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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5:28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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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我市行政、检察、审判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行政执法任务的部门,或依法被授权、委托的执法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一)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法定职责的分解;
(三)执法程序流程;
(四)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五)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七)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八)内部考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
1、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核率;
2、年内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率;
3、持证上岗率;
4、执法证件是否按规定报废、更换和登记注册。
(二)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1、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通告等是否事先经地区、部门法制机构及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审查;
2、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进行了处理;
3、内部执法监督检查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齐全。
(三)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1、是否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职责范围和办事程序;
2、是否向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告知法定事项和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四)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执行情况
1、行政执法过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追究;
2、执法工作程序是否简便、高效;
3、执法责任划分是否清楚;
4、过错追究档案、文书、资料是否齐全。
(五)内部考核评议制度执行情况
1、内部考核评议结果;
2、考核评议时是否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
3、考核评议结果是否与奖、惩制度挂钩;
4、考核评议记录和表格的填报是否准确、清楚、无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应视情节给予加分: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推广,或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的;
(二)在年度行政执法中被上级机关评为先进执法单位的;
(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复议或查处重大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四)年度内未发生错案或因违法、执法不当造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必须听取一定比例的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考核,可以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和互检等办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份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议考核,并于年底前将评议考核结果按隶属关系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的法制机构。
各年度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视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及县(市)、区政府的法制机构,每年一月份组织在县(市)、区政府之间和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对各单位的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复核。考评结果经法制机构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以政府名义公布或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评为良好的给予鼓励;评为不及格的除通报批评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对被评为不及格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大连市金港新区筹委会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有执法任务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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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辽宁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上报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的请示》(辽劳
社发〔2002〕1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
34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东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奖,参照《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
  1.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2年评选1次;
  2.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选1次;
  3.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优秀奖(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1.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2.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每年评选1次;
  3.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第二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单位、企业和成果获得当年省级奖励的,不再参加市级评奖。
  第三条 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全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政府及其部门中评选。
  (二)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全市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和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全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六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或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5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市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
  第七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第八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第七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经贸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经贸委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对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设立县区级节能奖。
  第十五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