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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天津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兰绍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1:28:38  浏览:9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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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天津法学教育的几点思考

(兰绍江)

【内容提要】:
目前,天津的法律服务人才严重短缺,法律服务功能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反映了法学教育的严重滞后。天津要在新崛起的“环渤海经济圈”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该将加强法学教育纳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彻底改变天津法学教育的“乱、散、软”局面。振兴天津法学教育,应当在培养目标、办学模式、管理方式上走自己的特色之路。
【关键词】: 天津 法学教育 特色 整合

※ ※ ※

一、令人忧虑的数据

最近,有几组数据令人十分忧虑:
2005年度国家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结果,我市38个课题中标立项,获国家基金资助267.5万元,这是我市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年度立项的历史最好成绩。本市立项课题涉及应用经济、经济理论、统计学、社会学、中国历史、世界历史、语言学、中国文学、外国文学、哲学、马列科社、党史党建、政治学、国际问题研究、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新闻学、体育学等17个学科,唯独没有法学学科。[1]
2005年4月,中国法学会科研立项在全国招标,天津市申报13项,竟没有一项中标。
2004年底天津市注册律师1600余名,为常住人口的1•6/万;同期北京市注册律师8800余名,为常住人口的6•4/万,几乎不在一个数量级上![2]
在国家重点建设的学科中,法学共10大门类,分布在北京、吉林、湖北、重庆、福建等省市,天津空白。[3]
市委、市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快天津的经济发展,提出了增强“国际贸易服务”、“现代物流服务”、“旅游休闲服务”和“区域金融服务”等四大功能;完善“信息与科技服务”、“商贸流通”、“中介服务”、“文化服务”、“社区服务”、“房地产业”等六大体系。[4]这无疑将进一步加速天津招商引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然而却没有提及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服务功能和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这些数据说明,我们天津的法学研究严重滞后,法律服务人才严重短缺,法律服务功能还跟不上社会发展。这些又进一步表明,我市法学教育严重滞后,法学教育同天津市的地位和发展形势极不相称。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全市人民顽强拼搏,“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提前实现,增强了天津走向世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标志着天津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里程。进入新世纪之初,中央决策,把“环渤海经济圈”的发展定位在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定位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平台。“环渤海经济圈”被誉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极”,21世纪中国经济腾飞的新起点。天津作为“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大城市、连接东北亚和欧亚大陆桥的最近起点,应当在这一历史阶段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张立昌同志曾经讲过:“面对新的形势,天津能不能更快更好地发展,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是必须回答的一个紧迫而又重大的问题。” [5]
天津必须加快发展,而法学教育的发展应当身居其中。现代市场经济是在法制规范下有序竞争的运行和发展机制;公民的法制意识与社会的法制环境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天津作为走向世界的“国际大都市”,不仅要靠经济的繁荣,而且也应当提升城市的综合素质,除了外向型的思维方式和现代发展理念之外,必须构建社会的文明、法治、以及健全的服务功能和完善的产业链。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对于社会文明、法治及各类服务、保障功能的紧密相关。天津要更迅速地发展,更多地融入国际社会,应当将加强法学教育纳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二、 津法学教育的需求与现状

