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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8:22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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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业经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索长有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哈尔滨市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款修改为:“成立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市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备案。”


  二、将《哈尔滨市林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修改为:“在林区和重点产林县(市)经营和加工木材的单位,应当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在第四十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在本条前款以外地区经营和加工木材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到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四十一条(五)项修改为:“与国营林业局、林场以劳务换取或联营分成的,凭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协议书。”
  将第四十一条“(六)以物资协作取得的,凭地、市以上物资协作主管部门的批件。(七)进口的,凭地、市以上外贸等主管部门的批件。”删去,原第(八)项改为第(六)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非木材经营单位购买或以劳务形式换得的木材,可以进入木材市场销售。”
  将第四十三条“除国营森工企业、地方国营林场、非林业木材生产单位或物资部门所属木材经营单位外,其他木材经营单位不准将木材销售给省外的木材经营单位。”删去,原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他条款依次前移。


  三、将《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二)项修改为:“认定进入技术市场的经营机构。”


  四、将《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具备条件开办民办科研机构,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报所在市、县(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将《哈尔滨市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规定》第九条“采标产品加价,由企业填写《哈尔滨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加价申请表》,持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物价部门批准。”删去,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其他条款依次前移。


  六、将《哈尔滨市旅馆收购寄卖刻字印刷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修改为:“凡申请经营旅馆、收购寄卖、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先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再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手续;申请经营印刷、机动车修理业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办理营业手续后,再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备案。”


  七、将《哈尔滨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经营性舞厅、卡拉OK歌厅、影剧院、俱乐部、射击场、射箭场、狩猎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领取《治安登记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开办文化宫(馆、站)音乐餐厅、录像放映厅、音像带出租网点、台球室、保龄球室、咖啡屋、酒吧、体育场(馆)、游泳馆(场、地)、滑冰场、旱冰场、公园、风景区、冰上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治安登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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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 第88号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8批)予以公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07批)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40、CA1160、CA1310、CA1072、CA1082

载货汽车底盘
CA1140、CA1160、CA1310、CA1313、CA1072、CA1082

自卸汽车
CA3078、CA3108、CA3252、CA3310、CA3312

自卸汽车底盘
CA3078、CA3108、CA3233、CA3252、CA3312、CA3313

铰接客车底盘
CA6184

客车底盘
CA6113、CA6573、CA6683、CA6723、CA6783、CA6793、CA6870

厢式运输车
CA5072X、CA5082X、CA5140X、CA5160X、CA5310X、CA531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72CLX、CA5082CLX、CA5140CLX、CA5160CLX、CA5310CLX

半挂牵引汽车
CA4236、CA4256、CA4180、CA4220、CA4250

篷式运输车
CA5072X、CA5082X、CA5140X、CA5160X、CA5313X

油罐汽车底盘
CA5313GJY

运油车
CA5310GYY

畜禽运输车
CA5140CCQ、CA5160CCQ、CA5310CCQ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宝来(BORA)牌
轿车
FV7142

3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660、EQ6750

小学生校车
EQ6660

嘉龙牌
自卸汽车
DNC3165

自卸汽车底盘
DNC3165

4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40、EQ1081、EQ1120、EQ1161

载货汽车底盘
EQ1040、EQ1081、EQ1120

自卸汽车
EQ3040、EQ3259、EQ3319

自卸汽车底盘
EQ3040、EQ3042、EQ3259、EQ3319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10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EQ6110

纯电动客车底盘
EQ6101

仓栅式运输车
EQ5081CCQ、EQ5120CCQ

牵引汽车
EQ4252

华神牌
载货汽车
DFD1211、DFD1252、DFD1258

载货汽车底盘
DFD1211、DFD1258

神宇牌
自卸汽车
DFS3290、DFS3310

自卸汽车底盘
DFS3310

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30、EQ1040、EQ1041、EQ1050、EQ1150

载货汽车底盘
EQ1030、EQ1040、EQ1041、EQ1050、EQ1150

自卸汽车
EQ3045、EQ3096、EQ3130、EQ3153

自卸汽车底盘
EQ3045、EQ3096、EQ3130

客车底盘
EQ6120、EQ6692

厢式运输车
EQ5030X、EQ5040X、EQ5041X、EQ5050X、EQ5150X

仓栅式运输车
EQ5030CCQ、EQ5041CCQ、EQ5150CCQ

摆臂式垃圾车
EQ5125ZBS

加油车
EQ5125GJY

冷藏车
EQ5040X、EQ5050X

清障车
EQ5166TQZ

洒水车
EQ5125GSS、EQ5126GSS

随车起重运输车
EQ5163JSQ、EQ5165JSQ

邮政车
EQ5040X

运油车
EQ5126GYY

自卸式垃圾车
EQ5125ZLJ

俊风牌
客车
DFA6370

6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DFL1100、DFL1160、DFL1310、DFL1320、EQ1160

