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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19:31  浏览:9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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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1994年1月19日,文化部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严格执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现就各种文化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通过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取得收入或利用文化场所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均为文化经营活动。
二、凡开办文化娱乐、美术品、音像、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等文化经营活动,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前,必须报经所在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或个人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核验换证。
四、《许可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五、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并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向人们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生活。
七、《许可证》只限申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或出售。
八、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按条件审批发放。
九、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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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建科[2006]3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十一五”建设科技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对建设事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建设事业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是科技工作支撑建设事业“十一五”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和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要方式,目的是凝聚重点、强化导向,引导建设事业内外各类相关资源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聚集,科学合理配置行政、法律、经济和市场资源,加大力度综合推进建设事业“十一五”新技术推广应用。

  二、编制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是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体现了建设领域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的新特征,具有综合性强和跨专业技术领域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的技术发展导向,对于各有关单位、机构科学安排“十一五”技术创新和做好技术准备,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有计划地组织好新技术推广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紧密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结合本地的实际,对推广应用新技术支撑本地区“十一五”建设事业发展进行规划布局;积极引导和组织重点技术领域技术的优化集成研究,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领域技术公告,逐步形成适合在当地推广的完整技术体系,整体提升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加强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整合各类相关资源,营造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良好环境和市场氛围,大力推进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

  四、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和勘查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以及各科技推广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紧紧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能动性和科技进步主体的有效作用,对本单位“十一五”期间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做出全面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加强本单位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为促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3282)。

  附件: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一、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技术与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重点推广:墙体、屋面、楼(地)面、建筑门窗、建筑幕墙保温隔热技术,建筑遮阳技术和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二)供热采暖与空调制冷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高效采暖空调与制冷技术,供热设备、空调制冷设备、输配管网节能技术,温度控制与计量技术,供热采暖与空调制冷系统综合节能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技术
重点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及其它能源利用技术。
(四)城市与建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节能照明技术,照明节能控制技术。
(五)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及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节能设计、节能管理、建筑能耗分析及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
(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重点推广:既有建筑外围护系统、供热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改造技术。
二、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建筑规划设计节地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规划、建筑设计节地技术。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地下交通工程、地下建筑空间开发利用、市政公共地下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敷设技术和地下(照明、通风、环境等)工程配套技术。
(三)地下工程施工技术
重点推广:深基坑开挖与支护技术,逆作法与半逆作法、暗挖法(新奥法)、盾构法和非开挖法施工技术。
(四)城市立体停车技术
重点推广: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建设技术。
三、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城镇供水节水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水源合理开发与保护技术,城镇供水处理工艺改造和保障水质安全技术,自来水厂节水节能技术,城镇供水管网检漏与修复技术。
(二)生活节水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节水型器具与设施、设备,给水管道应用技术,水计量技术,城镇绿化与道路浇洒、车辆清洗及公厕节水技术。
(三)雨水和海咸水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雨水入渗、回灌补给技术,海咸水直接利用和淡化利用技术。
(四)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城市污水再生水、建筑中水利用和景观用水循环利用技术。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领域
(一)绿色建材与新型建材
重点推广:轻质高强建筑材料,新型复合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部品及预制化,结构防火防腐防护新技术,绿色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可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植物纤维建筑材料。
(二)混凝土工程节材技术
重点推广: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与轻骨料混凝土、混凝土高效外加剂与掺合料、混凝土预制构配件技术,混凝土修复技术,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清水饰面混凝土技术。
(三)钢筋工程节材技术
重点推广:高强钢筋与新型钢筋连接、钢筋焊接网与钢筋加工配送等施工节材技术。
(四)化学建材技术
重点推广:塑料门窗与复合材料门窗、塑料管道及复合管道、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新型建筑涂料及配套材料、建筑用新型粘接剂技术。
(五)建筑垃圾与工业废料回收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垃圾、废旧防水卷材、废旧沥青、废旧建筑塑料、废旧门窗再生利用技术和粉煤灰及其它工业废渣利用技术。
五、城镇环境友好技术领域
(一)城镇市容环境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与小区绿化、屋顶与墙面立体绿化、噪声防治、光污染防治、水与湿地环境保护、施工污染控制和空气环境保护技术。
(二)城镇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技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堆肥及综合处理技术,粪便收集、运输与处理技术,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卫机械设备。
(三)城镇污水及污泥处理技术
重点推广:高效低耗污水处理技术,污泥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污水安全消毒和水质监测、检测与控制管理技术。
(四)室内环境技术
重点推广: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其它室内环境技术。
六、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领域
(一)村镇及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技术
重点推广:村镇规划设计、村镇供水与节水、污染超标水源地修复、村镇道路与排水沟渠建设、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与粪便的收集处理和雨水收集与利用技术。
(二)村镇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太阳能利用、沼气与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微能源应用技术。
(三)农村房屋建造及建筑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农房节能建筑部品、节能建筑体系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采暖与降温技术,高效节能炉灶及火炕应用技术。
七、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
(一)绿色与新型建筑结构技术
重点推广:高层钢结构、轻型钢结构、钢结构住宅、预应力钢结构、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新型砌体结构、大开间楼盖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技术。
(二)重大工程施工技术
重点推广:超常结构空间定位技术,超大体积混凝土防裂、防水、防渗施工技术,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等特种结构工程组装、吊装与安装技术。
(三)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物地基与基础加固技术,建筑物纠偏、平移和建筑结构增层、加固改造技术。
(四)新型模板、脚手架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模板、脚手架、爬架与施工机具技术。
(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防火安全技术
重点推广:房屋建筑、地下工程、轨道交通、道路与桥梁、燃气工程、热力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技术,建筑防火耐火安全技术。
八、信息化应用技术领域
(一)地理空间信息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规划、市政设施、城市交通信息应用技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城市测绘空间信息、城市地质信息应用技术。
(二)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重点推广: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应用信息技术。
(三)工程施工信息技术
重点推广:虚拟施工与结构仿真技术,施工过程、检测与控制信息技术。
(四)管理信息化技术
重点推广: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城市管理和政府监管系统信息技术。
(五)智能化技术
重点推广:智能建筑与居住小区数字化技术。
九、城市公共交通技术领域
(一)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快速公交系统规划设计、公共交通枢纽规划与建设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施工技术与装备。
(二)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交通信息服务、智能调度、自动售检票、应急救援技术,公共交通节能技术,公共数据采集、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管理技术。
(三)公共交通车辆与装备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交通车辆制造技术和车辆配套装备技术。