1、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队伍,律师队伍的状况是法律服务质量的基础与标志。仅以此一项计算,若以北京市律师数量与常住人口比例6•4/万为参照,天津律师缺口4800人;作为获取律师资格的全国司法考试,其历年合格率大约在10%,那么,要满足4800名律师缺口,至少应当有48000人的法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作为后备基数!若算上全市政法系统每年自然增员和其他法律人才需求,这个基数将更大。
2、近两年来,本市报考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2003年文史类考生报考法学专业的,本科一批1755人(排位第一),本科二批1228人(排位第二),两项之和2983人,仅低于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3336人,其他专业都远远低于此人数。2004年本科一批报考法学专业的2569人(排位第一),本科二批1644人,两项之和4213人,总报考人数超过“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3781人),跃居第一。其他文史类报考人数均在三位数,远低于此。[6]
仅从如上两组数据可以看出,法学教育的社会需求相当大。更不要说还有很大部分在职政法干部需要终身教育、不断提高;也有相当数量其他人群需要学习法律知识以充实自己或用于转行业。
但是,天津法学教育的现状却同广阔的社会需求极不相称。由于建国以后的历史原因,天津的法学教育起步很晚,大部分法学院系均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建立的,有的更晚一些。在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又缺乏统筹规划,形成了当前的“乱、散、软”局面。
所谓“乱”,是自90年代后期以来,各个高校都看到法学教育的前景和利益,不顾条件纷纷盲目开办法学或法律专业,一时间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目前在我市开设有法学、法律专业的院校或教育机构,总共有几十家;除了较早开办的几家之外,客观上形成“诸侯割据”、互争生源的局面。这些院校的强项和特色不在法学,不具备相应的师资条件,许多课程需要以外聘教师为主,甚至因人设课,质量难以保证。
所谓“散”,除了表现为办学分散外,主要体现在人才、师资分散,难以形成优势与合力。目前,天津市法学教育(在职)师资估计在300多人,分散在几十个院校(系),相对集中的仅是几所资历相对较深的法学院系,如: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其中具有师资质量优势的首属南开大学法学院(但其属于“与地方共建”的中央部属高等院校),它有正教授14人、副教授19人、中级以下职称的10人,其中大多数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法学科研的优秀成果也主要集中在南开大学法学院。若论师资数量优势则属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由于它是天津建立较早的独立设置的专门法学院,20年来积蓄了一大批师资力量;它现有专职教师87人,其中正、副教授40人,几乎可以自行开设法学的所有门类课程,除主要从事大学专科教育和干部继续教育外,曾经开办过大学本科教育(后因政策调整取消);经过教师自身数年努力和学院支持鼓励,已经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10人,即将取得硕士学位的11人。此外,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现有法学师资28人;天津商学院法政学院法学部师资25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师资20人;天津大学“社会科学与外国语学院”法学系师资9人;其余院校(系)法学师资人数都更少。(如上数据均来源于各高校官方网站)全市法学师资总量不少,但终因分散而缺乏整体实力与活力。
所谓“软”,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人才分散,缺乏凝聚与合力,我市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全国均排不上位,没有形成与城市地位相应的影响力。我们的这种弱势不仅无法同北京、上海、重庆等对等直辖市相比,就是同山东、辽宁、河北、江苏、浙江乃至一些西部省份比较,都自愧不足。其二,法学教育在本市各高校内部并没有受到重视。因为多数法学系院(系)资历浅、师资少、条件差,社会知名度和社会效益不佳,在高校内部无法同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其他重点院系或重点学科并列,难以排上重要位置。由于这些客观因素,法学教育在普通高校内部发展缓慢,处于“疲软”状态。
如上述,“乱、散、软”的局面严重制约了天津市法学教育与科研的发展。

