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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57:51  浏览:8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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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去年成都全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工作会议和今年年初全国建设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精神,1994年,我行将在部分有条件的储蓄所进行储蓄柜员制试点。为了使储蓄柜员制运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总行拟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储蓄柜员制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储蓄柜员制是办理储蓄存、取款过程中的接柜、计息、收付现金到日常票币整理等业务操作环节,都由一人独立完成并单独承担责任的一种新型的劳动组合方式,它对储蓄所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增强吸储能力,具有显著的作用。各行要把储蓄柜员制作为提高我行筹资能力,增强我行储蓄发展后劲的重要环节来抓,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为重点,选择地理位置适宜,营业条件较好,储蓄存款余额较高,储蓄所业务量较大,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素质较高的储蓄所进行柜员制的试点,严格标准,坚持报批,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同时,各行要把实行柜员制和发展高产储蓄所、增强储蓄所整体服务功能结合起来,力争用2~3年的时间,培植起一批大型的、功能齐全的骨干储蓄所。
实行储蓄柜员制是储蓄业务中的一项改革措施,各行要加强领导,主管行长和筹资储蓄部门的领导要亲自参与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并创造必要的条件,把试点工作搞好。对本试行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请随时告知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柜员制管理试行办法

1994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储蓄柜台工作效率,向储户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适应储蓄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将在有条件的储蓄所(含专柜,下同)积极稳妥地试行单人收付操作责任制(简称“柜员制”)。
第二条 储蓄柜员制是指从办理储蓄存款、取款、转帐业务过程中的接柜、记帐、计息、收付现金到日常整理票币、柜台轧帐等业务操作环节,都由一人独立完成并单独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
第三条 为使储蓄柜员制运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现按照储蓄业务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单人收付操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程序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储蓄所试行柜员制,应由管辖行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地市行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第五条 试行柜员制的储蓄所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自办储蓄所,拥有房产所有权或稳定的使用权;
2.储蓄所业务已实现电算化,且点钞机、验钞机、闭路监控器等主要机具齐备;
3.储蓄所存款余额高、业务量每天在300笔左右,并设有两个以上对外直接办理储蓄业务的窗口;
4.储蓄所内部管理较好,在达标升级考核中被评为三级以上(含三级)。
第六条 临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1.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
2.经过储蓄业务基础知识及电脑操作等培训合格,且具有一年以上的储蓄临柜实践经验。未经培训人员和实习生以及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单人上岗;
3.熟悉电脑储蓄业务和现金出纳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能独立操作电脑,正确处理日常储蓄业务,并掌握储蓄挂失、托收等较复杂业务的操作要领;
5.掌握现金出纳工作的操作规程,具有现金整点、识别假钞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柜员制的储蓄业务电脑软件必须采用总行统一的版本。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一般应设立所长、综合柜员、柜员、外勤四个岗位,体现柜员制的组织监督、平衡控制、临柜操作和外勤揽储的营运方式。
第九条 储蓄人员必须遵实储蓄会计帐务核算、出纳现金管理和电脑储蓄授权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 所长的主要职责
1.组织全所人员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储蓄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
2.组织、调配柜员正常营业,监督柜员工作程序;
3.检查、监督综合柜员日常核算工作,确保帐帐、帐证、帐表相符;
4.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钱箱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确保帐款、帐实相符;
5.监督综合柜员领缴现金情况,定期检查核对储蓄所内部往来帐目;
6.掌管储蓄所计算机主机钥匙、监控设施和特殊业务的授权;
7.全面负责本所的安全工作,及时解决营业中出现的问题。对异常现象深入分析,防止事态扩大。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8.制定储蓄业务工作计划和措施,搞好储蓄存款的综合分析,完成上级下达的增储任务。
第十一条 综合柜员的主要职责
1.领发、登记和保管储蓄所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办理各柜员的领用、上交;
2.负责各柜员营业用现金的内部调剂和储蓄所现金的领用、上缴,并做好登记;
3.处理与管辖行会计部门的内部往来业务;
4.监督柜员办理储蓄挂失、查询、托收、冻结与没收等特殊业务,并办理储蓄所年度结息;
5.监督柜员工作班轧帐;
6.办理储蓄所结帐、对帐,编制凭证整理单和科目日结单;打印储蓄所流水帐,定期打印总帐、明细帐、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表外科目登记簿;备份数据及打印、装订、保管帐、表、簿等会计资料,负责将原始凭证、帐、表和备份盘交事后监督;
7.编制营业日、月、季、年度报表。
第十二条 柜员的主要职责
1.对外办理存取款、计息业务,包括输入电脑记帐、打印凭证、存折、存单,收付现金等;
2.办理营业用现金的领解、保管,登记柜员现金登记簿;
3.办理营业用存单、存折等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领用与保管,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登记簿;
4.掌管本柜台各种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
5.办理柜台轧帐,打印轧帐单,清理、核对当班库存现金和结存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收检业务用章,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共同封箱,办理交接班手续,凭证等会计资料交综合柜员。
第十三条 外勤的主要职责
1.调查研究,分析储源;
2.负责组织开展储蓄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存款;
3.培养和发展储蓄宣传员、协储员;
4.辅导和检查所辖代办所的业务;
5.了解核对储户存款挂失的真实性;
6.调查申请小额抵押贷款客户的资信情况。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储蓄所应设置总钱箱,并按柜台配备分钱箱,编号使用,不得混淆。
第十五条 储蓄应设置总的现金登记簿,用以反映储蓄所的现金领缴、使用、结存情况。同时按柜台设立现金登记簿,用以登记各柜员的现金领缴、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六条 储蓄所的现金由综合柜员统一领用、上缴,储蓄所应在核定的现金限额内,严格控制各柜员的钱箱现金数,对超过限额的,要及时上交管辖行,营业中出现现金不足时,由柜员提出申请,向综合柜员领取,柜员之间不得自行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每日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应认真监督柜员的柜台轧帐、现金清点、封箱,并办理交接手续,实行倒班的储蓄所,还应在综合柜员的监督下办理柜员之间的现金交接。