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4]2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北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拆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铺设或修缮供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地下管网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环节的处置管理均在本规定范围执行。
第三条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北海市环卫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交通、规划、房产、市政、园林、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市建委及环卫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北海市环卫处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方面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2、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3、审核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4、统一调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余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堆放、回填、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5、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倾倒场。
第七条 北海市环卫处在核发有关证件时,须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签发或说明不签发的理由。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堆放或异地处置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卫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后,再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报批手续。
第九条 需异地处置或者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7日内向市环卫处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如实填报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线路、运输工具和时间等事项,并与市环卫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领取处置证。
第十条 为便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监控和管理,建筑垃圾的运输可委托市环卫处或运输单位和个人有偿运输,运费可按市场价格协商收费,运输车辆统一颜色和标志,服从市环卫处管理。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要随车携带处置证,运输车辆严格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指定的固定倾倒场倾倒。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严禁车辆夹带泥土上路,运输期间,施工现场出入口至街道l00米的距离内设专人保洁,运输途中不得漏撒、飞扬、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饰房屋和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生产量在l0公斤以内的由环卫处收集,l0公斤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倾倒场由市建委、国土局、规划局负责选址定点,由市环卫处具体负责管理,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固定倾倒场,要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场地管理人员要合理安排倾倒,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渣土及时平整,保持场地的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市环卫处核发的处置证后,向承运单位或个人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承运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指定的倾倒场地倾卸,并取得倾倒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以备市环卫处查验。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自觉配合市环卫处管理。处置证不准借用、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核定,收入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和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违反本规定第八、九条,未经核准擅自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限期清除,恢复原貌,并处以l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造成道路被污染的,除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和清理被污染的道路外,按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l0000元。
3、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维修、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生产量超过10公斤但又不按规定向市环卫处申报办理处置、乱堆乱倒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不按指定路线、地点清运和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除责令清除倾倒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外,并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其他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委托市环卫处执罚。罚款在20元以内的,由执法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处罚决定书当场执行;罚款超过20元的,由处罚单位出具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指定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和接受处理。
本规定的罚款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监审的票据,罚款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自治区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修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及其他无害物。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固定倾倒场是指由市环卫处管理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置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及其在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