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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褚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01:33  浏览:9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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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
准据法在通常情况下,国家有关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指引可以顺利地确定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准据法。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准据法的确定较为复杂,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加以解决。
1、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准据法所属国为多法域国家是指该国内部法律体系不统一,由于各法域之间的立法规定不同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在该种情况下,究竟适用它的哪一个法域的法律为准据法?
(1)外国的不同做法
各国对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①根据准据法所属国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②直接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④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居所地法或所属地方的法律代替其本国法;
⑤采用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2)中国的做法
中国兼采上述第①种和第③种办法,表现为《民通意见》第192条:“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2、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国际私法上准据法所属国经常存在新旧法交替的情况,包括:
①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有所改变;
②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发生变更;
③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发生变化。在出现新旧法交替时应当如何确定准据法,就是所谓的时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2)各国的做法
对以上第①种和第②种情况的处理,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原则,一般由准据法所属国在其新修订的准据法中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溯及力及溯及力的范围。对于第③种情况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各国国内法的冲突规范本身加以规定或通过“时间因素”的明确规定给法院提供具体指示。
3、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即同一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或阶级成员的民商事法律之间在效力上的冲突。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准据法问题,通常做法是由该国的人际冲突法或人际私法确定。如果该国无人际冲突法和人际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其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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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特许面临的法律问题

林晓 律师

随着商业流通领域对外国资本的全面开放,商业特许经营领域已成为外国企业的投资热点;近一时期更多的国内企业也开始谋求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广泛合作,而筹措拟采用的模式则是国际特许。然而,由于有着中国外商投资法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的限制,那么,国际特许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在现时中国法制环境下是否合法有效呢?区域特许人(中国企业作为再特许人)能否作为再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这是当前国际特许面临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近日某公司在特许经营律师网留下的咨询函:“A是一家在比利时注册的公司,B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公司。A授权B为其在中国的Master Franchisee,让B在中国范围内开发sub-franchisee。请问,在中国开发sub-Franchisee的过程中,B是否有资格作为授权人?”

以上设问触及的就是国际特许的合法、有效性问题。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未触及国际特许的问题,如何对待这种“跨境特许”需要特别立法进一步明确。

其实,如果系统地研究我国外商投资法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就不难得出国际特许在当前中国投资法律规制下不具有合法、有效因素的结论。其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国政府加入WTO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商业流通领域自2004年12月11日起对外国投资者全面开放,因而,在此之前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订立的国际特许合同将分阶段性地具有无效因素,即在2001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以及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以后,中国投资法已经明确规定中国内地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是封闭的。

第二,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根据上述投资法制定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关于(一)佣金代理、(二)批发、(三)零售、(四)特许经营等商业领域,自“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该《办法》第21条规定)。

第三,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需要特别行政许可。

由此可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事实上已排除了“国际特许”或所谓的“跨境特许”。因此,根据中国投资法以及上述有关外国投资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具体规定,应当认为国际特许合同在目前中国法制条件下不具有有效性(参见韩美燕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判决??“特许经营律师网”)。

尽管在以往国际特许是一种普遍的商业运作模式,但是,它毕竟要受制于内国投资法的规制。当在某一国没有商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限制时,国际特许商业模式自然可以畅通无阻,但是,一旦内国法设限,外国投资者就必须服从内国法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则,这就是在《外商投资商业领管理办法》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后,国际特许面临的法律障碍。

其实,商品流通形式多种多样,外国投资者要想进入中国商业流通领域并非仅有特许经营一途。外国企业之所以紧盯商业特许经营不放,除了谋求在中国市场迅速扩张的正当企图外,意图销售特许权无非是要多多地聚敛特许权费,这点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必须警惕;在以往,国际特许失败的事例已经太多。


作者单位: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主持网站:特许经营律师网 http://www.fclaw.com.cn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69号




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77-2001 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86.pdf

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