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1:03  浏览:90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均适用本办法。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是指按规定出售、出租、抵押。
第三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体现政府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
第四条 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过渡要与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水平相协调,使租房和买房相互促进。
第五条 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不得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可上市交易:
(一)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住满5年的。
(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住满5年,在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时,已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四)职工以无折扣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下列公有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公有住房。
(二)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三)各市政府、行署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
第八条 房改中出售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已经取得当地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赠予改变产权人,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各级政府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公有住房售后交易专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原产权单位声明。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房改管理部门审查售房条件。
(三)经合法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售房价格。
(四)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价评估证明、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到专柜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章 交易税费征收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上市交易应交纳有关税费: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缴税款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在权限范围内从低掌握,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具体由财税部门予以明确。
(二)按照出售收入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三)按成交价的0.5%以内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由买卖双方分摊,具体标准由各市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五章 交易收入分配
第十二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其出售收入扣除各种应交税费后与购房时的标准价(不扣除购房时的各种折扣)之差,即增值部分,按产权比例分成。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若购房时超标部分已按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超标部分的增值全部归购房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增值部分全部归购房职工所有。

第六章 交易后维修、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后,原提取的住房维修基金,转移到新房主名下,其利息长期用于该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今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统一按实际售房款的20%提取住房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后的住房,产权产籍的管理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有这样的一个案例:甲乙婚后生活了十天,旋即离婚。男方请求返还彩礼23600元。最后,人民法院判决女方返还13000元。可惜找不着判决书了,否则可以更为详细的介绍一下这个案例。但是这样的判例实务中并不少见,即在返还彩礼纠纷中,人民法院不是全部支持原告的请求,而是部份支持,部份不予支持,即判令被告返还部份彩礼,部份不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第一款第(二)项与本案联系密切。从该项规定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彩礼是否返还关键是是否共同生活。
简单的说,共同生活的,不予返还彩礼。未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当事人要么共同生活,要么未共同生活。因而,返还彩礼的请求要么支持,要么不支持。怎么会判决返还部份彩礼呢?道理何在呢?笔者分析后认为这里面包含着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
甲乙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活了十天即离婚。“生活了十天”,意味着共同生活了。因为哪怕作了一天夫妻也不能说没有共同生活,只不过共同生活的时间短而已。既然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解释二即不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但是,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相对于一辈子而言,共同生活十天叫共同生活吗?这样的婚姻具备婚姻的一般属性吗?也不无疑问。生活十天,其实也不叫婚姻。或者说形式上算是共同生活了,实质上远远达不到共同生活的实质性要求。时间太短。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也可以说十天算不上共同生活。如果不叫共同生活,那么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本案的判决结果,实质上综合了上述两种情形:第一、基于前一情形,13000元之外的彩礼不予以判决返还。这部分彩礼之所以不返还就是因为“不能说没有共同生活,只不过时间太短而已”。第二、基于后一情形,判决返还彩礼13000元。也就是说相对于一辈子的婚姻大事而言,十天不叫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从而出现了原告的同一诉请即支持又否定虽矛盾也统一的判决结果。
一般来讲,一个诉请构成一个诉。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要看该诉请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没有的应予以驳回。像本案这样对于同一诉讼请求既支持又否定,构成了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况,有研究的价值。
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法律适用的一般模式是寻找本案事实与什么法律的假定一致,从而依据该法律的处理做出案件的判决。通常事实是确定的,不会既是这个事实又不是这个事实。另一方面,法条的假定通常也是确定的,法律不会说改就改。因而两者同时具备确定性,从而两者对应关系通常也是确定的,不会一个事实既符合这一假定又不符合这一假定。从而一个诉请通常要么给予支持,要么予以驳回,既支持又驳回的情况较为少见。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说本案。这种例外又是怎么产生的呢?详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究其原因出现在事实的识别上。也就是说事实虽然确定(婚后生活了十天)但可以有不确定的识别——识别为“共同生活”和“不算共同生活”。从而蕴含了处理的矛盾性。
再仔细分析,我们不得不承认,同一事实并不限定识别(定性)的唯一性。打个比方,通常黑白是分明的,黑就是黑,白就是白。但是也有的颜色说白不是白说黑不叫黑。因为这种颜色处于黑白的临界地带。当一个事实处于两种定性的中间地带时,对它识别就可能出现不唯一性。也就是说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区别的中间地带为定性的不唯一性创造了条件。
当然这种识别上的双向性一定有限制。以本案为例,假如甲乙生活了十年而不是十天,这一事实再识别为不算共同生活,则与歪曲事实,胡说八道无异,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所以这种识别的双向性必然与事物的临界状态有关,否则应当属于定性错误的范畴。
因而,事物的临界状态为定性的不唯一性创造了根据。它产生了一个事实两种识别均有道理的结局,从而指向了不同的假定,也就出现了法律适用的模糊性。我们不妨将这种基于同一事实合理而不唯一的识别,指向两个不同的假定(或者不完全指向一个假定)综合两个不同的处理(或者减损一个处理)进行裁判的情形,称之为法律的模糊适用。
法律的精确适用比较常见。即一个事实通过识别,指向唯一假定产生唯一处理。此时,法律适用不带有模糊性。如果一个事实处于两种识别的中间地带,就可能指向两个不同的假定,从而产生不同的处理。这种情况下对该事实的法律适用带有模糊性。本案既支持彩礼返还的诉讼请求又否定彩礼返还就是这种情形的一个例证。
两人生活了十天,人民法院判决部份返还彩礼,从结果看比全部返还和全部不返还实质更为公正。如果一概否定法律模糊适用,认为彩礼要么应该全部返还要么应该一分钱也不返还,如此才为正确,其实反而达不到不模糊的公正。相反,承认法律的模糊适用反而出现精确的公正。所以,法律的模糊适用对于结果的公正有现实意义。它打破了法律适用的一般模式,构成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通过本案,笔者认为,在制定法国家,法律的模糊适用应该有其存在的意义和研究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3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2000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600亿元,其中二年期120亿元,票面年利率2.55%;三年期300亿元,票面年利率2.89%;五年期180亿元,票面年利率3.14%。
二、本期国债从2000年5月1日开始发行,2000年6月30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81%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1.98%计息;三年期和五年期国债持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2.61%计息;五年期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97%计息;五年期
国债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3.06%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它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20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