系统。
(八)其它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A.主(网)控楼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7.4|10.5|8.0 |6.8 |
|----|----|----|----|----|
|125 |16.8|10.1|7.7 |6.5 |
|----|----|----|----|----|
|200 |14.9| 9.0|6.9 |5.8 |
|----|----|----|----|----|
|300 |12.9| 7.8|6.0 |5.0 |
|----|----|----|----|----|
|600 |10.0| 6.0|4.6 |3.9 |
--------------------------
B.启动锅炉房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
-----------------------------
|机组容量|100|125|200 |300 |600 |
|(兆瓦)| | | | | |
|----|---|---|----|----|----|
|工 日|750|900|1500|2100|2700|
-----------------------------
注:机组容量为新建电厂第一台机组容量。
C.升压站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7.4|10.5|8.0 |6.8 |
|----|----|----|----|----|
|125 |16.4| 9.9|7.6 |6.4 |
|----|----|----|----|----|
|200 |14.1| 8.5|6.5 |5.5 |
|----|----|----|----|----|
|300 |11.5| 6.9|5.3 |4.4 |
|----|----|----|----|----|
|600 | 7.3| 4.4|3.4 |2.8 |
--------------------------
注:
1.升压站工程设计工日定额是按110 ̄330千伏升压站考虑的,如为
500千伏升压站可参照本标准中变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升压站在厂内
按60%计取,升压站在厂外按80% ̄100%计取,主网控楼工日定额不
再重复计取。
2.海拨高度超过1000米时收费工日乘1.1系数。
3.二级及以上污秽区收费工日乘1.05系数。
4.配电装置采用屋内布置时,参考变电工程收费工日定额调整系数。
D.供热电厂厂区热网管道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18.8|11.3|8.7 |7.3 |
|----|----|----|----|----|
|200 |12.5| 7.5|5.8 |4.9 |
--------------------------
注:本定额不包括厂区加热站收费工日
E.其它辅助生产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62.6|37.8|28.9|24.3|
|----|----|----|----|----|
|125 |61.5|37.4|28.6|24.1|
|----|----|----|----|----|
|200 |47.0|28.3|21.6|18.2|
|----|----|----|----|----|
|300 |42.6|25.7|19.6|16.5|
|----|----|----|----|----|
|600 |24.2|14.6|11.2| 9.4|
--------------------------
注:
1.其它辅助生产工程设计包括:中心修配厂、制氢站、制氧站、空压机
室、一般污水处理、污水泵房、燃油系统、油处理室及露天油库、机
炉维修楼、电气维修楼、生产试验楼等的工艺设计、配套工程及土建
工程设计。
2.大型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站定额参照市政工程收费工日定额另行计
算。
F.厂区附属工程收费工日定额
单位:工日/兆瓦
--------------------------
|机组容量| 本期设计机组台数 |
| |-------------------|
|(兆瓦)|一台 |二台 |三台 |四台 |
|----|----|----|----|----|
|100 |38.9|23.5|18.0|15.1|
|----|----|----|----|----|
|125 |38.1|23.0|17.6|14.8|
|----|----|----|----|----|
|200 |31.2|18.8|14.5|12.1|
|----|----|----|----|----|
|300 |25.4|15.3|11.7| 9.9|
|----|----|----|----|----|
|600 |16.1| 9.7| 7.4| 6.2|
--------------------------

注:厂区附属工程设计包括:生产办公楼、行政办公楼、危险品库、酸碱
库、材料库、棚库、汽车库、汽车油库及加油站、消防车库、职工浴室、
值班休息室、自行车棚、警卫传达室等,建构筑物及相应的配套工程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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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很难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遵守民诉法执行豁免规定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为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并没有明确限定“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和如何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的操作模式,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对此略述己见。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为标准,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并且长期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期居住。《规定》第七条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即使该第二处住房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尽管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收益。笔者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符合《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因此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明显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


4.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于认定被执行人住房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另一标准就是价格判断原则,法院可以依照被执行人住房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者大城市,不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差异很大,当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因所处的位置、地段、结构或用途等条件使其实际价值较大,评估变现后即使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后仍有足额房产变价款实现债权,则法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二)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程序。


对于执行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时,法院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认定,合理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复议权,才会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践操作性。


1.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目前对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程序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认定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启动认定程序。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第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予以执行。第三,如果法院未经申请而是依职权予以执行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很难得到申请执行人的配合和协助。


2.由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和材料后,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四项标准,及时地对被执行人住房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进行审查。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范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该住房予以查封,但暂不采取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措施。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该房屋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申请的,应视为被执行人放弃了申请异议的权利。


3.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当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在十日内组成合议庭,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参与听证会。如果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对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保障


法院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予以强制执行后,如何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就成为关键。


笔者认为,建立“周转房”机制可作为应对和解决唯一住房执行问题的新途径。此处的“周转房”是指功能齐全、面积较小、能够满足一个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廉价租赁房,租赁方能及时提供充足的房源。具体而言,“周转房”机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