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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城中村改造/田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14:09  浏览:9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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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城中村改造

田冲


案例:2005年刘先生在西安北郊看中了一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子,当时的价格是1900元/平米,真是诱人的可以。他本人去看过现房,户型不错、房屋质量也挺好,只是开发商说不能办理房产证,自己注是没问题的。“咱就是为了自己住”,看着好几个朋友都在这里置办了房子、安了家,刘先生也怦然心动!于是凑钱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南北通透的版式多层作为婚房!就在刘先生正兴高采烈的装修新房准备结婚的时候,房屋出现了裂痕,而且越来越大,在找村委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才想起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可是开发商已经不知去向了。有了裂痕的房屋敢住吗?就算敢住,作为婚房的这栋新房子住起来总是让人心有不甘,何况还存在安全隐患。花费了的巨额装修费用也等于打了水漂。这才幡然悔悟:不要光图便宜,报有侥幸心理,终究吃亏的还是自己!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现状:
1、开发主体不适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满足这些条件是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这不仅仅是资质、能力、经验的问题,还是社会责任感和道德约束力的体现。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绝大部分开发主体根本就不能满足以上条件,更甚者,是直接由村委会作为主体来开发建设的。
2、土地性质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即只有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 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城中村改造项目很多直接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及经营,这样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集体土地资源的流失,严重的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利益。土地作为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权利客体之一,不仅仅体现在主权权利方面,更重要的体现在其作为物质财富被最大限度的利用和产生效益方面。我们国家实行房地一体主义,作为财产,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犹如空中楼阁般虚幻缥缈,建在“别人”土地上的房屋是没有任何保障的。
3、不符合城市整体规划。从事房地产开发必须是在城市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都应该符合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中村改造如果没有纳入到城市规划,或者暂时没有纳入到城市规划,那么它不但影响了城市的整体结构和功能,同样也不能很好的发挥自身的功能,更有可能给城市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障碍。
4、项目质量没有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1)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全套施工图。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另外,工程还要符合防震、消防、环保等等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
只有经过了有关部门有力的审查监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工程质量。城中村改造在这一环节是缺位的,也许有人会说,没问题,这些房子住上去是没有问题的。可是隐患已然存在了。
5、冲击了房地产市场,成为造成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原因之一,给市场的调控带来了困难。
(1)、冲击市场:市场竞争是残酷的,优胜劣汰、物竞天择,尽管是非法项目,城中村改造的房屋销售势头依然不减,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居民的购买力是有限的,在购买力不变的情况下,开发面积的增加、销售量的增加直接导致合法项目销售的萎缩,开发成本增加了,利润就会减少,资金运营周期拉长,资金链也会面临中断的危险。
(2)、造成泡沫:泡沫产生直接的原因是市场开发总量与现实购买力之间的落差。大量的炒房会产生泡沫,那是因为炒房导致增加的市场需求量高于开发量,造成了市场需求量大增的假象,从而诱使开发企业加大开发力度;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销售使实际的需求量小于开发量,造成市场萎靡的假象。以上两种相当于膨胀与紧缩,都给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带来障碍:使得给过热的房产市场降温不好把握温度,刺激萎靡的市场拿不准火候!
6、给社会安定埋下了隐患。城中村改造项目合法性的缺失会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房屋是最重要社会不动产之一,有甚者几乎构成了工薪阶层的全部家庭财产,不能办理房产证也就意味着缺乏有效的权属证明,不能证明该房屋是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更不能上市流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的使用范围和利用价值。如果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将面临被强行拆除的危险,动辄涉及成百上千人的贴身利益,势必造成巨大的纠纷以致于引起社会波动,不安定因素会随之增加,成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脓疮毒瘤。
二、正确的看待城中村改造项目。
首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大量存在以及房价飙升给工薪阶层带来的巨大压力是现实存在的,我们得承认这种现状。
其次,大家普遍存在侥幸心理。这是观念的问题,短期内很难改变!但是,大家要清醒的认识到城中村改造房屋给大家带来期望的同时,也带来的巨大的风险!
1、理性认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价构成。