第五章 重要单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储蓄所的重要单证由综合柜员统一领入、保管,各柜员营业用重要单证由柜员向综合柜员领取,柜员之间不得自行调剂。
第十九条 储蓄所除设置总的重要单证登记簿外,还应按柜台设立重要单证登记簿,用以登记各柜员的重要单证领入、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每日营业终了,综合柜员应认真监督柜员的重要单证的清点、封箱,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对实行倒班的储蓄所,还应监督柜员之间重要单证的交接。

第六章 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一条 储蓄所应按对外营业柜台配备业务公章和现金收、付讫章等,编号使用,上下班之间实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 储蓄所应建立业务印章(公章、现金收、付讫章、转讫章)、操作员私章、操作员代码(磁卡)、开户印鉴的领用登记制度,凡领用、上交和人员调动时,均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类印章必须妥善保管,离柜收起,营业终了,业务公章要随同现金封包入库保管,保证安全。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蓄所每工作班必须有综合柜员和至少一个以上柜员才能对外营业,日终办理结帐时,储蓄所长必须在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柜员不得携带自有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柜员不得代储户填写存款凭条,更不得以储户身份自行存取款或代他人存取款。
第二十六条 综合柜员和柜员不得相互顶班换岗。
第二十七条 柜员必须严格管理电脑有关钥匙、口令,上下班必须坚持电脑签到签退制度。工作时间中途暂离岗位,亦须在电脑上暂签退,锁好现金尾箱和重要单证,印章入屉,待回岗后,重新签到,开箱办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综合柜员必须严格管理进入电脑日终月结工作子系统的口令及原始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等资料不得给柜员翻阅修改,临时离柜必须收检锁好。
第二十九条 柜员办理交接,由综合柜员监督;综合柜员办理交接,由储蓄所长监督。
第三十条 储蓄所的监控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他人不得进入监控室。每日按时开启,营业终了,将录像资料交管辖行有关部门保管。
第三十一条 所长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对储蓄所及各柜员现金、重要单证的领入、使用、结存情况,确保帐款、帐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储蓄管理部门和事后监督机构应对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进行认真监督,特别要加强对现金、重要单证、挂失等关键环节的检查,对于违反操作规程办理业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八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储蓄所实行柜员制,使储蓄人员所承担的劳动强度和风险责任较过去增大。为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充分调动储蓄人员的积极性,对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所要执行相应的专项岗位津贴。柜员的专项岗位津贴按现金收付量0.35元/万元的标准计发。综合柜员、储蓄所长的专项岗位津贴以低于柜员标准的原则,按会计核算业务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专项岗位津贴后,为强化储蓄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责任意识,各行要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发生差错,要严格按建总函字(1992)第488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长款归公,短款自赔。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其余未尽事项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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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地使用权

王海宏


  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通过建造、购买等方式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不能自然取得对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在建筑特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着区分所有人共同享有对地的所有权的现象。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通过土地使用权出租而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角极少存在。因为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耶和华和转让暂行条件》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现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圭地之上如无建筑物或附着物是不能出租的,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而在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块出租的情况下,只能形成建筑的租赁权,而不能形成建筑物的区分所有。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建造者、开发商都是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通过了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而建筑建筑物的,建筑物建成后,其所有人只能对土地享有使用权。那么在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各区分 所有人对地空间享有何种权利?根据土地和房屋的权利不可分离的原则,一幢建筑即使被区分为不同所有者所有之后,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以仍然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这意味着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应当基于对建筑物区分氖而享有对基地的使用权。
  从法律上讲,各花盆所有者都应当对基地使用权享有权利,任何一个区分所有者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对建筑物某一部分的专有权,那么就应自然享有对基地使用权的部分权利,而区分氖者转让其专有部分,其对基地使用权的部分权利部分权利,也不得仅仅转让部分的基地使用权而保留其对该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如果整个建筑物发生毁损专有权需要重建或者被拆除,应当确认各区分所有者都对基地的使用权享有权利。这就是说,一方面,各工分所有者都对基地使用权享有菜有权,另一方面,任何所有者以外的人都不应对基地享有权利。即使对建筑物原所有者或开发商来说,其在转移建筑物所有权给各区分所有者时,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保留其对室外庭院、草坪、房枯平台及建筑物基耸附发物等的权得规定建筑一旦需重建,只有他才享有对基地的权利。作出这种规定不仅违背法律的上?,而且极易造成对区分所有者的损害,所以对建筑物原所有者或开发商来说,如其已将建筑物名企部分出售给他人,而自己又非区分所有者,那么在房屋重建时,他不能对基地主张任何权利。
  我们说各区分所有者对基地使用权享有共有权,即是说应将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财产而由全体区分所有者享有共有权。因为一方面,各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专有部分的面积是各不相同的,有人可能购买一个楼层的面积,有人则可能购买一套房间,假如在房屋拆毁后基寺需要出售给他人,而原区分所有人享有原专有面积越多,共应分享的数额越大,原区分所有人享有的专有虎少,其应分享有数额越小。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工伤保险的缴费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工伤保险的缴费规定



  文件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缴费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