三、法学教育的振兴之路

天津的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发展?我认为应当提倡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两个精神。实事求是就是依据天津以及环渤海地区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开拓创新就是不僵死地仿效别人的模式,要走自己特色发展之路。
第一、依据天津法学教育现状分析,我认为,振兴天津的法学教育应当在对全市法学教育资源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法学院,才能以其专业特色、管理特色和人才的凝聚创建天津法学的辉煌。如果仅仅采取个别院校的拼合(譬如据说正在运作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同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合并),并不是良好的方案,简单的1+1并不等于2。如果两个单位原本“风马牛不相及”,缺乏合并的思想基础、地缘基础和合作基础,自上而下地命令式合并必然会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内耗以及动荡,以往的类似教训在全国不少。一个全市人才、渐进形成的独立法学院会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内耗。
在中国近代史上,先进的法学教育曾经是天津的荣耀。1906年创办的天津“北洋法政学堂”曾以其崭新的办学思想、严谨的办学形式、宽松的学术环境以及先进的革命思想在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北洋法政学堂作为中国共产党早期创始人李大钊烈士的母校和近代革命思想的传播基地,又被列为天津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7]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在“北洋法政学堂”建校100周年之际和天津即将腾飞的新起点上,重建“天津法政学院”(或冠以其他校名作为“北洋法政学堂”的延续),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赋予其新的理念,重振天津法学教育雄风。
第二,天津法学教育必须有自己的特色。作为国内法学教育的后起之军,天津缺少北京的优势。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政法大学,它们具有:①地利优势:处在首都政治文化中心,资料丰富、信息快捷,又是国人向往的著名古都、文化胜地,我们无法与之相比。②天时优势:北京的法学高校已经有百年抑或几十年历史;多次的历史机遇形成了浓厚的积淀和优越的人文环境,因而在国内形成强大的影响。③人才优势:它们聚集了国内最著名、最权威的学者教授。其所以著名,一是在某个领域研究中博大精深,著述颇多,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成为大家;二是参与高层次社会活动广泛,社会知名度高,具有前沿水平。所述这些优势是天津短期内不可能追及的。模仿别人,永远落后;天津的法学教育要想争得人先,绝不能踩着别人的脚印走。张立昌同志曾经讲过:“观念转变是创新的先导,思想解放是发展的前提。因循守旧必然导致落后,开拓创新才能闯出一片新的天地。” [8]天津法学教育应当审时度势,把握天津的优势、时代的需求,走出一条特色之路。我以为这个特色应当体现在培养目标和办学模式上。天津的发展、环渤海经济圈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精通国内和国际法律、能熟练地应用外语交流、具有法律服务和司法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的新型法律务实型应用人才。培养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自觉抵制西方自由化渗透能力,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正派、求真务实,集知识、敬业、自律于一身的外向型实用人才,应当是我们天津法学教育的特色目标。根据这个目标,教学和管理方式应当有自己的特色:其一,用职业教育的模式培养本科层次的人才,突出实践教学,把理论知识融于实践训练之中,把传统的课堂教学同更多的研究探讨、司法实践相结合,把法学理论知识转换成运用法律于经济服务之中的能力。其二,强化外语作为基本工具的地位,加大外语交流能力培养的权重,从入学把关条件、到在学期间的教育训练、直至毕业技能考核,均以适应外向型法律工作需要为目标。其三,强化日常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教育,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抵制西方自由化渗透能力,造就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具有集体与国家观念、纪律观念,能自觉、自律地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身的新型、可靠的法律工作者。用“特色”的教育,培养“品牌”的人才,服务于天津、环渤海、乃至三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这就是天津法学振兴之路。
第三、为减少国家投资中的重复和浪费,缓冲整合中的社会动荡,分三步实施法学教育资源整合,是最经济和最稳妥的方案。第一步,进行政法系统内部教育资源整合。现在,我市政法系统内部的教育和培训基地较多,各自独立,资源浪费较大,而且有许多具体问题(如招生规模、师资力量、办学层次、硬件建设、发展前景等)难以解决。但是,如果进行整合,就具有明显的地域、师资、实践、办学经验等硬件和软件优势,初具独立设置法学院的基本条件。整合后的初期,可以实行政法系统内部各家联合管理的“董事会”或“管委会”管理模式,兼顾各方利益与需求,集本、专科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短期干部进修、律师进修于一身;院长可由“董事会”或“管委会”考核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第二步,在第一步整合并运行正常、取得经验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管理渠道和模式的天津市法学教育资源的松散联合,提升“天津法政学院”办学层次,在吸收已有的高层次法学教育人才的同时,扩充高层次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和博士)空间。第三步,在前两步磨合正常、水到渠成之时,实现天津法学教育资源的完全整合,集中力量办好一所天津特色的高等法学院,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领域实现长足的进步。
第四、实行“行业办学”(即由政法系统为主办学)的模式。教育系统办教育,当然具有优势;但是,有一些特殊的院校和专业,由行业、系统为主去办,可以充分发挥其行业之长和两个积极性,有利于理论同实践、教育和需求之间的融合,利大于弊。譬如军事、警察教育只能由本系统举办;政法专业也有其特殊性,由本系统主办的优越性在于:其一,可以发挥政法系统管理严格、纪律严明、作风务实的优秀传统,强化学生日常管理,在政治、作风、纪律等各个方面潜移默化地影响和造就先天的优良品质。其二,便于系统内部协调,更好地安排和指导实践环节,并可根据实践变化的需求调整教学内容,使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其三,有利于接受用人部门的直接考核与监督,培养需求对路的人才。其四,有利于实现教学与科研两个基地建设的相互促进,有利于实现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的有机结合。
历史给予了天津一次新的发展机遇,天津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应当抓住这个机遇。法学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法律服务、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落后不仅与我们国际大都市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严重影响着天津的文明形象。市政协主席、市委政法委书记宋平顺同志在2005年1月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和“繁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目标;市委副书记邢元敏同志在2005年7月深入调研时也要求 “紧紧抓住天津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性机遇,进一步加快教育布局调整的步伐,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再上新水平,为天津进一步加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们期盼着,伴随天津经济的腾飞,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能尽快改变“乱、散、软”的局面,靠“天津特色”跃到全国的前列。
※ ※ ※
参考文献
[1]天津日报-2005.6.1-第2版-要闻
[2]根据北京、天津2004律师注册公告
[3]天津日报2005.6.8-第12版-特别报道
[4]《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津党发2005-4号文件
[5]张立昌:《党的建设的主题》人民出版社 2002年2月版258-259页
[6]天津日报-2005.6.8第12版 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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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3〕8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共366项。其中,取消的272项(备案29项、核准132项、审核33项、审批78项),合并的72项,下放的10项,改变管理方式的12项。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这次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同情况,认真落实后续监管的具体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取消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审批,对合并、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认真做好衔接和指导工作,确保取消、调整的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附件: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
  