低廉的房价是有巨大的“水分”的。同地段、同质量房屋的土地成本、建筑成本、报建费用以及国家控制的其他税、费是基本相同的,再加上开发商的利润就构成了房屋的销售价格。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价格中缺少了哪部分费用?要办理房产证就要补交上述的税费,最终的价格一目了然!
试作如下比较:
(1)合法项目的成本费用:土地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契税;建安费用;前期费用,包括规划设计费、设计招投标管理费、勘查费、设计监理费、 施工监理费、施工证费 、规划证费;配套费用,包括住宅配套费用 、大市政配套费;其它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推广费、不可预见费用;营业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交易管理费;融资成本,包括:a、土地使用权取得费附加 :国土契税、城市配套费、拆迁管理费、国土勘测费、拆迁代办费、现状实测费b、前期工程费:方案设计费、水文地质勘察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施工图图审费、基础设施设计费(市政工程设计费、电信设计费、有线电视宽带设计费、管煤/给水/给电工程设计费、)、施工用电供配电贴费、测绘定点费+灰线验费、晒图费、编标费及委托编制标底费用。
以上费用再加上建筑材料成本、开发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就构成了房屋的销售价格!
(2)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成本费用:只有与施工有关的费用和建筑材料成本,再加上较合法项目少得多的销售费用。上款中的绝大部分费用城中村改造项目都没有涉及到,税金更无从谈起,而这些费用恰恰正是办理房产证所需要交纳或补交的。要办理房产证,以上的费用必须补交,也就是说买个便宜房却基本上没有便宜甚至价格更高!
这之间的差额之大,可想而知!
2、不排除有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法性!不能一概而论,说起城中村改造项目就是非法的。西安目前的确有合法且房屋质量、户型、性价比都很不错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这恰恰是一个很大的反差,反差出非法项目的主观恶性。还是老生常谈,买房子一定要买五证齐全的房子,有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才会有保障,而无论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否。
3、树立起正确的观念
需要树立正确观念的不光是房屋买受人,从立法、司法、执法、法律监督、到社会监督都要树立起这种观念,这是一个法律实施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文化变迁和文明进步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法律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及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限制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传统的道德性违法(例如:杀人、放火、抢劫等)大家是不能接受的,但是行政性违法(例如:走私、偷税等包括建设违法项目)社会大众还是可以容忍的!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滞后的整体表现!传统的法不治众观念深入人心,大家会想:“这么多人买城中村的房子,政府总会考虑到社会的稳定,总的给大家一个说法吧!”可仔细想一想,这个理由冠冕堂皇,似乎有点站不住脚,难道说,违法行为也可以向政府讨说法吗?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依法办事不再仅仅是政府的标语,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道德要求。城中村改造,一个解决城市混乱和土地综合理利用的全新方案,带给城中村的是全新的发展模式,给民众带来的是整洁、漂亮、更舒适美好的居住环境。但是很多人却曲解了这种发展模式。工薪阶层以为是解决房价居高不下和购买力缺乏的廉价住房,不法商人把它当成了千载难逢的发财之道,于是如火如荼的城中村改造在各种借口和方式的支撑和掩盖下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诱人的价格背后是国家土地收益的流失,是容忍不法商人挖国库的墙脚。没有有效的监控与管理,任凭他们打着造福的口号,行为法之举,没有规范的操作与运作,质量、环境、合法性,前景可想而知!我们违法就是冲破道德底线,我们犯罪就是践踏法律,我们依法办事就是遵守社会公德的一种表现。法律不是万能的,道德也不是万能的,但是融合了道德的法律是接近万能的。我们不期望在这样一个文盲充斥的社会中建设法治社会,但我们可以建立一个道德社会,最起码是一个次道德社会。 城中村改造,法律没有缺失,是法律在向行政让步。行政的咄咄逼人,司法的节节退让,给违法以滋生的土壤。这是一场分赃不均的丑剧,是一场权力争夺的闹剧。行政用事实验证了法律的失败,也再一次满足了自己膨胀的欲望!立法得依靠行政去执行法律,又怕他权利膨胀,滥用权力,可不得不依靠它;行政只要去执行法律终会滥用权力,不可避免。这个循环的怪圈是冲不破的。
三、结论:只顾眼前利益势必埋下巨大的隐患。城中村改造,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大力合作和相互的理解与支持才能真正的造福于社会,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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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9年4月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5月27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确有技术专长,经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申请提前或者越级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拒绝、阻碍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济南市性病防治条例》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经营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应当组织直接接触顾客的人员到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予上岗。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检查项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性病病人及感染者应当离岗治疗,在治愈前不得从事易使性病扩散的工作。”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性病专科医院、专科诊所和其他从事性病诊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称性病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适合开展性病诊疗工作的固定场所;

