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 第88号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8批)予以公布。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07批)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207批)
一、汽车生产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目录》序号
商标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载货汽车
CA1140、CA1160、CA1310、CA1072、CA1082
载货汽车底盘
CA1140、CA1160、CA1310、CA1313、CA1072、CA1082
自卸汽车
CA3078、CA3108、CA3252、CA3310、CA3312
自卸汽车底盘
CA3078、CA3108、CA3233、CA3252、CA3312、CA3313
铰接客车底盘
CA6184
客车底盘
CA6113、CA6573、CA6683、CA6723、CA6783、CA6793、CA6870
厢式运输车
CA5072X、CA5082X、CA5140X、CA5160X、CA5310X、CA5313X
仓栅式运输车
CA5072CLX、CA5082CLX、CA5140CLX、CA5160CLX、CA5310CLX
半挂牵引汽车
CA4236、CA4256、CA4180、CA4220、CA4250
篷式运输车
CA5072X、CA5082X、CA5140X、CA5160X、CA5313X
油罐汽车底盘
CA5313GJY
运油车
CA5310GYY
畜禽运输车
CA5140CCQ、CA5160CCQ、CA5310CCQ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宝来(BORA)牌
轿车
FV7142
3
东风南充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客车
EQ6660、EQ6750
小学生校车
EQ6660
嘉龙牌
自卸汽车
DNC3165
自卸汽车底盘
DNC3165
4
东风汽车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40、EQ1081、EQ1120、EQ1161
载货汽车底盘
EQ1040、EQ1081、EQ1120
自卸汽车
EQ3040、EQ3259、EQ3319
自卸汽车底盘
EQ3040、EQ3042、EQ3259、EQ3319
混合动力电动城市客车
EQ6110
混合动力客车底盘
EQ6110
纯电动客车底盘
EQ6101
仓栅式运输车
EQ5081CCQ、EQ5120CCQ
牵引汽车
EQ4252
华神牌
载货汽车
DFD1211、DFD1252、DFD1258
载货汽车底盘
DFD1211、DFD1258
神宇牌
自卸汽车
DFS3290、DFS3310
自卸汽车底盘
DFS3310
5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EQ1030、EQ1040、EQ1041、EQ1050、EQ1150
载货汽车底盘
EQ1030、EQ1040、EQ1041、EQ1050、EQ1150
自卸汽车
EQ3045、EQ3096、EQ3130、EQ3153
自卸汽车底盘
EQ3045、EQ3096、EQ3130
客车底盘
EQ6120、EQ6692
厢式运输车
EQ5030X、EQ5040X、EQ5041X、EQ5050X、EQ5150X
仓栅式运输车
EQ5030CCQ、EQ5041CCQ、EQ5150CCQ
摆臂式垃圾车
EQ5125ZBS
加油车
EQ5125GJY
冷藏车
EQ5040X、EQ5050X
清障车
EQ5166TQZ
洒水车
EQ5125GSS、EQ5126GSS
随车起重运输车
EQ5163JSQ、EQ5165JSQ
邮政车
EQ5040X
运油车
EQ5126GYY
自卸式垃圾车
EQ5125ZLJ
俊风牌
客车
DFA6370
6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3
东风牌
载货汽车
DFL1100、DFL1160、DFL1310、DFL1320、EQ1160
载货汽车底盘
DFL1100、DFL1160、DFL1310、DFL1320、EQ1160、EQ1310
自卸汽车
DFL3160、DFL3250、EQ3122、EQ3310
自卸汽车底盘
DFL3160、DFL3250、EQ3120
城市客车
EQ6105
客车底盘
EQ6101、EQ6720、EQ6760
厢式运输车
DFL5100X、DFL5160X、DFL5320X
厢式运输车底盘
EQ5160X
仓栅式运输车
DFL5100CCQ、DFL5160CCQ、DFL5310CCQ、DFL5320CCQ
半挂牵引车
DFL4251、DFL4250
粉粒物料运输车
DFL5310GFL
化工液体运输车
DFL5320GHY
教练车
EQ5120JLC
7
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
6
雪佛兰(CHEVROLET)牌
轿车
SGM7121、SGM7143
8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6
别克(BUICK)牌
轿车
SGM7161、SGM7186
9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北方牌
豪华旅游客车
BFC6107
客车底盘
BFC6107
10
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7
青年曼牌
半挂牵引车
JNP4181、JNP4250
11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9
北京牌
底盘
BJ1041、BJ1044、BJ1045、BJ1074、BJ1166、BJ1064
普通货车
BJ1041、BJ1044、BJ1045、BJ1074、BJ1166、BJ1064
1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
福田牌
载货汽车
BJ1046、BJ1163、BJ1168、BJ1253
载货汽车底盘
BJ1041、BJ1046、BJ1061、BJ1081、BJ1128、BJ1162、BJ1163、BJ1168、BJ1252、BJ1253、BJ1317
自卸汽车
BJ3042、BJ3043、BJ3045、BJ3063、BJ3122、BJ3143、BJ3161、BJ3163、BJ3168、BJ3238、BJ3253、BJ3258、BJ3318
自卸汽车底盘
BJ3042、BJ3043、BJ3045、BJ3063、BJ3122、BJ3143、BJ3161、BJ3163、BJ3168、BJ3218、BJ3238、BJ3253、BJ3258、BJ3313、BJ3318
厢式运输车
BJ5041、BJ5046、BJ5059、BJ5069、BJ5109、BJ5163、BJ5253
厢式运输车底盘
BJ5051、BJ5069
仓栅式运输车
BJ5046、BJ5093、BJ5163、BJ5253
半挂牵引车
BJ4253、BJ4258
半挂牵引汽车
BJ4183
高空作业车底盘
BJ5163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BJ5258GJB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底盘
BJ5258GJB
教练车
BJ5128
绿化喷洒车
BJ5158GPS
绿化喷洒车底盘
BJ5168GPS
篷式运输车
BJ5046
清洗车
BJ5061TQX
扫路车
BJ5061TSL
吸污车
BJ5083GXW
吸污车底盘
BJ5083GXW
邮政车
BJ5051X
运油车
BJ5118GYY、BJ5313GYY
运油车底盘
BJ5118GFF、BJ5313GMF