  连云港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2项)
  (一)市财政局(20项)
   1.财务软件经销许可证(核准)
   2.财政票据印制和罚没款票据印制(核准)
   3.对财政性资金基建项目委托审计报告的核准(核准)
   4.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准)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核准)
   6.建账监管注册登记证(核准)
   7.清产核资(核准)
   8.审核上报投资主体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事项(核准)
   9.审核投资主体、重点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金事项(核准)
   10.世行农灌二期项目资金(核准)
   11.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核准)
   12.政府采购计划(核准)
   13.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审批)
   14.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15.国债项目资金拨款审批(审批)
   16.企业对外捐赠或提供公益性赞助超过规定限额的事项(审批)
   17.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审批(审批)
   18.税务业务经费及代征、代扣手续费退库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审批)
   19.需列入递延、待处理项目的财务事项(审批)
   20.预算内外经费审批(审批)
  (二)市城管局(1项)
   21.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颁发《运营证》从事车辆清洗业务(核准)
  (三)市档案局(2项)
   22.档案初、中级技术职务评审(核准)
   23.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目标管理(核准)
  (四)市地税局(1项)
   24.延期纳税(审批)
  (五)市法制办(2项)
   25.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案)
   26.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备案)
  (六)市房管局(9项)
   27.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备案)
   2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9.单位住房基金使用(核准)
   30.房地产中介服务(经纪、咨询、置换)机构资质(核准)
   31.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核准)
   32.机关等单位购私房审批(核准)
   33.落实房屋政策(核准)
   34.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上市审核(审核)
   3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审核)
  (七)连云港工商局(4项)
   36.核发店堂广告发布登记证(核准)
   37.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核准)
   38.经纪人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核准)
   39.核发、换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核)
  (八)市公安局(15项)
   40.外地技防产品销售(备案)
   41.消防工程安装、质量检测、维护保养单位资质审批(备案)
   42.星级、涉外宾馆附属的娱乐服务场所(舞厅、餐厅、桑拿、美容美发)(备案)
   4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核准)
   4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核准)
   45.运钞车运营免检通行证核发(核准)
   46.企事业单位成立兼职消防队(核准)
   47.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或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许可(核准)
   48.外国人在本地就业,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本地就业(核准)
   49.《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单位登记表》(审核)
   50.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审核)
   51.计算机安全员合格证、培训点资格认证、师资资格认证(审核)
   52.省内(外)工程爆破设计施工单位审批(审核)
   53.焰火晚会烟火爆竹燃放员安全作业证审批(审核)
   54.组建经济民警队(审核)
  (九)市国税局(2项)
   55.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核准)
   56.核定定额(审批)
  (十)市国土局(5项)
   57.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申请、供水资源的地下水取水申请(核准)
   58.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确定(核准)
   59.矿产储量核减注销(核准)
   60.收回土地使用权(核准)
   6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核准上报审批(审批)
  (十一)市环保局(2项)
   62.环保产品登记(备案)
   63.排污申报登记(备案)
  (十二)市计生委(4项)
   64.符合条件再生一个孩子备案(备案)
   65.节育并发证医学鉴定及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
   66.特殊情况再生一个孩子(审批)
   67.县级、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十三)市发展计划委(6项)
   68.进口配额管理和进口限量登记商品的管理(核准)
   69.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核准)
   70.农转非人口迁入(核准)
   71.废旧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格(审核)
   72.对新建市、县(职业中专)的设置调整(审批)
   73.汽车延缓报废使用(审批)
  (十四)市建设局(45项)
   74.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75.工程竣工档案备案(备案)
   7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备案(备案)
   77.建设教育计划(备案)
   78.建设培训机构设立(备案)
   79.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80.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备案)
   8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核准)
   8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核准)
   83.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核准)
   8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核准)
   85.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核准)
   86.单位自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移交(核准)
   87.工程等级核验(核准)
   88.核准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草案审查(核准)
   89.建设新技术推广应用许可(核准)
   90.建筑安全用品准用证(核准)
   91.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核准)
   92.燃气器具准销证(核准)
   93.塔吊、施工电梯组装验收(核准)
   94.投标人资质复查(核准)
   95.挖掘、拆除、占用、占压、堵塞、掩埋、改造排水设施及影响其安全有效运行的行为(核准)
