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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21:49:04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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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8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中“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的精神,现就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应以满足边民日常生活需要为目的,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进口外,其他列入边民互市进口不予免税清单的商品见附件。
  二、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除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得通过边民互市免税出口外,将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列入边民互市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民互市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doc

附件: 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烟 24021000
24022000
24029000
ex24039900(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2 酒 21069020
税目2203至2208项下全部税号
ex33021090(生产食品、饮料用混合香料及制品,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0.5%及以上)

3 化妆品 33030000
33041000
33042000
33043000
ex33049100(粉,不论是否压紧〈痱子粉、爽身粉除外〉)
ex33049900(其他美容化妆品〈护肤品除外〉)
4 成品油 27101110
27101120
27101130
27101911
27101921
27101922
27101929
27101991
27101992
27101993
27101999
5 摩托车 税目8711项下全部税号
6 小麦 10011000
10019010
1001909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7 玉米 10051000
10059000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8 稻谷和大米 10061011
10061019
10061091
10061099
10062010
10062090
10063010
10063090
10064010
10064090
11029011
11029019
11031921
11031929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9 糖 17011100
17011200
17019100
17019910
17019920
17019990 每人每日1公斤以内免税。
10 羊毛 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11 毛条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
12 棉花 52010000
52030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3 豆油 15071000
15079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4 菜子油 15141100
15141900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5 棕榈油 15111000
15119010
1511909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6 电视机 85284910
85284990
85285910
85285990
85286910
85286990
85287110
85287180
85287190
85287211
85287212
85287219
85287221
85287222
85287229
85287231
85287232
85287239
85287291
85287292
82587299
85287300
17 摄像机 85258012
85258013
85258032
85258033
85258039
18 录像机 85211011
85211019
85219011
85219012
85219019
85219090
19 放像机 85211020
85219011
85219012
85219019
85219090
20 音响设备 85181000
85182100
85182200
85182900
85184000
85185000
85192000
85193000
85198111
85198112
85198119
85198121
85198129
85198139
85198910
85198990
85271200
85271300
85271900
85272100
85272900
85279100
85279200
85279900
21 空调器 84151010
84151021
84151022
84152000
84158110
84158120
84158210
84158220
84158300
22 电冰箱
电冰柜 84181010
84181020
84181030
84182110
84182120
84182130
84182910
84182920
84182990
84183021
84183029
84184021
84184029
84185000
23 洗衣机 84501110
84501120
84501190
84501200
84501900
84502000
84511000
24 照相机 85258022
85258029
90064000
90065100
90065300
90065990
25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84433110
84433190
84433211
84433212
84433213
84433219
84713000
84714140
84714940
84715040
84716050
84716060
84716071
84716072
84716090
84717090
85235110
85235120
85258013
85284100
85285110
85285190
85286100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26 电话机 85171100
85171210
85171220
85171800
85176990
税号85176990仅指可视电话。
27 无线寻呼系统 85176299
85176910
28 电子计算器 84701000
84702100
8470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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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收取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
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29项,分别涉及工商、建设、外贸、交通、外交、公安、税务、保密8个部门。具体项目是:
(一)工商部门
1.私营企业管理费
2.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二)建设部门
3.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
5.《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
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
8.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
9.《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10.《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三)外贸部门
11.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2.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13.《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
14.《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部门
15.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16.晋煤外运服务费
17.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
(五)外交部门
18.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六)公安部门
19.《持枪证》工本费
20.《公用持枪证》工本费
21.《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
22.《猎枪证》工本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
24.《持枪通行证》工本费
25.《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
26.《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
27.《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七)保密部门
28.《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八)税务部门
29.税务发票管理费
有关公安部门枪支证件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实际取得的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实际取得的
价款或确定的资产价值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应缴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
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企业应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递延税款”项目下增设“投资评估减值(减评估增值)”项目,在“资本净增加额”项目下增设“资产评估增值(减评估减值)”项目,分别反映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发生的净减值或净增值。
三、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本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的价值;其借方发生额,反映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处置时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价值。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接受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
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
(二)企业处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除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资产”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接受捐赠资产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1997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法函〔1996〕9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市政府经济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1991年7月12日,辽宁省沈阳宏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宏泰公司)与吉林省白山市经济技术物资协作公司(下称经协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松籽合同,合同规定,由经协公司供给宏泰公司松籽1000吨。经协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原浑江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下称经协委)自愿向宏泰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书,担保书规定,“我委同意承担如下责任:一、监督公司履行合同条款,兑现合同;二、监督公司按合同规定使用‘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所拨定金、货款的使用;三、如公司不能兑现合同,发生违约,负责担保退还定金和经济损失。”主合同签订后,宏泰公司为履行合同汇给经协公司定金人民币50万元和货款421万元,后因松籽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宏泰公司向经协公司索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但宏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担保人经协委不是独立法人,应追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根据。

  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协委于1988年6月1日正式成立,有独立的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这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经协委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