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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0:20:31  浏览:92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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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韩召峰


  一、姓名
  姓名,是自然人藉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姓名是自然人的姓氏和名字的结合,其中,姓氏表明家庭系统;名字则标示姓名持有者本人。在我国,险上结少数民族外,大多数人的姓名主要以四种形式表现。即单姓单名、单姓双名、复姓单名、复姓双名,除本名外,一些人还拥有笔名、艺名,中国传统上还习惯在姓名之外另起“字”、“号”。
  在法律上,姓名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姓名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社会标志。自然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姓名相互标识和区别,彼此作为独立的人格而对待,特定的姓名,代表特定的民事主体,从而姓名成为民事主体资格的外在表现。其二,姓名是自然人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其性质与生命、名誉、肖像、隐私等一样,是自然人作为人所必须具备的要格利益。人的社会生活敬贺于社会的群体生活的根本之处,在于人除了生存之外,还有理性思维以及其他精神方面的需要,因此,人不仅有基于生存本能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更有着人作为万物之灵所独具的精神利益,从一守意义上说,人脱离动物的过程,也同时是人的精神利益生成的过程,人格利益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主要方面,在民法上,是表现为人格的客体。
  二、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可以和自然人的姓名结合,成为民事活动中识别自然人的标志,同时,它还是诸多法律关系的连结点。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于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9条确认,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到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的住所可以有数处。
  三、户籍和身份证
  户籍是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户籍制度是国家通过户口登记和管理,确认自然人身份、保护自然人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户籍是证明自然人身份的重要文件,它对于确定自然人何时开始和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明确自然人的家庭状况和财产继承关系,确定自然人的姓名权等,都有重要法律意义。为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便于自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我国自1984年起开始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2003年6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旅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口据地住地、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在办理婚姻登记、眉头登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微分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微分证证明身份。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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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


关于修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1998-12-22

关于修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等2件规章的决定##**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 88号公布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四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

……。”

第十五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一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

第十二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证监发字[1996]36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华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6]36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 号文和

[1996]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的明细磁

盘报送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