   96.招标单位资质、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审查及标底审定(核准)
   97.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核准)
   98.桩基检测许可(核准)
   99.城市供水企业(包括生活饮用纯净水、建制镇供水、自备供水企业)资质(审核)
   10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核)
   10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业资质(审核)(该项目以后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取消过渡期)
   102.燃气供应企业资质(审核)
   103.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审核)
   104.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资格(审批)105.村镇抗震防灾规划(审批)
   106.单位投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批)107.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108.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审批)
   109.公共绿地设商业摊点(审批)
   110.配套费减免(审批)
   111.燃气工程项目审批(审批)
   112.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的变更、停歇业、分立或合并(审批)
   113.生活饮用纯(净)水供应设施建设(审批)
   114.新建、改、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审批)
   115.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审批)
   116.需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117.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118.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审批)
  (十五)市交通局(4项)
   119.车辆养路费报停(核准)
   120.核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许可证》(核准)
   121.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核准)
   122.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审批)
  (十六)市教育局(13项)
   123.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乡镇、县(区)初审(核准)
   124.市区学校基建及配套设施建设立项(核准)
   125.市直属学校一天以上停课和重大集体活动(核准)
   126.职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新设专业(核准)
   127.高中段学校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审批)
   128.各级各类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审批(审批)
   129.民办中专、职业中专校招生计划(审批)
   130.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审批(审批)
   131.市及其以下所属中专校专业设置(审批)
   132.市及其以下中专校在本地区的招生计划(审批)
   133.市级重点学校、示范实验初中和实验小学、一类幼儿园审定(审批)
   134.示范初中、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的验收(审批)
   135.校办企业资格(审批)
  (十七)市经贸委(16项)
   136.化工系统企业财产损失(备案)
   137.企业标准备案(备案)
   138.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备案)
   139.乡镇企业登记(备案)
   140.工伤事故结案(核准)
   141.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的申报(核准)
   142.江苏省新产品项目申报(核准)
   143.酒类批发资格(核准)
   144.企业的关、停、并、转、更改名称(核准)
   145.企业封闭贷款申请(核准)
   146.省级扭亏资金申报(核准)
   147.市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书(核准)
   148.报评高级经济师(审核)
   149.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资格(审核)
   150.乡镇企业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申报(审核)
   151.新建旧货交易市场(审核)
  (十八)市科技局(5项)
   152.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核准)
   153.科技计划项目(核准)
   15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核准)
   155.科技进步奖(审核)
   156.科技成果鉴定(审批)
  (十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4项)
   157.企业下岗职工人数、控制下岗速度和总量(备案)
   158.技工学校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核准)
   159.技校招生录取(核准)
   160.就业训练资格证(核准)
   161.空岗信息申报制度(核准)
   162.劳动保障年检(核准)
   163.劳动力调配(核准)
   164.外籍(港、澳、台)人员在华就业(核准)
   165.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的拨付使用(核准)
   166.用人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工计划(核准)
   167.招聘、招工信息申报(核准)
   168.职工工伤、因病或因公负伤伤残程度鉴定并核发证书(核准)
   169.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帐户(审批)
   170.困难企业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批)
  (二十)市粮食局(1项)
   171.农转非(核准)
  (二十一)市旅游局(6项)
   172.旅游意外保险理赔(备案)
   173.旅游建设项目、旅游发展规划(核准)
   174.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核准)
   175.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发证(核准)
   176.旅行社旅游广告(国内、国际旅行社)(审核)
   177.国际旅游定点单位(审批)
  (二十二)市民政局(12项)
   178.老年优待证(60岁以上)(核准)
   179.老年优待证(70岁以上)(核准)
   180.老年优待证(百岁老人)(核准)
   181.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名、更名(核准)
   182.从事殡仪服务(审核)
   183.革命烈士追认(审核)
   18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及补(换)伤残证(审核)
   185.经营性公墓(审核)
   18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重点保护、新建、迁建(审核)
   187.婚姻介绍所(审批)
   188.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义卖(审批)
   189.涉港澳台和华侨收养登记(审批)
  (二十三)市农开局(2项)
   190.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核准)
   191.沿海滩涂开发项目(核准)
  (二十四)市农业局(2项)
   192.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核准(核准)
   193.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核准(审批)
  (二十五)市人事局(7项)
   194.毕业生改签(核准)
