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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引起的思考/章富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43:56  浏览:9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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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小区。A房地产公司与某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某国土局将某市一宗土地出让给某房地产公司;该合同还约定,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办公、公用设施和综合用地,停车位为住宅总户数的40%。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划部门办理了相关规划手续,某小区规划有房屋、停车位。其后,某房地产公司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小区里的已经办理了规划手续的42个地上停车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交了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申请材料,土管部门受理。A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后,经审查其提供的材料,报某市政府审核,某市政府审核后,将上述42个地上停车位为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其后,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市政府为第三人核发42个车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法理思考
某市政府将上某小区办理了规划手续的42个地上停车位为某房地产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引起行政诉讼,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小区业主委员会即原告有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被告某市政府就“某小区”小区地上停车位给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开发公司提供那些材料;第三,被告某市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合法。
1、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即原告有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二种观点,一是,原告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某小区业委会是经合法产生,并经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法组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除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外,还有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的职责。原告提交的某小区业主大会决议,能够证明其有权代表该小区的业主就本案争议的地上停车位事宜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是,原告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因为《物权法》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权利及诉讼主体资格,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是业主而非业主委员会及原告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2、被告某市政府就“某小区”小区地上停车位给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开发公司提供那些材料。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本案所涉土地登记行为为变更登记。即房屋建设单位在取得整个建筑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后,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所占有土地而申请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A房地产公司申请时,应该向土管部门提供《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3、被告某市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合法。存在二种观点,一是,本案A房地产公司申请时,如果向土管部门提供《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的材料。那么某市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是合法的。实践中,房地产公司申请时,主要是难于提供规划部门的规划审批文件,即提供的规划审批文件能够证明涉诉的车位属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还要证明A开发公司是涉诉车位的合法建设单位。如果涉诉的车位不属于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那么某市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不合法。二是,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小区房屋全部卖给业主后,小区的空地和停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某市人民政府核发的42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合法。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向建军 章富翠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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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专题报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3〕7号

转发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专题报告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审计厅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专题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在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将自治区有关水利建设基金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
   暂行办法》的专题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自治区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河流、灌区的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新政发〔1997〕106号)。1998年自治区财政厅、计委、水利厅、中国人行新疆分行根据新政发〔1997〕106号文件精神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上述两个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两个《暂行办法》”对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库做了明确规定:各级水管单位应及时将当月征收的水费缴入当地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之日前将水管单位上缴水费的10%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要从自治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政府基金中提取3%,划缴自治区国库开设的专户中;十一个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财政部门,每月月初要从上月实际缴入同级国库一般预算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15%,10%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划入同级国库,5%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入自治区国库。从近几年我们对部分地、州、市、县财政决算的审计情况看,各地州政府和征收部门在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库方面基本上没有执行“两个《暂行办法》”,严重影响了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地方部门利益驱动,大局观念不强。从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来看,无论是从当地水费收入集中10%,还是从地方税种城建税缴入自治区国库5%,各地州都未能从自治区加强水利建设宏观调控的大局出发,而是片面狭隘的认为自治区挖了属于地州的一块财政收入,与其上缴自治区不如留在基层水管部门,这种情况在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县更为严重。由于这种地方部门利益的驱动,各地州基本没有转发“两个《暂行办法》”,直接影响了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是水管、国库等征收部门未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工作协调不够。水管部门为维护自身利益只管征收不管上缴,管理部门未严格履行自身管理职责及时催缴分成上划属自治区基金收入部分,加之自治区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拨付补助及项目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都影响了自治区“两个《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
  通过审计发现,乌鲁木齐、库尔勒等11个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普遍存在不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三款规定的问题。1999年,11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应划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9788万元没有到位,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3264万元,十一个城市财政6524万元。另外,乌鲁木齐市、阿克苏地区和自治区水利厅直属金沟河流域管理处和头屯河流域管理处也存在严重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2000年,阿克苏地区本级及阿克苏市、库车县等6县市水利建设基金未缴自治区国库数额达1000.75万元;乌鲁木齐市本级、乌鲁木齐县及东山区未缴款数额为372.14万元。1998至2001年,自治区水利厅直属金沟河流域管理处和头屯河流域管理处应缴未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达800.86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工作力度,确保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两个《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落实到位。各地州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自觉服从大局,将“两个《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全额划转和上缴属于自治区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部分。保证自治区水利建设资金全面落实到位,增强自治区水利建设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全面清理检查和完善各项制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水利、计划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全区水利基金管理及收缴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检查的时间范围从1998年至2001年,重点检查各地州“两个《暂行办法》”落实情况及财政部门划缴上解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情况,督促各地州将以前年度应缴未缴自治区基金收入于2003年6月底以前足额补缴自治区国库。自治区财政厅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长期拖欠不缴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从自治区财政补助中予以抵扣。检查中发现有截留、挪用水利基金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审计监督力度,不断规范水利基金管理。
  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水利基金征缴上划管理情况纳入日常审计计划,严格按照“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该项基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杜绝各种漏洞,完善各项内控制度,保证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处罚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处罚办法


(1999年10月21日)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改善和提高我市城区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规划区范围(以下简称城区)违反《兰州市实施防治城区冬季大气污染特殊工程》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一)严重污染大气又治理达标无望的企业,在未关闭或搬迁之前,不按规定时限停产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立即停产,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纳入二热管网规划范围内,不按规定参加集中供热继续使用分散锅炉供热的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兰州市利用兰州第二热电厂热源供热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城区范围内不使用低硫煤(含硫量小于 1%)的热电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 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不能保证其污染处理设施正常使用,致使处理设施闲置或停运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四)城区居民小火炉、饮食网点、食堂灶以及没有消烟除尘设施的炉窑使用有烟煤的,由环保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向居民、饮食网点、食堂灶供应有烟煤或高硫煤(含硫量大于1%)的销售网点,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加工、销售掺杂有烟煤或高硫煤(含硫量大于1%)的网点,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五)凡在已铺设煤气管网的地段,未使用燃气炉灶或停止使用燃气炉灶的饮食服务网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
在冬季大气污染严重时,被责令停业的沿街饮食烧烤摊点继续营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区焚烧各种垃圾、枯枝落叶的,建筑工地在运输施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七)全市各加油站(含批发)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由市经委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停止营业并没收其含铅汽油。
(八)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由公安和环保部门进行抽测检查,凡尾气排放不合格或冒黑烟的汽车,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农用车、摩托车、助动车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上路行驶,外地过境车辆经处罚后应立即离开市区。
(九)农用车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包括夜间)未经批准在城区行驶的,由公安部门处以30元以下罚款,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十)冬季大气污染严重时,不按规定停驶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上路行驶。
(十一)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进行《特殊工程》实施情况检查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