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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破与立”/王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54:23  浏览:8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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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破与立是一个矛盾体,破中有立,立中有破。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需要把“破”与“立”有机结合。


一是破浮躁立自信。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首先要破除浮躁思想,树立敢于争先的自信心,自信方能自立,自立才能自强,要敢于横向比先进,敢于向未来找定位,敢想、敢干、敢做。


二是破粗放立精细。精细管理是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核心工程,要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在精细上做文章,必须注重细节,细分工作职能、细化工作环节,重细节、重过程、重落实、重效果。精细管理的本质意义就在于向科学管理要审判质效、要司法能力,把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把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它是一种对战略和目标分解细化和落实的过程,是让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战略规划能有效贯彻到审判工作每个环节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同时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途径。


三是破局部立整体。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抓审判管理既是“一把手工程”,也是全院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只有剥开“局部利益”的茧,抽出“本位束缚”的丝,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部门与全局、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同心同向同力同步,才能确保审判管理部署、决策、措施的执行力。


四是破封闭立包容。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要突破封闭保守的思想,树立包容合作的意识,勇于学习借鉴,善于取长补短,乐于兼收并蓄。开明才能开放,开放才能进步。要做到视野开阔、思路宽广、胸怀宽大,要培养开放的理念和心态,构建开放的文化和环境,有协作,得共进;会合作,获共赢,要以实实在在的新思维、新理念、新举措推动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


五是破惰性立勤勉。审判管理的内涵式发展尤其要克服惰性,否则遇事很难转过弯子,遇变很难跟上形势,在“慢”中浪费了时间、在“缓”中耗尽了精气、在“等”中丧失了机遇、在“拖”中拉大了距离。因此,要挥起勤勉的利剑,斩断惰性的纠缠,做行动的巨人。惟其如此,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困难才能不攻自破。


六是破虚功立实干。要着重破除把出新花样当做审判管理的肤浅思维,特别是解决打着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招牌,今天一个战略、明天一个思路,把胡思乱想、乱发议论当做审判管理内涵式发展的问题;解决搞花架子应付领导、搞形式走过场,给工作带来“负能量”的问题。要脚踏实地的实干,要谋划长远的实干,做到想实招、办实事、出实效。只有实干,才能促进工作;只有实干,才能取得新成绩;只有实干,才能推动发展。


(作者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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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科〔2008〕8号
关于发布《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厦门市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及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和规范本市科技界、产业界、学术界及相关科技中介机构举办各类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技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会议是指以科学技术内容为主题的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论坛等;科学技术展览是指以科研成果、科技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展示和技术交流为主的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展示交流会(包括科技成果对接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举办的科技会议和科技展览(以下简称“科技会展”)。

  第四条 举办科技会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在本市举办与会代表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国际科技会议,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含150人),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国外代表人数在150人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

  第六条 在本市举办境外参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需由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6个月报市科学技术局或相关有权部门审批;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由具有资格的主办方提前12个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者相关有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报科学技术部审批。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会展,具有资格的主办方可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

  (一)由科学技术部及部直属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并在本市举办的,或市委、市政府要求举办的、本市科研单位或科技企业承办的,对本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技术水平有提升和促进作用的各类科技会展;

  (二)由市政府科技顾问牵头并在本市举办的、能代表我国当今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高层次前沿科技学术会议、高技术研讨会等;

  (三)由驻厦高校、科研院所举办,能促进本市相关产业发展,且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作为协办或共同承办单位的科技会展;

  (四)在厦企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办或承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科技论坛或研讨会。

  第八条 申请科技会展经费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正式报告。

  (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和展览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科学技术部或市科学技术局同意举办科技会展的批件复印件。

  (四)科技会展可行性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会展结束后,申请单位可凭相关材料及会展总结报告办理资助金额的拨付手续。

  第十条 每次科技会展资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会展经费缺口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接受会展经费资助的申请。

  第十二条 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的科技会展,经批准后,市科学技术局原则上作为会展的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之一,并对扩大会议影响及充分发挥会议作用提出指导。

  第十三条 对于举办科技会展的审批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会议与展览资助申请表.doc
http://www.xm.gov.cn/zwgk/flfg/bmwj/200803/P020080326562842963969.doc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10]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并颁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办法》的颁布是落实《动物防疫法》要求,提高养殖、屠宰加工、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水平,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办法》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查发放程序以及各类场所的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2002年)相比,《办法》既合理界定了现场审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需要,又吸收借鉴了各地实际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增强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各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办法》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切实把《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使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办法》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办法》的规定要求,不断提高动物防疫条件水平。

(三)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以及隔离场所有关人员了解其法定义务,自觉履行申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以贯彻《办法》为契机,全面推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

(四)努力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动物防疫条件是健康养殖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动物防疫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地兽医主管部门作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发证机关,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场所的地理位置、经营者、经营规模范围以及经营起始时间等基本情况,要熟悉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基本情况,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打好基础。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发放、使用的电子记录,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规范各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五)切实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办法》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提出申请的相关场所要派专人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场所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同时坚决杜绝审查过程中吃拿卡要、营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严禁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发证。

(六)加强对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是确保其维持动物防疫条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单位名称以及负责人,没有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或重新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情况的,要根据不同情形报告发证机关或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办法》过渡期的衔接工作。为确保现有养殖、屠宰加工、隔离以及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符合《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办法》规定了现有各类场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过渡期。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监督管理,尽快对辖区内各类场所原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持有情况重新登记,确认原有证明的有效期,制定过渡期工作方案,指导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相关场所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确保2011年5月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加强领导,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

(八)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周密安排,明确目标,强化责任,抓好落实。要确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工本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要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保障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执法经费,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要按照《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对本辖区现行的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办法等进行梳理,并及时修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