   195.发布人员招聘信息(核准)
   196.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核准)
   197.计划内自费生户口农转非(核准)
   198.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核准)
   199.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
   200.设立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点(审批)
  (二十六)人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26项)
   201.金融机构部分中间业务备案(备案)
   202.贷款卡变更核准(核准)
   203.贷款卡解停核准(核准)
   204.贷款证变更核准(核准)
   205.贷款证发放核准(核准)
   206.贷款证解停核准(核准)
   207.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会核准(核准)
   208.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核准(核准)
   209.商业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资格认证(核准)210.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转业务资格认证(核准)
   211.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审核)
   212.专用运钞车进口审核(审核)
   213.白银进口(境)审批(审批)
   214.白银收购及供应审批(审批)
   215.白银制品加工、批发、零售业务许可证审批(审批)
   216.单位"三废"金回收业务审批(审批)
   217.个体工商户金饰品以旧换新及维修业务审批(审批)
   218.黄金供应审批(审批)
   219.黄金收购许可(审批)
   220.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审批)
   221.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审批(审批)
   222.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审批)
   223.企业短期融资券审批(审批)
   224.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审批)
   225.商业银行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审批)
   226.商业银行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审批)
  (二十七)市司法局(2项)
   227.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核准)
   228.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批)
  (二十八)市体改办(7项)
   229.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备案)
   230.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报批(备案)
   231.江苏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备案)
   232.连云港市小城镇综合改革(核准)
   233.市级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体制改革方案(核准)
   234.市属工业体制改革方案(核准)
   235.组建企业集团(核准)
  (二十九)市体育局(3项)
   236.经营性体育活动和体育专业技术培训(核准)237.临时占用体育场所和设施(核准)
   238.审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三十)市外办(2项)
   239.接待境外非经贸人士来访(审批)
   240.途经香港、澳门证明(审批)
  (三十一)市外经贸局(2项)
   241.外国、港澳台企业设立常驻机构(审核)
   242.外派劳务出国任务批件(审批)
  (三十二)市卫生局(7项)
   243.STD健康证(核准)
   244.国产特殊化妆品初审(核准)
   245.进口化妆品初审(核准)
   246.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审核)
   247.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审核)
   248.STD监测合格证(审批)
   249.眼镜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批)
  (三十三)市文化局(1项)
   250.市演出活动的宣传广告核准(核准)
  (三十四)市物价局(8项)
   251.企业、个人办学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备案)
   252.宾馆、饭店餐饮价格(核准)
   253.旅馆、宾馆客房价格等级(核准)
   254.农膜价格、农膜加工费(审核)
   255.24K黄金饰品及加工费(审批)
   256.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审批)
   257.内河货运价格及运杂费(审批)
   258.农机销售价格(审批)
  (三十五)市烟草局(2项)
   259.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审核)
   260.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审批)
  (三十六)连云港药监局(10项)
   261.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备案)
   262.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证的年检(核准)
   263.开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零售网点(核准)
   264.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证的年检(核准)
   265.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预审(核准)
   266.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核准)
   267.医院制剂品种注册登记(核准)
   268.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
   269.制剂许可证(审批)
   27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核准)
  (三十七)市宗教局(2项)
   27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举行陈列、展览活动或拍摄影视业(核准)
   272.宗教活动场所邀请外省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教职或主持宗教活动(核准)
  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
  (一)市地税局(1项)
   1.政策规定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营业税减免,年减免税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审批)
  (二)市房管局(2项)
   2.房地产转让(核准)
   3.房屋置换公司资质(审批)
  (三)连云港工商局(7项)
   4.核发内资非企业法人(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5.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显示屏登记证(核准)
   6.企业法人异地增减分支机构(核准)
   7.核准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核准)
   8.内、外资企业年检(核准)
   9.市场登记年检(核准)
   10.核发外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核准)
  (四)市公安局(2项)
   11.收养子女户口审批(审批)
   12.大型活动(审批)
  (五)市规划局(3项)
   13.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详规外)(审批)
   14.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审批)