2、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3、有性病诊疗、辅助诊断设备;

4、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相应的制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删去第十五条。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

(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发布性病诊疗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方可发布。”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

(八)第二十九条改为第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性病诊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性病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性病疫情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性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拒绝、阻碍性病防治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济南市油区工作管理办法》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除石化企业自用油和生产建设性物资外,运输油区内油品、油料和石油生产建设性废旧物资器材的,应当持有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具的调拨单或者购货发票。”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私自回收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的,由市油区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绿化用地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建设的项目,须在市、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建所缺面积的绿地,补建绿地的全部费用由该建设单位承担。”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对《关于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关于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发〔1994〕101号)已下发,根据各地情况反映,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1.在四月一日实行银结售汇制度以前,原使用中央银行的人民币办理结汇的外汇,在发生售汇支出或有收入时(即按1993年12月31日牌价结售汇,例如:中国银行系统的“921”外汇买卖科目发生额,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额度配汇支出)仍作统计,但该发生额不并入新
表内,只在表外注明按1993年底牌价结算的收入总额及支出总额是多少(中行单列)。该数额随快报及月报报表一同上报。快报只报上旬或中旬的发生额,月报上报全月的发生额。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可不结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的外汇收入,若发生结汇时,按新的报表要求分项目进行统计。
3.结汇收入中的第一个指标“贸易出口收入”包括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这是指经营免税商品货款的结汇收入,若是经营免税商品利润的结汇收入,则统计在非贸易收入中。
4.若有套汇发生额。应从结汇收入和售汇支出统计中剔除。
5.表外项目中的第三个指标“本期末累计现汇余额”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至本期末各类现汇外汇帐户上的余额。各类现汇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按《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外汇帐户。该指标不等于表外项目中的第一指标“本期现汇
总收入”与第二个指标“本期现汇总支出”的轧差数。
6.因《通知》从1994年4月份开始执行,故月报纵栏中的“本年累计”是指自1994年4月至报告期的累计发生额。
7.《通知》下发后,由于多数单位未能及时见文,故使报表执行的第一个月(1994年4月)出现脱节,为反映真实情况,请各报送单位在上报1994年5月份报表的同时,另按新的报表格式补报一份1994年4月的报表。
8.在京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直接将其总行的统计数据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外汇管理局汇总辖内数据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快报”于旬后5日内,“月报”于月后8日内,先以传真后以书面方式报送。传真表式附后。
9.各单位在报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计划司反映。
10.《通知》中出现几处印刷错误,现予以纠正。
--------------------------------------
|序号|页|行数| 错 | 正 |
|--|-|--|-------------|--------------|
|1 |6|2 |结汇收入:指内机构… |结汇收入:指境内机构… |
|--|-|--|-------------|--------------|
| | | |贸易出口收入:包括出口或转|贸易出口收入:包括出口或转 |
|2 |6|5 |口货物及其他贸易行为入的 |口货物及其他贸易行为收入 |
| | | |外汇, |的外汇 |
|--|-|--|-------------|--------------|
| | |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 |
|3 |7|12| | |
| | | |利息、手续费… |利润、利息、手续费… |
|--|-|--|-------------|--------------|
| | |倒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 |
| | |数 | | |
|4 |7|第 |资、中外合作、外商独立投资|资、中外合作、外商独立投资)|
| | |6 | | |
| | |行 |外汇结汇部分)。 |外汇结汇部分 |
--------------------------------------

附件一:汇综计统一表传真表式

填报单位: 月 旬 单位:万美元
-------------------------------------------
| 项目代号 | 本旬发生数 | 项目代号 | 本旬发生数 |
|--------|-----------|--------|-----------|
| 100 | | 200 | |
|--------|-----------|--------|-----------|
| 101 | | 201 | |
|--------|-----------|--------|-----------|
| 102 | | 202 | |
|--------|-----------|--------|-----------|
| 103 | | 203 | |
|--------|-----------|--------|-----------|
| 104 | | 204 | |
-------------------------------------------
复核: 制表: 电话
注:按1993年底牌价:收入总额 支出总额
其中:中行收入 其中:中行支出

附件二:汇综计统二表传真表式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 项目代号 | 本月发生数 | 项目代号 | 本月发生数 |
|--------|-----------|--------|-----------|
| 100 | | 200 | |
|--------|-----------|--------|-----------|
| 101 | | 201 | |
|--------|-----------|--------|-----------|
| (001) | | 202 | |
|--------|-----------|--------|-----------|
| 102 | | 20201 | |
|--------|-----------|--------|-----------|
| 10201 | | 20202 | |
|--------|-----------|--------|-----------|
| 10202 | | 20203 | |
|--------|-----------|--------|-----------|
| 10203 | | 20204 | |
|--------|-----------|--------|-----------|
| (002) | | 203 | |
|--------|-----------|--------|-----------|
| 10204 | | (001) | |
|--------|-----------|--------|-----------|
| 103 | | (002) | |
|--------|-----------|--------|-----------|
| (003) | | (003) | |
|--------|-----------|--------|-----------|
| (004) | | 204 | |
|--------|-----------|--------|-----------|
| (005) | | | |
|--------|-----------|--------|-----------|
| 104 | | | |
|--------|-----------|--------|-----------|
| | | 600 | |
|--------|-----------|--------|-----------|
| | | 601 | |
|--------|-----------|--------|-----------|
| | | 602 | |
-------------------------------------------
复核: 制表: 电话:
注:按1993年底牌价:收入总额 支出总额
其中:中行收入 其中:中行支出



199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