沼气池吸污车
BJ5042TZZ
13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10
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牌
轿车
BJ7161、BJ7181、BJ7182、BJ7302
14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11
北京现代牌
两用燃料轿车
BH7162、BH7200
15
北京中大燕京汽车有限公司
14
燕京牌
客车底盘
YJ6122
16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5
长城牌
厢式运输车
CC5021X、CC5031X
工程车
CC5021GCP、CC5021X、CC5031GCP、CC5031X
教练车
CC5021JLP
轿车
CC7151、CC7152
抢修车
CC5021、CC5021X、CC5031、CC5031X
轻型货车
CC1031
邮政车
CC5021X、CC5031X
17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18
丰田(TOYOTA)牌
轿车
TV7164
18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19
田野牌
轻型客车
BQ6475
轻型货车
BQ1023、BQ1030
19
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22
长安牌
城市客车
SC6820、SC6850、SC6751、SC6781
客车底盘
SC6740、SC6730、SC6870
厢式运输车
SC5022X
售货车
SC5022X
小学生校车
SC6661、SC6910
20
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6
远威牌
厢式运输车
SXQ5251X、SXQ5300X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SXQ5100ZXX、SXQ5250ZXX
除雪车
SXQ5160TCX
清洗扫路车
SXQ5160GSL
随车起重运输车
SXQ5200JSQ、SXQ5310JSQ
吸粪车
SXQ5100GXE
压缩式垃圾车
SXQ5140ZYS
自卸式垃圾车
SXQ5161ZLJ
自装卸式垃圾车
SXQ5160ZZZ
21
包头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27
北奔牌
越野载货汽车
ND2160、ND2163、ND2252
越野载货汽车底盘
ND2160、ND2163、ND2252
载货汽车
ND1258
载货汽车底盘
ND1250、ND12500、ND12502、ND1254、ND1255、ND1256、ND1257、ND1258、ND1259、ND1310、ND1311
自卸汽车
ND3251、ND3252、ND3253、ND3254、ND3255、ND3256、ND3310、ND3311
客车底盘
ND6940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ND5310Z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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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财政、财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财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第三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5倍。
第四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最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第六条 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
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
资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1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
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200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个人非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二)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三)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涂改、伪造、毁灭帐表凭证的;
(五)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屡查屡犯的。
第十五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三)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四)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六条 同期查出有两种以上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重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罚款应当合并计算收缴。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对单位的处罚和对责任人员的罚款,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作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关或者财政机关提出建议,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规定或者企业职工奖惩规定,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交纳的罚款,企业在留用利润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可以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罚款数额较大,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作出决定的机关同意,可以分期交纳。
第二十条 单位对处罚决定、个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或者罚款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个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
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执行检查、处理的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施行细则由审计署、财政部共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