   15.居民私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六)市国土局(2项)
   16.采矿许可证年度检查(备案)
   1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办理采矿申请、矿区范围图划定、颁发采矿许可证)(审批)
  (七)市海洋与渔业局(1项)
   18.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核准)
  (八)市建设局(7项)
   19.建筑业企业设立(核准)
   20.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核准)
   21.迁移古树名木(审核)
   22.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23.施工或其它原因需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审批)
   24.建制镇供水企业及自备供水企业资质(审批)
   25.室内装修装饰项目经理资质(审批)
  (九)市交通局(13项)
   26.从事内河港口、码头经营(核准)
   27.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核准)
   28.开办汽车维修企业(核准)
   29.从事道路客、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准)
   30.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性经营许可(核准)
   31.从事搬运装卸业经营许可(核准)
   3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准)
   33.设置零担货运站点及零担货物货运班线(审批)
   34.建设对五至七级等级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它工程建设(审批)
   35.核发出租汽车营运证(审批)
   36.从事出租汽车租赁经营(审批)
   37.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许可(审批)
   38.从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审批)
  (十)市旅游局(1项)
   39.国际旅行社的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十一)市民政局(1项)
   40.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十二)市人防办(1项)
   41.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十三)市司法局(15项)
   42.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4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
   4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审核)
   45.公证员执业证书(审核)
   4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审核)
   47.律师执业证书(审核)
   48.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49.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0.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审核)
   51.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核定(审核)
   5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审核)
   53.仲裁委员会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4.公证处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55.公证处办理涉外业务资格(审核)
   56.社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
  (十四)市外经贸局(1项)
   57.外商投资限额(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审核转报(审核)
  (十五)市卫生局(2项)
   58.蚊香、杀虫剂生产单位审查(核准)
   59.射线装置工作许可(审批)
  (十六)市文化局(6项)
   60.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准)
   61.市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审批)
   62.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和营业性音像制作服务许可证(审批)
   63.设立电子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核申报(审核)
   64.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审核)
   65.设立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附赠业务的单位审批(审批)
  (十七)市物价局(5项)
   66.国家、省立项确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核准)
   67.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审核)
   68.新增医疗服务收费(审批)
   69.特需医疗服务收费(审批)
   70.民办中小学收费(不含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审批)
  (十八)市信息产业局(1项)
   71.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
  (十九)市宗教局(1项)
   72.宗教活动场所年检(核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一)连云港工商局(4项)
   1.个体工商户贴花验照(核准)
   2.核发、换发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3.核发、换发个人合伙企业(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4.核发、换发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营业执照》(核准)
  (二)市计生委(1项)
   5.终身无子女、独生子女的职工退休后加发退休金(审批)
  (三)民政局(1项)
   6.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核准)
  (四)市人事局(2项)
   7.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核定(核准)
   8.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补助(审批)
  (五)市司法局(1项)
   9.公民代理辩护登记(核准)
  (六)市公安局(1项)
   10.户口准入审批(核准)
  四、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一)市房管局(2项)
   1.白蚁防治机构资质(核准)
   2.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鉴定资格登记(备案)
  (二)连云港工商局(2项)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证(核准)
   4.动产抵押物登记(核准)
  (三)市国土局(3项)
   5.土地使用权交易(核准)
   6.土地使用权抵押(核准)
   7.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四)市科技局(1项)
   8.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五)市旅游局(1项)
   9.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审核)
  (六)市农业局(1项)
   10.动、植物检疫的核准(核准)
  (七)连云港质监局(2项)
   11.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备案)
   1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压力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丽水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2001〕8 号