载货汽车底盘
DFL1100、DFL1160、DFL1310、DFL1320、EQ1160、EQ1310

自卸汽车
DFL3160、DFL3250、EQ3122、EQ331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60、DFL3250、EQ3120

城市客车
EQ6105

客车底盘
EQ6101、EQ6720、EQ6760

厢式运输车
DFL5100X、DFL5160X、DFL532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EQ5160X

仓栅式运输车
DFL5100CCQ、DFL5160CCQ、DFL5310CCQ、DFL5320CCQ

半挂牵引车
DFL4251、DFL4250

粉粒物料运输车
DFL5310GFL

化工液体运输车
DFL5320GHY

教练车
EQ5120JLC

7
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6
雪佛兰(CHEVROLET)牌
轿车
SGM7121、SGM7143

8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61、SGM7186

9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北方牌
豪华旅游客车
BFC6107

客车底盘
BFC6107

10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曼牌
半挂牵引车
JNP4181、JNP4250

11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牌
底盘
BJ1041、BJ1044、BJ1045、BJ1074、BJ1166、BJ1064

普通货车
BJ1041、BJ1044、BJ1045、BJ1074、BJ1166、BJ1064

1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46、BJ1163、BJ1168、BJ1253

载货汽车底盘
BJ1041、BJ1046、BJ1061、BJ1081、BJ1128、BJ1162、BJ1163、BJ1168、BJ1252、BJ1253、BJ1317

自卸汽车
BJ3042、BJ3043、BJ3045、BJ3063、BJ3122、BJ3143、BJ3161、BJ3163、BJ3168、BJ3238、BJ3253、BJ3258、BJ3318

自卸汽车底盘
BJ3042、BJ3043、BJ3045、BJ3063、BJ3122、BJ3143、BJ3161、BJ3163、BJ3168、BJ3218、BJ3238、BJ3253、BJ3258、BJ3313、BJ3318

厢式运输车
BJ5041、BJ5046、BJ5059、BJ5069、BJ5109、BJ5163、BJ5253

厢式运输车底盘
BJ5051、BJ5069

仓栅式运输车
BJ5046、BJ5093、BJ5163、BJ5253

半挂牵引车
BJ4253、BJ4258

半挂牵引汽车
BJ4183

高空作业车底盘
BJ5163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258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BJ5258GJB

教练车
BJ5128

绿化喷洒车
BJ5158GPS

绿化喷洒车底盘
BJ5168GPS

篷式运输车
BJ5046

清洗车
BJ5061TQX

扫路车
BJ5061TSL

吸污车
BJ5083GXW

吸污车底盘
BJ5083GXW

邮政车
BJ5051X

运油车
BJ5118GYY、BJ5313GYY

运油车底盘
BJ5118GFF、BJ5313GMF

沼气池吸污车
BJ5042TZZ

13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10
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牌
轿车
BJ7161、BJ7181、BJ7182、BJ7302

14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两用燃料轿车
BH7162、BH7200

15
北京中大燕京汽车有限公司
14
燕京牌
客车底盘
YJ6122

1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厢式运输车
CC5021X、CC5031X

工程车
CC5021GCP、CC5021X、CC5031GCP、CC5031X

教练车
CC5021JLP

轿车
CC7151、CC7152

抢修车
CC5021、CC5021X、CC5031、CC5031X

轻型货车
CC1031

邮政车
CC5021X、CC5031X

17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8
丰田(TOYOTA)牌
轿车
TV7164

18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轻型客车
BQ6475

轻型货车
BQ1023、BQ1030

19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城市客车
SC6820、SC6850、SC6751、SC6781

客车底盘
SC6740、SC6730、SC6870

厢式运输车
SC5022X

售货车
SC5022X

小学生校车
SC6661、SC6910

20
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6
远威牌
厢式运输车
SXQ5251X、SXQ5300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SXQ5100ZXX、SXQ5250ZXX

除雪车
SXQ5160TCX

清洗扫路车
SXQ5160GSL

随车起重运输车
SXQ5200JSQ、SXQ5310JSQ

吸粪车
SXQ5100GXE

压缩式垃圾车
SXQ5140ZYS

自卸式垃圾车
SXQ5161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SXQ5160ZZZ

21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160、ND2163、ND2252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160、ND2163、ND2252

载货汽车
ND1258

载货汽车底盘
ND1250、ND12500、ND12502、ND1254、ND1255、ND1256、ND1257、ND1258、ND1259、ND1310、ND1311

自卸汽车
ND3251、ND3252、ND3253、ND3254、ND3255、ND3256、ND3310、ND3311

客车底盘
ND6940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ND5310Z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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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
第四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第六条 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
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
资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
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个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三)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涂改、伪造、毁灭帐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屡查屡犯的。
第十五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四)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六条 同期查出有两种以上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重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罚款应当合并计算收缴。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员的罚款,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作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或者企业职工奖惩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可以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作出决定的机关同意,可以分期交纳。
第二十条 单位对处罚决定、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或者罚款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个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
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执行检查、处理的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施行细则由审计署、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