《丽水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丽水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依法规范征用土地秩序,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丽水市区(即莲都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土地(以下简称征地)是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政府行为。

  第四条 征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征地实行统一征用制度。

  征地实行补偿制度。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征地工作,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征地审核权。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征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用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实施工作。

  计划、建设、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统计、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的有关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工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支持、配合征地的实施工作。

  丽水市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土地征用的具体执行工作。

  第六条 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用的土地。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七条 征地分批次用地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两类。

  批次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用地计划和范围。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土地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确定征地范围、面积、地类,拟定征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建设单位持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土地进行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确定征地范围、面积、地类,拟定征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征地方案应当包括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征地方案的实施: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0天)。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公告规定的地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公告的征地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对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以及具体的补偿标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须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天),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理意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一个月内移交被征用的土地。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三个月内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全部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第十一条 因征地造成剩余人员需要安置的,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采用下列具体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一般采用货币安置。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障原有生活水平解决就业的,可增加相应的就业补助费。

  (二)用地单位安置:安置人员符合招工条件的,用地单位又有条件招用的,可实行招工安置。

  (三)社会保险安置:支付给个人的安置补助费,经安置人员同意后,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

  (四)留地安置:为鼓励和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国家建设征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核拨给被征地村一定比例的土地,作为二、三产业用地,以解决征地剩余人员的生活、生产出路。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五)其他方式安置。

  第十二条 征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及宅基地,需要占用农用地拆迁复建的,应纳入建设项目同时规划,统筹安排,原建设用地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其地上建筑物按规定给予补偿;复建用地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同面积的有关费税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谁安置归谁所有。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兴办企业及发展公益事业,确保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也可用于补充安置费用。

  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安置补助费只能用于征地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分、克扣、截留、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莲都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有争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征地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国家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